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籌備處 開戶(會計師資本簽證) 注意事項 113.4版

公司籌備處 開戶 (會計師資本簽證) 注意事項:


[銀行開立帳戶,將資本額存入帳戶]    請提供-

1、公司籌備處的銀行存摺影本

(封面.蓋有銀行章的內頁.存入金額的股款內頁)

2、公司籌備處,存入股款隔天後的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影本  或 COPY1~3日存入不定金額後的股款內頁

3各股東的個人存摺封面、銀行章內頁及匯出股款內頁影本

4、其他:資金來源如果不明或有疑慮,可能會需要請貴公司額外提供其他的補充資料(例如 借款契約、贈與聲明書、近兩年的財力證明)。


註:因應洗錢防制法的要求出資額達一定金額 (例如新台幣100萬元)以上之公司,我們會將資本簽證查核的相關資料送交主管機關(即 法務部調查局)備查;

貴公司需提供股東的「財力證明」(例如:近二年的薪資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及股東的「資金來源證明」(例如:個人存摺近半年明細);如果無法提供,我們可能就無法協助貴公司的資本簽證,煩請見諒。


【步驟】:

一、請至銀行開立公司籌備處的帳(例如:XX有限公司籌備處YY)

記得帶負責人的小章 、負責人的身份證雙證件以及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

各股東將股款,從個人的銀行帳戶轉帳到公司籌備處,存入資本額


開立籌備處當天,不一定要存入股款,可以隔幾天再存。


(建議:請先致電給「銀行」,確認要帶哪些印章及文件,各家銀行的規定都不同~~

有些銀行會要求公司章程、租約...

另外也要確定銀行給不給開戶,因為現在很多銀行都要求有地緣關系才給開戶,(例如公司登記地附近)以免白跑一趟


二、全數股款存入後的隔天或隔數天(註:建議不要超過五個工作天,以免逾期;另外,也不能在存入股款當天就申請),

--->請再至銀行申請截至前一天 公司籌備處『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 

---->這樣才能證明存入股款當天的錢沒有動用。(例:5/13開戶、全數存入股款後,5/16申請 

或 COPY隔天存入定金額(例如100)後的股款內頁 做為代替。


①「公司籌備處」的銀行存摺封面    


蓋有銀行章的內頁


存入金額的內頁


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1


⑤資金來源證明 (例如:股東的個人存摺封面、匯款內頁)



※會計師資本簽證-提醒事項:
 1、應於章程訂立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免受罰;
 一般來說,存入股款日後的15日內就要送件,逾期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股款如果要領出來,切記要有合法的憑證(例如發票或收據)、公司營業必需的正當理由(例如購買匯款、支付薪資),才能領出來,以免違反洗錢防制法及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千萬不能今天存、隔幾天就領出,馬上就會被銀行通報洗錢,甚至被當成假資本,這樣就有刑責了。 

 3、股款務必由股東名義匯,例如由股東本人的銀行帳戶轉帳或匯款,不可存現金!!
 ( 款項匯入籌備處時,建議在存摺上顯示股東姓名;另外,請提供匯款人的存摺封面及匯款內頁 ) 

4、主管機關會有6-8個月的隨機查閱期錢存進公司後,就是公司的錢,不是個人的錢,不能隨意領走要有憑證,要有資料佐證。
只要是出去的錢,都要證明是公司的營業用途。
(note:最近才聽過查10幾年前驗資後把資金轉出的案子~~)

5、以現在大數據查核的機制,再加上主管機關要求銀行、會計師或相關單位通報洗錢,以前沒被查到、不代表現在就不會被查到!!

6、新成立的公司,最容易被查。 

7、主管機關不一定只查資本額大的公司,就有案例是不到資本額10萬元被查的,所以資本額小也會出事!

 8、分次領可不可以?
如果無法具體說明資金用途,被查到的機率就會變高,不建議動用股款
(就算分次領出,也只是降低可能查核的機率一點點.........,搞不好也不會降低多少機率,但被查到時就很難說明)

9、跟別人借錢開公司可不可以?
以個人借錢來增資,等驗資完後然後由公司直接返還該借款?
=>可能違反公司法第9條之規定:登記後將股款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
a、並不是指股東所繳的股款中,不得有借入的款項,但需要注意:增資後不得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

b、能否用公司為主體向金融機構借錢,然後增資公司?
=>公司的存款,非屬股東的資金,當然不能拿來增資。

c、能否拿公司上期的獲利來增資?
=>公司的盈餘,未合法分配回股東前,非屬股東的資金,當然不能拿來增資。

10、除非真的很急著要用到股款,不然我們一般是建議,要等到公司成立後,股款才能動用;
而且要動用一定要有確實的憑證 ,例如發放公司員工的薪資(要報扣繳憑單) 、支付廠商貨款(要有發票或收據) ;金流憑證合約越完整越好


結論:
夜路走多就是怕遇到鬼,闖紅燈沒被查到不代表就合法、只代表您的運氣好!!
走正路才是企業長久經營的不敗之道!

※公司法 第九條(不實登記之撤銷與處罰)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延伸閱讀:公司設立後,資本額是不是就可以領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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