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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宇合署×小福稅務--謝文博會計師,是您創業開公司及記帳報稅的好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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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 id: @afg1460j 記帳報稅、工商登記,不定期有優惠方案,歡迎來洽詢! 收費方式、聯絡資訊請參考 sites.google.com/view/cpb100 禾宇合署×小福稅務--謝文博會計師 ,主要服務內容:公司設立登記、行號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稅籍登記、記帳報稅、代客記帳、稅務申報、網拍登記、勞健保申請、特許行業申請、商標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申請等。 聯絡方式: ( 02)2356-8838  Line Id: @afg1460j 電子郵件:  heyucpa@gmail.com 臉書粉絲頁: facebook.com/heyucpa 台北總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0號12樓 平價收費、專業用心、慎選合格的事務所很重要,開業做生意,不能為了省錢而隨便找人記帳及公司登記。 本所同仁不定期參加稅務、會計及工商的相關課程, 力求提供客戶優質完善的服務品質。 本所前身為至善稅務會計事務所,成立於民國70年,具有30多年的實務經驗,服務客戶已達數百家,主要分布在台北市、新北市及新竹以北各縣市,深得廣大客戶的支持和信賴 。 開店做生意免煩惱!! 本所從一開始的創業諮詢、名稱預查、公司行號設立或變更、稅籍登記、記帳報稅、商標申請、勞健保申請等,都有提供服務,專業全方位! 本所多位同仁具備記帳士、財務及會計等多項證書 ,秉持著「平價收費、專業用心」的理念,讓我們的客戶都能以合理的收費方式,享受到專業等級的服務。 找對事務所,創業可以很簡單! 服務內容:記帳報稅、工商登記 服務範圍: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及其他縣市 如果您是中小型企業,不論哪個領域,公司在創業起步成長的過程中,將記帳外包,才能最有效降低初期的創業成本。 我們不同於坊間,坊間多為價格取向的記帳業者。因為價格取向的關係,薄利多銷,所以無法對客戶有過多的注意,只有單純做記帳的動作。 但您日漸成長的企業,不是只需要單純記帳,公司會有稅務規劃的需求。價格取向的記帳業者不會注意到這點,也無法注意。 根據我們的執業經驗,甚至連企業主都不會有足夠的敏感度來提早做節稅規劃。 屆時,遲來的稅務規劃所要多負擔的稅額,甚至面臨國稅局的罰款,絕對得不償失。 在您公司成長的每一個階段,我們都會適時的提醒您,稅務上的應注意的每一事項,以及公司應當怎麼應對。 以每個月三五百塊的記帳費用價差,累積兩三年不到一萬元。而 您公司在這

公司設立能不能自己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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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會有民眾來詢問,公司設立是否能自己辦? 我通常會回答,只要符合下列的情況: 1、時間多 2、不怕麻煩 3、不怕一直補件、也不怕補件到後來被退件   (如下方案例,一直補件,就這樣半年的時間過去了~👀) 4、有學習的精神,願意去了解工商設立、稅法的相關規定以及細節 以上都符合, 當然可以自己申辦。 我也常常跟民眾分享, 各行各業都有他的專業所在, 看似容易、實則不然。 舉例來說, 我現在想要請人油漆粉刷住家, 請油漆師傅報價, 有人報價幾千元, 也有人報價幾萬元, 甚至自己的家人說乾脆自己漆一漆就好、省下這些錢; 請問如果是您, 您會選擇哪一個方案? 是要選擇低於行情的方案? 還是願意自己花時間漆, 但品質不一定理想、也不一定省到錢, 一得一失、利弊之間, 這就見仁見智。 花個幾千元請人代辦, 不但可以把時間省下來, 省下來的時間可以衝業務、專注在自己的本業上, 也可以跟代辦的會計師、記帳士討論稅務、勞健保等相關問題, 何樂而不為? 您是做老闆的人, 不應該把寶貴的時間花在非本業的上面, 讓專業的人來做專業的事, 才能發揮最大的效率!

轉載:EY安永稅務專欄-群眾募資可能涉及的稅務影響

文章出處: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213000197-260205?chdtv EY安永稅務專欄-群眾募資可能涉及的稅務影響 04:10 2015/02/13

營利事業因符合政府獎勵項目取得補助款,莫漏報相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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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政府為推動國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積極對各項文創活動提供經費補助,營利事業若符合獎勵項目而取得政府補助款,應於取得年度列報該筆收入,如漏報該補助款收入,將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係拍攝文創影片為業,於108年度因符合獎勵項目而取得文化部補助款160萬元,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該筆補助款,惟其相關支出已列報,致短漏報所得額160萬元,A公司書面承認因疏忽而漏未申報該補助款收入,該局除補徵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2萬元外,並裁處罰鍰19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符合政府獎勵項目而取得之補助款,並非免稅,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應如實登帳並於取得年度列報相關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營業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9

營業人逾申報期後補開立統一發票,如同時符合二要件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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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漏報稅捐者自新之機會,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訂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有短漏報稅捐時,如能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免罰之優惠,但其補繳之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而產生免罰效果之「自動補報及繳納」截止期間,則必須在「遭人檢舉時」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之前,此二項免罰要件,缺一不可。        該局說明,110年8月31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營業人A商號110年6月間銷售皮件精品予消費者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調查發現,A商號雖已在110年7月19日(當期申報期限110年7月15日之後)補開立統一發票,惟並未同時補申報110年5-6月期銷售額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不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仍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申報當期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如果營業人已逾申報期限後發現有漏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9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未主動索取而漏開統一發票,除補稅外將遭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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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予買受人,千萬不要因為買受人未索取,就心存僥倖不開立發票,如經查獲,除補稅外,將遭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從事室內裝修工程為業,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收取裝修價金經民眾舉發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經該局查得該公司部分交易是請客戶將款項匯至負責人帳戶,且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雖稱係因客戶未要求才沒有開立發票,然而甲公司既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上述銷售勞務收取報酬之行為,無論買受人有無主動索取統一發票,甲公司均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該局查得甲公司108年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共約5,000餘萬元,除依法補徵營業稅200餘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予買受人,如自行發現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59)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而將餘存之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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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所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或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後,餘存之貨物已不再銷售 ,該等餘存之貨物在原來購進時所支付的營業稅,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或分配股東或出資人,貨物之所有權即移轉與債權人、股東或出資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視為銷售,應按時價(即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成衣公司於111年4月10日經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惟公司帳上尚有成衣存貨一批,經股東會決議平均分配給公司6位股東,該批貨物時價(含稅)計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甲公司應依前開規定開立6張〔時價【含稅】分別為20萬元〕統一發票交付予6位股東。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有上開視為銷售貨物行為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應將金額折算為新臺幣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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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應將金額折算為新臺幣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其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應依臺灣銀行下列日期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二、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另臺灣銀行牌告之幣別無即期買入匯率者,則採現金買入之匯率折算。   該局舉例說明,境外電商營業人A平臺銷售電子勞務與我國境內自然人,銷售額係以美金計價,並已辦竣稅籍登記。該營業人於110年7月15日自行申報同年5月至6月期營業稅,前開期間A平臺銷售額共計美金250,000元,且無得扣抵進項稅額及上期累積留抵稅額可供申報。A平臺應按該申報所屬期間末日即同年6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27.81,折算銷售額為新臺幣6,952,500元(美金250,000元×27.81),應納稅額為新臺幣347,625元(6,952,500元×5%)。   該局提醒,為利境外電商營業人將銷售額折算為新臺幣,境外電商營業人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 /)【路徑: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申報繳納營業稅/各期匯率查詢】查詢臺灣銀行公告之各期匯率資料,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轉載:負責人勞健保,該如何投保問題?-2024版

微型企業 | 負責人勞健保,該如何投保問題?  文章出處: 狸小路稅務悄悄話   本所的友所,新竹的工商稅務案件請直接洽詢該所 03-6571185 Line:@vxz7687y FB: https://www.facebook.com/tanukitax/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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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且銷售額係指營業人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8月與乙公司簽訂承攬契約,承攬乙公司某土地的開挖工程,嗣乙公司於110年11月片面提前解除契約,遂依據承攬契約約定支付甲公司新臺幣100萬元違約金,該違約金係屬甲公司銷售勞物之銷售額範圍,甲公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以該收入是否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為依據,如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四科 梁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1)

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退(抵)稅,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將被追繳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地,如有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退還出售房地時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先購後售的情形亦適用。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及重購自住房地,得申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抵)稅優惠的適用條件如下: 一、個人購入新自住房地並出售舊自住房地,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皆可)。 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新、舊自住房屋已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舊自住房地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先售後購者,應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重購的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該局近來已查獲多起經核准重購退抵稅的案件,該重購的房地於列管5年期間內有遷出戶籍未居住、出租或再行移轉等情事,而遭追繳原退(抵)之稅額,提醒民眾應多加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的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在3,000萬元以下及扣除額項目單純且檢齊證明文件者,得跨局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在3,000萬元以下及扣除額項目單純且檢齊證明文件者,得跨局申報遺產稅 為便利繼承人就近至任一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不受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限制,財政部108年11月15日訂定「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自同年12月1日起生效,對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以下、被繼承人遺產及扣除額項目單純且檢齊證明文件者,提供遺產稅跨局申辦服務,由代收國稅局收件、核定及發證。 財政部為擴大服務,於今(111)年7月7日修正上開作業要點,臚列重點如下: 一、修正得跨局申報案件之遺產及扣除額規定: (一)遺產總額上限金額由2,500萬元提高為3,000萬元。 (二)財產種類增列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基金、信用合作社之社員股金、短期票券及保險。 (三)金融機構未償債務扣除額上限金額由500萬元調高為700萬元。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出售不動產,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不超過500萬元者。 三、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案件,經納稅義務人填妥國稅局提供之確認申報書,得於遺產稅申報期限屆滿前,跨局臨櫃遞送回復確認。倘該納稅義務人因增列遺產或扣除額等改採自行辦理遺產稅申報者,其列報資料與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內容相符部分,得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跨局申報遺產稅,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正確申報遺產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二代健保補充健保費-注意事項(2023.10版)

二代健保補充健保費-注意事項 保險對象(例如員工) 除每月需依規定繳納 一般保險費 外,如有 經常性薪資以外的高額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 等6項所得或收入達一定金額以上 (註:111年度兼職所得為基本工資、其他類別為新台幣20,000元為起扣點) ,保險對象應另外繳納 補充保險費 ,由扣費單位於給付時扣取並彙繳健保署; 投保單位(即:公司行號) 每月支付的薪資所得總額大於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時,也要依差額按月計繳補充保險費(112年度基本費率為2.11%)。 「每年」健保署都會取得外部資料 (例如國稅局),經比對勾稽扣費單位申報資料後,進行補充保險費查核,所以一旦被健保署抽查到,就必須補繳「補充健保費」 ; 也就是說,看被查到的名目是什麼,就要補繳什麼名目的補充健保費,甚至有可能開罰 。 請貴單位留意平時各項所得的二代健保計算及繳納期限; 如果不想補繳或罰款,平時就必須按照健保署規定,自行計算並按月繳納「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的補充健保費; 如果是員工薪資所得,就要按照約定發放薪資投保勞健保。 很多公司行號不想繳一堆名目的補充健保費,選擇不申報薪資、勞務費、租金.... 這沒有絕對的對錯。 但相對的,或許躲避了勞健保局、卻難跳國稅局或其他單位的抽查,因為國稅局會查為什麼漏報薪資、租金勞務費、為什麼費用缺這麼多,整體換算下來,搞不好罰更重也不一定.... 只能說沒有兩全齊美的方法。 如有不清楚的地方或需委託本所計算二代健保(註:另外報價),請再傳line或致電討論,謝謝。 可參考 健保署網站說明:https://reurl.cc/7D58e5

網路版市招 明年元旦上路

財政部昨(8)日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等法規,明訂網路賣家應在銷售網頁、App等,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編,形同「網路版市招」,明(2022)年1月1日正式上路,並給予既有的7萬多家網路銷售營業人四個月免罰輔導期至明年4月底。 此外新規也要求像是Yahoo拍賣等平台業者,必須負擔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的協力義務。 近年網路交易蓬勃,許多民眾透過臉書Facebook、LINE通訊軟體或網拍平台等銷售貨物或勞務,財政部除透過國稅局,鎖定團爸、團媽及網路平台加強稽查外,也從法制面著手。 為強化網拍平台、業者資訊揭露,財政部去年底預告修正相關辦法,昨日公告將於明年正式上路。 財政部表示,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網路賣家的「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如同實體營業人的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 為方便消費者辨識賣方營業人相關資訊,有必要將這些資訊納入營業人稅籍登記應登記事項,並應在銷售網頁或軟體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編,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 此外鑑於平台營業人以電子形式保存所有必要交易紀錄等資訊,均屬會計事項經過的證明,屬交易相關原始憑證範圍,應依規定保存及提示,因此修正前述相關法規。 財政部表示,既有掌握共7萬多家網路營業人,將受到影響,為保障業者權益,給予既存賣家四個月輔導期。

負責人及股東的「股利」補充健保費是什麼?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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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及股東的「股利」補充健保費是什麼? 每月六月要召開股東會,如果公司有賺錢即有盈餘的時候,可以決定是否要分配盈餘給股東  : 1、如果決議 「不分配盈餘」 : 盈餘留公司帳上, 但 「公司」要繳5%的未分配盈餘稅   (以前是繳10%) ; 扣除5%後的盈餘留公司帳上的用途有: ①以後再發放股利 ②留給公司做為投資或營運資金使用 2、如果決議 「分配盈餘」 : 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盈餘、年底前分配; 各股東分配股利達2萬元時,通常會有「股利」的補充健保費2.11%要繳   (如果是投保在自己公司的負責人,可能就不用繳這筆補充保費)。 ① 一般股東 (非負責人) :  各股東分配到的 股利總額 乘上 補充健保費費率(2.11%) ,即為公司應代扣代繳之補充健保費  ② 負責人股東 : 公司在代扣代繳補充健保費之前,應 先確認「負責人」是否有在該公司投保「健保」。 a、若負責人 未投保 自己的健保在該公司: 負責人分配到的股利總額乘上補充健保費費率(2.11%),即為公司應代扣代繳之保費。 b、若負責人 有投保 自己的健保在該公司: 負責人分配到的股利總額可以先減去雇主之健保投保金額(累計) -->其差額若為「負數」或「零」,則不需繳納補充健保費; -->若其差額為正數,則應乘上補充健保費費率(2.11%),即為公司應代扣代繳之補充健保費。 (注意:不論是負責人還是非負責人, 股東的「股利」補充健保費 都是 由股東自行負擔,不能由公司代出 ; 公司的責任是去代扣、代繳並申報 ) ✋✋✋範例說明如下: 假設負責人為甲先生股東,其健保投保金額為34,800元,本年度均有投保,所以累計投保金額為34,800*12個月=417,600元 該公司的盈餘分配通知書如下圖: 該公司負責人的健保投保總額如下圖: 負責人(即雇主)之股利補充健保費公式如下: 補充健保費 = (股利總額 - 負責人(即雇主)之已投保健保總額) x 2.11% 若負責人(即雇主) 未投保健保 於公司,則其計算式如下: 補充保險費 = (547,202 - 0) x 2.11% = 11,546元 若負責人(即雇主) 有投保健保 於公司,則其計算式如下: 補充保險費 = (547,202 - 417,600) x 2.11% = 2,735元 備註: 1、 本所於每年六~八月時,會email

暫繳申報是什麼?-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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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 狸小路稅務悄悄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介紹國內客戶向國外廠商訂貨,取得之佣金收入,屬國內提供且國內使用之勞務,營業人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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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介紹國內客戶向國外廠商訂貨,取得之佣金收入,屬國內提供且國內使用之勞務,營業人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9年間接受國內B公司委託,向國外供應商C公司洽詢採購機器設備及維修事宜,A公司向買賣雙方收取佣金,惟僅就(買方)B公司支付之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就取得(賣方)國外供應商C公司支付之佣金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得A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取自C公司銷售額數千萬元,除補徵營業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開交易模式取得佣金收入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若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營業人收取加盟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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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取加盟業主之加盟金,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業主,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許多經營美食小吃或手搖飲品等營業人採開放加盟方式擴展客源,並提升品牌知名度,其收取各加盟業主之加盟金,係提供銷售型態服務諮詢、原物料或機器設備等所收取一切費用,屬銷售勞務或貨物行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經營美食小吃並對外開放加盟,經查得其收取數十家業主給付之加盟金合計1千餘萬元,均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業主,除對甲公司短漏報之銷售額,補徵營業稅額70餘萬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開放加盟方式收取之加盟金,如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65)

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或代履行其他債務仍應視同給付租金

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或代履行其他債務仍應視同給付租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之扣繳稅款及應繳納之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負擔之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總額計算,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租賃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維修或擴建費用,或代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負擔之代價,即為給付租賃財產權利之對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均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故租賃雙方有約定前開情事時,扣繳義務人應正確計算租金總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所得人為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次月10日前將扣取之稅款向國庫繳納,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向境內居住者A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2.1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皆由甲公司負擔,A君雖於每月只收取租金50,000元,惟甲公司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按給付總額56,889元〔50,000元/(100%-10%-2.11%)〕扣取稅款,即扣繳稅額為5,688元(56,889元*10%),並應依限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00 撰稿人:林怡瑩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5 #租金 #扣繳 #租客負擔 #租金未稅 #租金含稅

會計師資本簽證 (資本簽) 「公司設立」應備資料-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設立-113.5版

會計師資本額簽證 (資本簽) 應備資料 -設立 (不含公司設立登記、稅籍登記的文件擬定及送件) ( 一 ) 委託查核簽證時 - 應備資料 ( 註: 請先 line 或  mail 電子檔 ) Line@:  @afg1460j     或點選網址加入: http://nav.cx/dGk92BZ Email: heyucpa@gmail.com 1、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核准函 2、負責人、各股東的 身份證正反面 電子檔或影本 (註:負責人請另外提供 健保卡正面 電子檔或影本 ) 3、 股東同意書 / 或 股東 (發起人)會議事錄 +股東名冊 (註:客戶自行提供、蓋大小章) 4、 公司章程 5、 公司籌備處存摺封面、銀行章頁、金額頁 (即存入股款頁),共三頁 6、公司股款全數存入後隔天,請再至銀行申請公司籌備處的「 存款餘額證明書」 變通方式: 公司股款全數存入後隔天,請再轉帳或臨櫃存100元(金額不等)至公司籌備處帳戶,重新刷摺後再拍照金額頁 (即: 補摺後的存入金額頁 ) 7、 股東的個人存摺封面及匯出股款的存摺內頁 8、如果是委託他人代匯 或 現金存入股款時:附 「代匯切結書」 或 「現金存入聲明書」 (註:因應洗錢防治法,不建議代匯 或 現金存入) 9、資金來源證明 並 填寫 資金來源說明表、客戶聲明書 (註:本所提供表格) 10、 會計師委託書(註:本所提供) 11、 會計師簽證服務費用 (註:匯款或現金) 12、必要時其他文件 (註:洗錢防制所必須) ( 二 ) 取查核報告時 - 應備 資料   ( 註:負責人或代理人要親自領取 ) 1 、 公司登記的大、小章 ( 必備 ) 2 、 公司籌備處存摺 ( 必備 ):現場看過後,隨即歸還 3 、 負責人或代理人身份證正本 ( 必備 ) 註:如果是代理人來領取,必須另外提供 負責人親簽的委託書 ※提醒事項: 1、股款務必由股東本人的銀行帳戶轉帳或匯款,不建議存現金或代匯!! ( 款項匯入籌備處時須在存摺上顯示股東姓名;如果沒有顯示,請提供匯款人的存摺封面及匯款內頁 ) 2、股款存入後15日內就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免受罰。 3、配合洗錢防制法的規定, 出資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例如新台幣100萬元)之股東,需提供股東個人「財力證明」及股東「資金來源」(例如:個人存摺近半年明細、前一年度扣

索取發票,就要多付5%營業稅?小心,別成為店家逃漏稅的幫兇!

不拿發票可以嗎? 依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都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予消費者,但在實務上, 常有不肖業者假藉「要發票,就多付5%營業稅」的說詞,誘導消費者放棄索取發票,或是因為對方並未主動索取而漏開發票,這種逃漏稅捐的行為一旦被查獲,除了補徵所漏稅款外,還會被處以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日前發現國內一家清潔用品批發公司,老闆個人帳戶常有多筆資金存入及轉出。經過深入追查, 發現該帳戶是供公司收付貨款使用,也就是說,公司將漏開立發票貨款存入老闆個人帳戶後,再支付進貨廠商貨款,藉此隱匿公司銷貨收入。 最後查獲這家公司107年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且漏報銷售額共計新台幣4,670萬餘元,除了補徵營業稅233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南區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都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切莫因為對方未主動索取而漏開。 如果是因為一時疏忽,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查獲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且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文章出處:https://www.storm.mg/article/2818609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透過網路平台或社群媒體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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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無論於實體或網路通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依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因網路普及交易快速發展及受疫情影響,許多營業人在實體通路外新增網路銷售通路,其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不論係透過實體店面或網路(例如:PChome、樂天市場、蝦皮等銷售平台、自行架設之網站或運用Facebook臉書及LINE社群軟體開設粉絲團、社團或網路直播等方式銷售),除依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除於實體商店營業外,另經營「二手名牌包精品交流」Facebook臉書社團,透過該臉書社團銷售二手名牌包,經該局查得甲公司於107至108年間於該臉書社團銷售二手名牌包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6千萬餘元,漏稅額3百萬餘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籲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自行檢視網路銷售金額是否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倘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反洗錢與資金來源證明

文章出處:https://www.ppcpa.expert/docs/capital/faq/aml/ 反洗錢與資金來源證明 根據洗錢防制相關法規,會計師於提供公司設立相關服務時,應確認客戶身份、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留存確認身份資料及交易資料。若有可疑情況,會計師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會計師違反相關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因此,我們必須請您提供資金來源證明,確認您用於設立公司或增資之金錢來源正當。 一、常見資金來源及證明文件 常見的創業資金來源包括過去工作累積的薪資、向親朋好友借款等等,請分別提供不同的證明文件: 資金來源 證明文件 說明 1. 薪資 扣繳憑單 線上查調個人所得資料 不限當年度薪資。 可能是多年前薪資,也可能是多個 年度薪資累計。 2. 受贈 贈與稅完稅證明 贈與人聲明書 配偶間贈與聲明書 應繳納贈與稅。 每人每年贈與總額TWD 244萬以內免稅。 配偶間贈與免計入贈與總額。 3. 私人借款 借款合約 借款條件應符合常規。諸如無還款 日期、無約定利息等等異常條件, 可能被視為變相之贈與或虛假之安排。 4. 銀行借款 借款合約 包括房貸、車貸、信貸等等。 5. 法人股東 資產負債表 至少公司淨值高於本次出資額。 二、可能有問題的資金來源 以下資金來源可能有違法之虞: 資金來源 問題 1. 向某公司借款 公司法第15條,「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 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下略)」 2. 沒報稅的收入 隱匿、洗白稅務所得 小心涉及逃稅、洗錢罪 三、與財力證明、匯款記錄不一樣 財力證明只能說明您確實有這麼多錢,但無法說明這些錢的來源正當;因此,某個銀行帳戶有很多錢的存款證明只能當作財力證明,不能當作資金來源證明。另外,匯款記錄只能說明投資款從某一個帳戶匯出,但也無法說明這些錢的來源正當,所以也無法當成資金來源證明。 文章出處:https://www.ppcpa.expert/docs/capital/faq/aml/

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留意須檢附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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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可檢具相關憑證,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於申報呆帳損失時,常有因檢附之憑證不符規定,遭國稅局通知補正之困擾,茲就前述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的原因,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臚列如附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銷貨予國內乙公司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嗣因乙公司倒閉逃匿,致債權無法收回,甲公司雖已向乙公司寄送存證函,惟該存證函遭郵政事業以乙公司他遷不明為由於109年10月退回。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據以列報呆帳損失1,00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案關存證函所載之地址與主管機關公司登記之營業地址不符,經該局通知甲公司補正及說明,甲公司未能提示寄送地址係乙公司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遂剔除該呆帳損失1,0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倘發生呆帳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取得證明文件,若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3)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提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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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外銷損失。其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則不得列為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外銷損失之認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第2款規定,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每筆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並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外銷損失1,600餘萬元,該公司雖主張因出口產品品質不良致產生外銷損失,惟未提示買賣契約書、損害事實、賠償原因及與發生損害相關之交易條件等證明資料佐證,致無從得知其約定之交易條件、責任歸屬及賠償依據等情況,且其中部分損失之單筆金額超過90萬元,未依規定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核與前揭法令規定不符,經調減該筆外銷損失1,600餘萬元,核定補徵稅額320餘萬元。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避免因疏忽而遭補稅,損及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審核員;電話:(02)23113711分機1210)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辦理營業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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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ㄧ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200元,最多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多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2月10日設立,當期(111年1-2月)無銷售額,未於同年3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遲至同年4月6日始補辦申報,其雖無應納稅額,惟仍因逾期申報未逾30日,應依法加徵滯報金1,200元。 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ㄧ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營業人可多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透過網路申報營業稅,節能減碳,省時又便利。

「政府紓困政策公告」 勞健保局目前有推出勞健保費及退休金的紓困緩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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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紓困政策公告」 勞健保局目前有推出勞健保費及退休金的紓困緩繳方案, 申請網址如下: 1.勞保局: https://edesk.bli.gov.tw/na/mena0w540/mena0w540.jsp 2.健保署: https://edesk.nhi.gov.tw/u29web/U29304.aspx 申請流程簡單, 如果不確定是否符合資格的公司行號或民眾, 也可以先自行申請看看, 由勞健保局審核是否通過, 如果通過, 或可減緩些許的資金壓力😀

本所配合多間商務中心,借址登記的地點-112.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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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合作的商務中心,參考的借址登記地點如下; 您可以先就您的需求及預算,跟本所討論,由本所建議您適合哪一間商務中心; 或者是看哪一個地址比較喜歡,告知我們、我們會再跟商務中心確認是否還有空位,再由商務中心的業務跟您聯繫: 一、黑羚商務中心 https://blkbuck.com/ 1、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150 號 2 樓 2、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150 號 11 樓 3、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150 號 9 樓 4、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150 號 5 樓 5、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87 號 11 樓 6、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132 號 9 樓 7、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208號 8、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59號17樓 二、鴻星商務中心 1、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23號9樓之5 2、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23號7樓之6 3、臺北市中正區臨沂街3巷11號 4、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2段106號9樓之2 三、育泰商務中心 https://ytbc.com.tw/ 1、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10號12樓 2、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130號2樓-1 3、新北市永和區永貞路79號1樓 4、新北市永和區永和路二段57號7樓 四、艾弗瑞商務中心 https://www.elfred.com.tw/ 1、台北市民生東路一段51號4樓 2、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59號 五、888八八八商務中心 https://www.facebook.com/tpe888 1、世貿店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81之1號12樓 2、三民店 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70號5樓之2 3、忠孝店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152號12樓之5 4、松山店 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678號7樓      5、南京店 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17號8樓之5 6、中山店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一段25號10樓之3 7、華山店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152號11樓之6 8、長安店 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二段108號8樓之7 9、成功店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150號9樓之1 10、松德店 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6號8樓 六、 沃客商務中心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41號13樓之3 七、優雅客商務中心 https://www.yaker183.com/ 1、桃園市龜山區樂善二路215號21樓 2、 臺北

商家租屋營業 租金逾2萬要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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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租屋營業 租金逾2萬要扣稅  (2022年適用) 財政部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承租房屋做營業用途,繳納租金給房東時、營利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若租金超過2萬元要按扣繳率10%扣取稅款,且租金在2萬元以上要另外扣取2.1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負責人承租房屋後即為扣繳義務人,若扣繳稅額超過2,000元時必須代替房東先行扣繳,按每月租金扣繳率10%計算,每月租金若超過2萬元(不包含2萬元)、即達標扣繳門檻。官員指出,扣繳義務人必須在隔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另外也要在每年1月底前開立前一年度的扣繳憑單、提供國稅局查核。 此外,依照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自2016年起,若營利事業給付股利、利息所得、租金及執行業務等收入,單次給付金額為2萬元以上(包含2萬元),營利事業即為代繳義務人、必須扣取2.11%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並在隔月底前代為繳納。 舉例來說,若連鎖餐飲業向房東承租房屋,約定每月租金為3萬元,則連鎖餐飲業者需扣取12.11%的稅費、即為3,633元,其中有3千元為隔月10日前繳給國庫、剩下633元為隔月底前繳給健保署。此外,連鎖餐飲業者必須在每年1月底提供國稅局前一年度的扣繳憑單。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扣繳申報的10%租金,屋主可在每年申報綜所稅時何時減除,假設屋主原本綜所稅負為100萬元,但因為租金收入已扣繳50萬元稅款,屋主只需繳剩下的50萬元稅負即可,若扣繳稅款超過綜所稅則可領取退稅款,等於屋主權益不會受損。 然而,依所得稅法規定,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不能抵稅,對屋主來說較吃虧。但官員強調,我國考慮到量能負擔的精神,自二代健保開始,針對未列入健保費計費的六項所得(高額獎金、兼職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計收補充保費。 https://ctee.com.tw/news/tax-law/398201.html

公司新成立,該選擇自行記帳還是委託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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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或商號設立完成之後,首先會面臨的就是報稅與記帳的問題,然而如何處理財務與稅務是許多創業者苦惱的問題。許多剛成立公司的老闆,為了要節約成本,而且認為初期公司的交易模式簡單,因此不會聘請專職會計,而選擇將財務工作自已處理或請助理完成,或委託記帳事務所代理記帳。   那麼將財務工作自行處理比較好,還是委託事務所處理較佳? 一、所包含的服務內容: 不管是記帳士事務所或是會計師事務所,都包含了代理記帳(包括憑證登錄、報表編製)、稅務申報、財務年報、提供財稅知識諮詢。 但, 自行處理記帳工作,即便能製作憑證、編出報表、或申報營業稅,或扣繳憑單申報,也不會有人提供財稅知識諮詢。 或許有人要反駁,認為可以訂閱國稅局或財政部的電子報來閱讀,但普通未經過訓練的人,既不具稅法的認知度,也易對電子報的內容產生距離感,再加上各稅之間的隱密連結,很容易陷入見樹不見林的認知錯誤。   二、財務專業程度: 事務所由於客戶眾多,面向行業廣泛,再加上處理帳務工作的人員,通常具有會計或稅法等背景,財務知識也較為充足,甚至有些還有團隊服務能為客戶更快地解決各種棘手的問題。 自行記帳 ,多半是個人為主體,不論是公司企業的老闆自行記帳,或是公司非專職的會計記帳,成本費用管理固然可能較能掌握,但 對於稅務法律規範的經驗有限 ,除非先前經過事務所任職的鍛鍊。   三、收費標準 : 請事務所記帳的費用,最基本大約一個月在 2千、3千元 左右  ,貴的也有2萬、3萬 元不等( 依行業特性、帳務複雜度而定 ) ,但如果 自行記帳或報稅則可以省下這筆費用;但相對的也要負擔稅務風險 (例如沒人提醒您在適當時間點報稅) 。   自已記帳可能會遇到什麼風險呢? 初次創業的小老闆經常可能為了節省記帳費用,自已報稅,但卻 忽略要按商業會計法記帳的規定,導致被國稅局注意到而查核稅務案件時就讓事情變得複雜。 創業初期有可能因為規模小小的,因此用擴大書審模式來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可能沒什麼問題; 但 隨著時間的經過,公司有可能因為業績成長,導至公司的規模開始越來越大時或異常金額不符常理,就會遇到國稅局找上門來的情況 。 ( 例 , 進貨很少 , 但銷貨金額大 , 運費高…國稅局就開始調帳進而補稅 )   自已記帳與事務所幫忙處理帳務最大的差別就在於: 自已記帳會有盲點,也不易分辨哪些該記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