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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未主動索取而漏開統一發票,除補稅外將遭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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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予買受人,千萬不要因為買受人未索取,就心存僥倖不開立發票,如經查獲,除補稅外,將遭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從事室內裝修工程為業,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收取裝修價金經民眾舉發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經該局查得該公司部分交易是請客戶將款項匯至負責人帳戶,且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雖稱係因客戶未要求才沒有開立發票,然而甲公司既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上述銷售勞務收取報酬之行為,無論買受人有無主動索取統一發票,甲公司均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該局查得甲公司108年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共約5,000餘萬元,除依法補徵營業稅200餘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予買受人,如自行發現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59)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而將餘存之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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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所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或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後,餘存之貨物已不再銷售 ,該等餘存之貨物在原來購進時所支付的營業稅,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或分配股東或出資人,貨物之所有權即移轉與債權人、股東或出資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視為銷售,應按時價(即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成衣公司於111年4月10日經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惟公司帳上尚有成衣存貨一批,經股東會決議平均分配給公司6位股東,該批貨物時價(含稅)計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甲公司應依前開規定開立6張〔時價【含稅】分別為20萬元〕統一發票交付予6位股東。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有上開視為銷售貨物行為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應將金額折算為新臺幣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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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應將金額折算為新臺幣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其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應依臺灣銀行下列日期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二、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另臺灣銀行牌告之幣別無即期買入匯率者,則採現金買入之匯率折算。   該局舉例說明,境外電商營業人A平臺銷售電子勞務與我國境內自然人,銷售額係以美金計價,並已辦竣稅籍登記。該營業人於110年7月15日自行申報同年5月至6月期營業稅,前開期間A平臺銷售額共計美金250,000元,且無得扣抵進項稅額及上期累積留抵稅額可供申報。A平臺應按該申報所屬期間末日即同年6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27.81,折算銷售額為新臺幣6,952,500元(美金250,000元×27.81),應納稅額為新臺幣347,625元(6,952,500元×5%)。   該局提醒,為利境外電商營業人將銷售額折算為新臺幣,境外電商營業人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 /)【路徑: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申報繳納營業稅/各期匯率查詢】查詢臺灣銀行公告之各期匯率資料,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轉載:負責人勞健保,該如何投保問題?-2024版

微型企業 | 負責人勞健保,該如何投保問題?  文章出處: 狸小路稅務悄悄話   本所的友所,新竹的工商稅務案件請直接洽詢該所 03-6571185 Line:@vxz7687y FB: https://www.facebook.com/tanukitax/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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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且銷售額係指營業人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8月與乙公司簽訂承攬契約,承攬乙公司某土地的開挖工程,嗣乙公司於110年11月片面提前解除契約,遂依據承攬契約約定支付甲公司新臺幣100萬元違約金,該違約金係屬甲公司銷售勞物之銷售額範圍,甲公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以該收入是否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為依據,如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四科 梁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1)

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退(抵)稅,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將被追繳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地,如有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退還出售房地時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先購後售的情形亦適用。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及重購自住房地,得申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抵)稅優惠的適用條件如下: 一、個人購入新自住房地並出售舊自住房地,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皆可)。 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新、舊自住房屋已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舊自住房地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先售後購者,應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重購的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該局近來已查獲多起經核准重購退抵稅的案件,該重購的房地於列管5年期間內有遷出戶籍未居住、出租或再行移轉等情事,而遭追繳原退(抵)之稅額,提醒民眾應多加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的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在3,000萬元以下及扣除額項目單純且檢齊證明文件者,得跨局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在3,000萬元以下及扣除額項目單純且檢齊證明文件者,得跨局申報遺產稅 為便利繼承人就近至任一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不受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限制,財政部108年11月15日訂定「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自同年12月1日起生效,對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以下、被繼承人遺產及扣除額項目單純且檢齊證明文件者,提供遺產稅跨局申辦服務,由代收國稅局收件、核定及發證。 財政部為擴大服務,於今(111)年7月7日修正上開作業要點,臚列重點如下: 一、修正得跨局申報案件之遺產及扣除額規定: (一)遺產總額上限金額由2,500萬元提高為3,000萬元。 (二)財產種類增列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基金、信用合作社之社員股金、短期票券及保險。 (三)金融機構未償債務扣除額上限金額由500萬元調高為700萬元。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出售不動產,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不超過500萬元者。 三、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案件,經納稅義務人填妥國稅局提供之確認申報書,得於遺產稅申報期限屆滿前,跨局臨櫃遞送回復確認。倘該納稅義務人因增列遺產或扣除額等改採自行辦理遺產稅申報者,其列報資料與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內容相符部分,得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跨局申報遺產稅,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正確申報遺產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二代健保補充健保費-注意事項(2023.10版)

二代健保補充健保費-注意事項 保險對象(例如員工) 除每月需依規定繳納 一般保險費 外,如有 經常性薪資以外的高額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 等6項所得或收入達一定金額以上 (註:111年度兼職所得為基本工資、其他類別為新台幣20,000元為起扣點) ,保險對象應另外繳納 補充保險費 ,由扣費單位於給付時扣取並彙繳健保署; 投保單位(即:公司行號) 每月支付的薪資所得總額大於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時,也要依差額按月計繳補充保險費(112年度基本費率為2.11%)。 「每年」健保署都會取得外部資料 (例如國稅局),經比對勾稽扣費單位申報資料後,進行補充保險費查核,所以一旦被健保署抽查到,就必須補繳「補充健保費」 ; 也就是說,看被查到的名目是什麼,就要補繳什麼名目的補充健保費,甚至有可能開罰 。 請貴單位留意平時各項所得的二代健保計算及繳納期限; 如果不想補繳或罰款,平時就必須按照健保署規定,自行計算並按月繳納「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的補充健保費; 如果是員工薪資所得,就要按照約定發放薪資投保勞健保。 很多公司行號不想繳一堆名目的補充健保費,選擇不申報薪資、勞務費、租金.... 這沒有絕對的對錯。 但相對的,或許躲避了勞健保局、卻難跳國稅局或其他單位的抽查,因為國稅局會查為什麼漏報薪資、租金勞務費、為什麼費用缺這麼多,整體換算下來,搞不好罰更重也不一定.... 只能說沒有兩全齊美的方法。 如有不清楚的地方或需委託本所計算二代健保(註:另外報價),請再傳line或致電討論,謝謝。 可參考 健保署網站說明:https://reurl.cc/7D58e5

網路版市招 明年元旦上路

財政部昨(8)日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等法規,明訂網路賣家應在銷售網頁、App等,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編,形同「網路版市招」,明(2022)年1月1日正式上路,並給予既有的7萬多家網路銷售營業人四個月免罰輔導期至明年4月底。 此外新規也要求像是Yahoo拍賣等平台業者,必須負擔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的協力義務。 近年網路交易蓬勃,許多民眾透過臉書Facebook、LINE通訊軟體或網拍平台等銷售貨物或勞務,財政部除透過國稅局,鎖定團爸、團媽及網路平台加強稽查外,也從法制面著手。 為強化網拍平台、業者資訊揭露,財政部去年底預告修正相關辦法,昨日公告將於明年正式上路。 財政部表示,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網路賣家的「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如同實體營業人的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 為方便消費者辨識賣方營業人相關資訊,有必要將這些資訊納入營業人稅籍登記應登記事項,並應在銷售網頁或軟體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編,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 此外鑑於平台營業人以電子形式保存所有必要交易紀錄等資訊,均屬會計事項經過的證明,屬交易相關原始憑證範圍,應依規定保存及提示,因此修正前述相關法規。 財政部表示,既有掌握共7萬多家網路營業人,將受到影響,為保障業者權益,給予既存賣家四個月輔導期。

負責人及股東的「股利」補充健保費是什麼?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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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及股東的「股利」補充健保費是什麼? 每月六月要召開股東會,如果公司有賺錢即有盈餘的時候,可以決定是否要分配盈餘給股東  : 1、如果決議 「不分配盈餘」 : 盈餘留公司帳上, 但 「公司」要繳5%的未分配盈餘稅   (以前是繳10%) ; 扣除5%後的盈餘留公司帳上的用途有: ①以後再發放股利 ②留給公司做為投資或營運資金使用 2、如果決議 「分配盈餘」 : 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盈餘、年底前分配; 各股東分配股利達2萬元時,通常會有「股利」的補充健保費2.11%要繳   (如果是投保在自己公司的負責人,可能就不用繳這筆補充保費)。 ① 一般股東 (非負責人) :  各股東分配到的 股利總額 乘上 補充健保費費率(2.11%) ,即為公司應代扣代繳之補充健保費  ② 負責人股東 : 公司在代扣代繳補充健保費之前,應 先確認「負責人」是否有在該公司投保「健保」。 a、若負責人 未投保 自己的健保在該公司: 負責人分配到的股利總額乘上補充健保費費率(2.11%),即為公司應代扣代繳之保費。 b、若負責人 有投保 自己的健保在該公司: 負責人分配到的股利總額可以先減去雇主之健保投保金額(累計) -->其差額若為「負數」或「零」,則不需繳納補充健保費; -->若其差額為正數,則應乘上補充健保費費率(2.11%),即為公司應代扣代繳之補充健保費。 (注意:不論是負責人還是非負責人, 股東的「股利」補充健保費 都是 由股東自行負擔,不能由公司代出 ; 公司的責任是去代扣、代繳並申報 ) ✋✋✋範例說明如下: 假設負責人為甲先生股東,其健保投保金額為34,800元,本年度均有投保,所以累計投保金額為34,800*12個月=417,600元 該公司的盈餘分配通知書如下圖: 該公司負責人的健保投保總額如下圖: 負責人(即雇主)之股利補充健保費公式如下: 補充健保費 = (股利總額 - 負責人(即雇主)之已投保健保總額) x 2.11% 若負責人(即雇主) 未投保健保 於公司,則其計算式如下: 補充保險費 = (547,202 - 0) x 2.11% = 11,546元 若負責人(即雇主) 有投保健保 於公司,則其計算式如下: 補充保險費 = (547,202 - 417,600) x 2.11% = 2,735元 備註: 1、 本所於每年六~八月時,會email

暫繳申報是什麼?-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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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 狸小路稅務悄悄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介紹國內客戶向國外廠商訂貨,取得之佣金收入,屬國內提供且國內使用之勞務,營業人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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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介紹國內客戶向國外廠商訂貨,取得之佣金收入,屬國內提供且國內使用之勞務,營業人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9年間接受國內B公司委託,向國外供應商C公司洽詢採購機器設備及維修事宜,A公司向買賣雙方收取佣金,惟僅就(買方)B公司支付之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就取得(賣方)國外供應商C公司支付之佣金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得A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取自C公司銷售額數千萬元,除補徵營業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開交易模式取得佣金收入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若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營業人收取加盟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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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取加盟業主之加盟金,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業主,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許多經營美食小吃或手搖飲品等營業人採開放加盟方式擴展客源,並提升品牌知名度,其收取各加盟業主之加盟金,係提供銷售型態服務諮詢、原物料或機器設備等所收取一切費用,屬銷售勞務或貨物行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經營美食小吃並對外開放加盟,經查得其收取數十家業主給付之加盟金合計1千餘萬元,均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業主,除對甲公司短漏報之銷售額,補徵營業稅額70餘萬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開放加盟方式收取之加盟金,如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65)

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或代履行其他債務仍應視同給付租金

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或代履行其他債務仍應視同給付租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之扣繳稅款及應繳納之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負擔之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總額計算,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租賃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維修或擴建費用,或代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負擔之代價,即為給付租賃財產權利之對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均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故租賃雙方有約定前開情事時,扣繳義務人應正確計算租金總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所得人為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次月10日前將扣取之稅款向國庫繳納,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向境內居住者A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2.1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皆由甲公司負擔,A君雖於每月只收取租金50,000元,惟甲公司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按給付總額56,889元〔50,000元/(100%-10%-2.11%)〕扣取稅款,即扣繳稅額為5,688元(56,889元*10%),並應依限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00 撰稿人:林怡瑩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5 #租金 #扣繳 #租客負擔 #租金未稅 #租金含稅

會計師資本簽證 (資本簽) 「公司設立」應備資料-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設立-113.5版

會計師資本額簽證 (資本簽) 應備資料 -設立 (不含公司設立登記、稅籍登記的文件擬定及送件) ( 一 ) 委託查核簽證時 - 應備資料 ( 註: 請先 line 或  mail 電子檔 ) Line@:  @afg1460j     或點選網址加入: http://nav.cx/dGk92BZ Email: heyucpa@gmail.com 1、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核准函 2、負責人、各股東的 身份證正反面 電子檔或影本 (註:負責人請另外提供 健保卡正面 電子檔或影本 ) 3、 股東同意書 / 或 股東 (發起人)會議事錄 +股東名冊 (註:客戶自行提供、蓋大小章) 4、 公司章程 5、 公司籌備處存摺封面、銀行章頁、金額頁 (即存入股款頁),共三頁 6、公司股款全數存入後隔天,請再至銀行申請公司籌備處的「 存款餘額證明書」 變通方式: 公司股款全數存入後隔天,請再轉帳或臨櫃存100元(金額不等)至公司籌備處帳戶,重新刷摺後再拍照金額頁 (即: 補摺後的存入金額頁 ) 7、 股東的個人存摺封面及匯出股款的存摺內頁 8、如果是委託他人代匯 或 現金存入股款時:附 「代匯切結書」 或 「現金存入聲明書」 (註:因應洗錢防治法,不建議代匯 或 現金存入) 9、資金來源證明 並 填寫 資金來源說明表、客戶聲明書 (註:本所提供表格) 10、 會計師委託書(註:本所提供) 11、 會計師簽證服務費用 (註:匯款或現金) 12、必要時其他文件 (註:洗錢防制所必須) ( 二 ) 取查核報告時 - 應備 資料   ( 註:負責人或代理人要親自領取 ) 1 、 公司登記的大、小章 ( 必備 ) 2 、 公司籌備處存摺 ( 必備 ):現場看過後,隨即歸還 3 、 負責人或代理人身份證正本 ( 必備 ) 註:如果是代理人來領取,必須另外提供 負責人親簽的委託書 ※提醒事項: 1、股款務必由股東本人的銀行帳戶轉帳或匯款,不建議存現金或代匯!! ( 款項匯入籌備處時須在存摺上顯示股東姓名;如果沒有顯示,請提供匯款人的存摺封面及匯款內頁 ) 2、股款存入後15日內就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免受罰。 3、配合洗錢防制法的規定, 出資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例如新台幣100萬元)之股東,需提供股東個人「財力證明」及股東「資金來源」(例如:個人存摺近半年明細、前一年度扣

索取發票,就要多付5%營業稅?小心,別成為店家逃漏稅的幫兇!

不拿發票可以嗎? 依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都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予消費者,但在實務上, 常有不肖業者假藉「要發票,就多付5%營業稅」的說詞,誘導消費者放棄索取發票,或是因為對方並未主動索取而漏開發票,這種逃漏稅捐的行為一旦被查獲,除了補徵所漏稅款外,還會被處以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日前發現國內一家清潔用品批發公司,老闆個人帳戶常有多筆資金存入及轉出。經過深入追查, 發現該帳戶是供公司收付貨款使用,也就是說,公司將漏開立發票貨款存入老闆個人帳戶後,再支付進貨廠商貨款,藉此隱匿公司銷貨收入。 最後查獲這家公司107年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且漏報銷售額共計新台幣4,670萬餘元,除了補徵營業稅233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南區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都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切莫因為對方未主動索取而漏開。 如果是因為一時疏忽,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查獲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且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文章出處:https://www.storm.mg/article/2818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