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設立-章程範本 (請依實際情況做調整)-113.5版
底下黃色螢光筆標示的地方,都是比較常見會修改的條文,請貴司依實際情況做調整:
1、章程第2條的營業項目:通常會跟「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的營業項目一致。
2、章程第3條的縣市:如果公司登記在臺北市,就寫臺北市;如果登記在新北市,就寫新北市,依此類推。
3、章程第5條的金額:所有股東的出資額加總起來的金額。
4、章程第18條的訂立日期:通常會跟「最後一筆股款存入日」、「股東同意書開會日」一致 。
5、「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跟「有限公司」的章程不一樣,本篇適用於「有限公司」。
參考
○○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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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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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001 xxx 002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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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本公司設於臺北市,必要時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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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本公司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28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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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出資及股東
第5條: |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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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本公司股東姓名及其出資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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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本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與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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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本公司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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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
第9條: |
本公司置董事1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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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董事之報酬得於章程內訂明或依特約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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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經理人
第11條: |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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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計
第12條: |
本公司會計年度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辦理總決算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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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本公司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造具下列表冊請求各股東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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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1元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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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第16條: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同意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盈餘虧損,按照各股東出資比例分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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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第17條:
第18條: |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11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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