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的地址,能不能辦理公司行號登記??-113.10版
各位老闆好,在創業過程中,無法避免的就是找到一個好地址來營業,但是這個地址能不能辦理公司登記、行號登記甚至稅籍登記,這就是一個很大的學問了!
如果您選擇的是「台北市」,務必、一定要在跟房東簽約前,先辦理台北市的營業場所預審,以免跟房東簽約後,才發現無法做生意,這樣問題就大條了 !!!
可參考下列新聞就知:
不只寵物店!台北想開這些店都要鄰居同意 罰則、房價影響全揭露
在住三類住宅區,除了寵物店以外,包含獸醫院、運動訓練班、健身房等店家,依土管規範都要取得左右上下鄰居同意,若是開在1樓則只需左右及樓上3側鄰居同意。
根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簡稱土管)規定,獸醫診療機構、機車修理及機車排氣檢定、視障按摩、寵物美容及規模在300平方公尺以上的寵物寄養等5類店家,住一、住二都不能設立,住三、住四則是有條件開放。
都發局指出,住三開上述店家的附帶4項條件包括:1.寬度12公尺以上道路;2.營業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下;3.限建築物第一層或採連續層方式併同地下第一層使用;4.毗鄰兩側及直上1樓建物為住宅使用者,應要取得該等建物所有權人的書面同意。違規可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得面臨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並可勒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台北市在執行面上要求,業者要先有租約,才能找鄰居簽同意書,而台北市住宅區多數為住三,即為需經左右及樓上3側鄰居同意才能開。
新北市在住宅區開寵物店要鄰居同意嗎?《NOWnews今日新聞》詢問新北市城鄉局,都市計畫科科員說明,依新北土管規定,非經濟動物的特定寵物業是可以開在住宅、商業區。但若是寵物寄養、寵物旅館業者,依法得像動保處取得營業證照才能經營。
中山、赤峰商圈店家提3訴求自救 北市都發局:2025年啟動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若是店面開在商業區,問題不大,但如果是住宅區,尤其是在台北市,要注意三點:
1. 臨路寬最好要大於8米
2. 2樓不要使用
3. 實際使用面積最好小於45坪
故事分享
年輕的阿明喜歡製作手工餅乾,他決定在台北市開店,找了好久終於找到一個喜歡的地址,決定承租下來,正準備跟房東簽約的前一天,好心的鄰居表示這裡是住宅區,開店可能會違反規定,而且很容易被檢舉。
阿明感到困惑,開始調查相關法規,這才知道有土地使用分區這回事,不同的使用分區會決定該區域能從事哪些活動,例如土地會被劃分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而且就算是住宅區,還能細分為不同等級(例如住1、住2、住3...),有些可以開小型店鋪,有些完全禁止營業。
阿明發現他選的店址屬於住宅區,得查清楚具體的分區級別。如果符合特定條件,如臨接一定寬度的道路,並且店鋪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還是有機會合法開店。另一方面,他還需要確保不會引發噪音、衛生或安全問題,以免遭遇處罰。
這次經歷讓阿明了解,商業登記與土地使用分區是不同的,而且還有建築物的使用用途要注意。
💡提醒:
根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簡稱土管)規定,獸醫診療機構、機車修理及機車排氣檢定、視障按摩、寵物美容及規模在300平方公尺以上的寵物寄養等5類店家,住一、住二都不能設立,住三、住四則是有條件開放。
都發局指出,住三開上述店家的附帶4項條件包括:1.寬度12公尺以上道路;2.營業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下;3.限建築物第一層或採連續層方式併同地下第一層使用;4.毗鄰兩側及直上1樓建物為住宅使用者,應要取得該等建物所有權人的書面同意。違規可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得面臨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並可勒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台北市在執行面上要求,業者要先有租約,才能找鄰居簽同意書,而台北市住宅區多數為住三,即為需經左右及樓上3側鄰居同意才能開。
新北市在住宅區開寵物店要鄰居同意嗎?《NOWnews今日新聞》詢問新北市城鄉局,都市計畫科科員說明,依新北土管規定,非經濟動物的特定寵物業是可以開在住宅、商業區。但若是寵物寄養、寵物旅館業者,依法得像動保處取得營業證照才能經營。
中山、赤峰商圈店家提3訴求自救 北市都發局:2025年啟動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1. 臨路寬最好要大於8米
2. 2樓不要使用
3. 實際使用面積最好小於45坪
故事分享
年輕的阿明喜歡製作手工餅乾,他決定在台北市開店,找了好久終於找到一個喜歡的地址,決定承租下來,正準備跟房東簽約的前一天,好心的鄰居表示這裡是住宅區,開店可能會違反規定,而且很容易被檢舉。
阿明感到困惑,開始調查相關法規,這才知道有土地使用分區這回事,不同的使用分區會決定該區域能從事哪些活動,例如土地會被劃分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而且就算是住宅區,還能細分為不同等級(例如住1、住2、住3...),有些可以開小型店鋪,有些完全禁止營業。
阿明發現他選的店址屬於住宅區,得查清楚具體的分區級別。如果符合特定條件,如臨接一定寬度的道路,並且店鋪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還是有機會合法開店。另一方面,他還需要確保不會引發噪音、衛生或安全問題,以免遭遇處罰。
這次經歷讓阿明了解,商業登記與土地使用分區是不同的,而且還有建築物的使用用途要注意。
最後,阿明成功依規劃開設好店面,準備開始他的餅乾王國!!!
💡提醒:
設立公司或開店前,務必確認土地使用分區及建築物能否登記,確保合乎相關的法規。
<申請案件注意事項>
●自109年1月1日起,依「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規定,凡公司(商業)營業項目登記有:J702050舞廳業、J702060舞場業、J702070酒家業、J702080酒吧業、J702030特種咖啡茶室業、J701030視聽歌唱業、JZ99020三溫暖業、J702090夜店業、J701010電子遊戲場業、J701070資訊休閒業、F299010成人用品零售業、F501050飲酒店業、F501060餐館業、F501990其他餐飲業、JF01020按摩業(視障按摩業者除外)、JF01030腳底按摩業、JF01010傳統整復推拿業、JZ99110瘦身美容業、J801030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J802010運動訓練業、JA01010汽車修理業、JA02020機車修理業、F2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JA01990其他汽車服務業、J701020遊樂園業、JI01010互動式情境體驗服務業、I301050實境體感應用服務業、JZ99180寵物美容服務業、F206050寵物食品及其用品零售業、H703120自助儲物空間業、J701040休閒活動場館業,申請公司(商業)設立、遷址及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時請主動查詢前述營業項目。
●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結果,考量都計建管相關法令規定變動更迭,爰自審核完成日起算6個月內,始可據以辦理公司(商業)相關登記,超過6個月者,煩請重新申請營業場所預先查詢,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下列項目「非屬公司(商業)登記範疇,不屬於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系統審查範圍」,建議申請人查詢營業項目時,避免加註下列文字:餐食攤販、共享廚房、托嬰中心、月子中心、外國政府駐華辦事處、醫事機構(如診所、藥局、驗光所等)、需考取執照之事務所(如律師、建築師、會計師、土木技師、地政士等)、非營利組織(如宗教團體、基金會等);另營業項目「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非主要營業項目之範疇,爰無法審查此營業項目,請申請人查詢主要經營之營業項目。
<申請案件應備文件>
●申請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請上傳3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另如「建物所有權狀」之建物面積、地建號等與實際資料不符,請更新建物所有權狀資訊後,再重新送審。),其上主要須載明門牌地址及樓層面積,以利審核人員審查
<申請案件注意事項>
●自109年1月1日起,依「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規定,凡公司(商業)營業項目登記有:J702050舞廳業、J702060舞場業、J702070酒家業、J702080酒吧業、J702030特種咖啡茶室業、J701030視聽歌唱業、JZ99020三溫暖業、J702090夜店業、J701010電子遊戲場業、J701070資訊休閒業、F299010成人用品零售業、F501050飲酒店業、F501060餐館業、F501990其他餐飲業、JF01020按摩業(視障按摩業者除外)、JF01030腳底按摩業、JF01010傳統整復推拿業、JZ99110瘦身美容業、J801030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J802010運動訓練業、JA01010汽車修理業、JA02020機車修理業、F2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JA01990其他汽車服務業、J701020遊樂園業、JI01010互動式情境體驗服務業、I301050實境體感應用服務業、JZ99180寵物美容服務業、F206050寵物食品及其用品零售業、H703120自助儲物空間業、J701040休閒活動場館業,申請公司(商業)設立、遷址及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時請主動查詢前述營業項目。
●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結果,考量都計建管相關法令規定變動更迭,爰自審核完成日起算6個月內,始可據以辦理公司(商業)相關登記,超過6個月者,煩請重新申請營業場所預先查詢,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下列項目「非屬公司(商業)登記範疇,不屬於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系統審查範圍」,建議申請人查詢營業項目時,避免加註下列文字:餐食攤販、共享廚房、托嬰中心、月子中心、外國政府駐華辦事處、醫事機構(如診所、藥局、驗光所等)、需考取執照之事務所(如律師、建築師、會計師、土木技師、地政士等)、非營利組織(如宗教團體、基金會等);另營業項目「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非主要營業項目之範疇,爰無法審查此營業項目,請申請人查詢主要經營之營業項目。
<申請案件應備文件>
●申請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請上傳3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另如「建物所有權狀」之建物面積、地建號等與實際資料不符,請更新建物所有權狀資訊後,再重新送審。),其上主要須載明門牌地址及樓層面積,以利審核人員審查
●自即日起,營業場所審查增加「住宅為主兼辦公室」選項,申請人營業場所現場用途如為「住宅為主兼辦公室使用」,且申請建物坐落土地使用分區為「住2、住2-1、住2-2、住3、住3-1、住3-2、住4、住4-1、商1、商2、商3、商4」任一分區或同時跨幾分區者,請於申請預審時檢附下列文件 https://www.businesslocationinfo.gov.taipei/BLBQS/Home/Notice
營業場所將以住宅使用審查,惟如經檢舉至現場訪視,現場主要為辦公室使用或本業使用而有不符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情事者,仍將依都計法令規定予以裁處。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本文僅供參考。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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