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設立-章程範本 (請依實際情況做調整)-113.5版

底下黃色光筆標示的地方,都是比較常見會修改的條文,請貴司依實際情況做調整:

1、章程第2條的營業項目:通常會跟「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的營業項目一致。

2、章程第3條的縣市:如果公司登記在臺北市,就寫臺北市;如果登記在新北市,就寫新北市,依此類推。

3、章程第5條的金額:所有股東的出資額加總起來的金額。

4、章程第18條的訂立日期:通常會跟「最後一筆股款存入日」、「股東同意書開會日」一致  。

5、「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跟「有限公司」的章程不一樣本篇適用於「有限公司」。


參考 

新版公司章程範例-新北市

新版公司章程範例-經濟部


○○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有限公司

 

2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001 xxx

002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3條:

本公司設於臺北市,必要時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4條:

本公司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28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出資及股東

5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             

 

6條:

本公司股東姓名及其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

 

 

 

 

 

 

 

7條:

 

本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與他人。

 

8條:

本公司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

 

第三章 董事

9條:

本公司置董事1,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

 

10條:

董事之報酬得於章程內訂明或依特約另定之。

 

第四章 經理人

11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 會計

12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每年自11日起至1231日止辦理總決算一次。

 

 

13條:

本公司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造具下列表冊請求各股東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14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1元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15條:

 

 

16條: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同意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盈餘虧損,按照各股東出資比例分派之。

 

第六章 附則

17條:

 

18條: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113年○月○日

 

○○有限公司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本文僅供參考。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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