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月1日起,網路賣家(網拍)須揭露「統一編號+單位名稱」

































重點摘要

1、112/1/1前要辦理變更登記;112/1/1~112/4/30四個月為輔導期(免罰);逾期開罰。

2、向國稅局辦理稅籍變更登記,將目前經營的網路賣場資訊,包含「網路賣場的網站名稱、網址、賣家在該賣場的會員帳號」申報給國稅局
如果有在多個賣場經營,例如蝦皮、露天,就要全部申報;
申報後如果有新增其他賣場,也要再次辦理變更登記。

3、網路賣家也要在經營的網路賣場網頁裡,清楚載明「貴單位的統一編號及單位名稱」

4、一但登記不實,依營業稅法規定會有新台幣1,500元~15,000元的罰金;未改善即按次連續開罰。


註:可以自行線上或紙本申請  ;

也可以委託事務所代辦稅籍登記的部分   (註:事務所酌收微薄的服務費)


★申請方式如下:

1. 自行紙本申請

附上「網路交易營業人基本資料調查表」,填寫後郵寄或親送公司登記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  


2. 自行線上申請

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人申請登記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申請。

※注意:線上申辦須填寫最近一次公司登記國稅局核准函之日期及文號

3.委託事務所代辦

如須委託事務所代辦 ,請再與我們聯絡,謝謝。


營業稅法第46條-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等法規,規範網路銷售營業人應公示稅籍暨保存交易紀錄及登記新制輔導事宜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

二、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


財政部新聞稿-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等法規,規範網路銷售營業人應公示稅籍暨保存交易紀錄及登記新制輔導事宜

財政部於今(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平臺營業人),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務。

財政部表示,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網路賣家之「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如同實體營業人之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為利消費者辨識賣方營業人相關資訊,有必要將該等資訊納入營業人稅籍登記之應登記事項,並應於銷售網頁或軟體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兼顧稅籍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另鑑於平臺營業人以電子形式保存所有必要交易紀錄等資訊,均係會計事項經過之證明,屬交易相關原始憑證範圍,應依規定保存及提示,爰修正前開相關法規。

財政部說明,為簡政便民,現行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已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者(下稱商工登記),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鑑於本次修正新增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非屬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有限合夥法所定應登記事項範圍,國稅局無法自商工登記主管機關取得該等資料,為減輕營業人依從負擔,此類案件仍由國稅局依商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營業人登記基本資料核准稅籍登記,並於核准函提示營業人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自核准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補辦稅籍登記事項;至非屬應辦理商工登記之營業人,其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時,如從事網路銷售即應主動填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該部也提醒,自112年1月1日起新申請設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倘經查獲其於稅籍設立登記時即從事網路銷售而未向國稅局申請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應按同法第46條第2款有關申請營業登記事項不實之規定論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按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因此,營業人自112年1月1日起辦妥稅籍設立登記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112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均應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為利本項措施之推動,除將上開修正規定訂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該部亦責請各地區國稅局持續加強宣導。對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依修正後規定應於112年1月1日至同年月15日間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為使其等有充分時間辦理,該部並已訂定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者免處行為罰;輔導期屆滿後(即自112年5月1日起),該等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之規定處罰。

財政部呼籲,消費者網路購物日益普及,為提供消費者充分之營業人資訊,兼顧稅籍資料完整,請營業人預為準備並依照規定辦理,共同為維護網路交易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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