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章程範本 (請依實際情況做調整)-113.1版
底下螢光筆標示的地方,都是比較常見會修改的條文,請貴司依實際情況做調整;
1、章程訂立日期:通常會跟「最後一筆股款存入日」、「發起人開會日」一致 。
2、營業項目:一般會跟「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一致。
3、「有限公司」的章程,跟「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一樣,本篇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一人 (不設董事會)」+「監事一人」的情況
參考
〇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總則
|
第1條: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〇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英文名稱為XX Co., Ltd.。) |
|
第2條: |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001 F118010資訊軟體批發業 002 F299990其他零售業 003 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 004 I103060管理顧問業 005 I199990其他顧問服務業 006 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007 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 008 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009 I301050實境體感應用服務業 010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
第3條: |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臺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
|
|
|
|
第4條: |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28條規定辦理。 |
|
第5條: |
本公司為業務需要得對外保證。 |
第二章 股份
|
第6條: |
本公司資本額定為新臺幣100,000元,分為10,000股,每股金額新臺幣10元,全額發行。 |
|
第7條: |
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為之。 |
第三章 股東會
|
第8條: |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2種。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
第9條: |
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
|
第10條: |
本公司各股東,每普通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無表決權。 |
|
|
|
|
第11條: |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
第12條: |
本公司僅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時,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章程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
第13條: 第14條: |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 本公司設董事1人,監察人1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並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
|
|
第15條: |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得授權董事會議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 |
|
第五章 經理人
|
第16條: |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辦理。 |
第六章 會計
|
第17條: |
本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並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
|
第18條: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1元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
|
|
|
第19條: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
第20條: |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
|
第21條: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113年○月○日。 |
○○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本文僅供參考。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