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稅開罰了?YouTuber、直播主必看:月收 5 萬就要辦登記_115.7更新版

記帳報稅 / 營業稅 / 網路交易
網紅稅輔導期已結束!
YouTuber、直播主的營業稅懶人包
財政部「網紅課稅」新制的免罰輔導期已於 115 年 6 月 30 日截止。月收入多少要辦稅籍登記?YouTube 分潤怎麼課稅?業配跟平台分潤差在哪?一篇看懂。
📅 115年7月更新版 🎥 適用:YouTuber / 直播主 / 圖文創作者

🙋 這些問題,事務所最近常常被問到:

「我 YouTube 每個月分潤大概六、七萬,需要辦營業登記嗎?」
「聽說網紅稅要開罰了,是真的嗎?」
「我只接業配沒有廣告分潤,也算網紅稅嗎?」
「觀眾大部分在國外,還要繳台灣的營業稅嗎?」

財政部在 114 年 9 月 10 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台財稅字第 11404590640 號令,俗稱「網紅稅」),首次針對創作者的平台分潤收入建立完整的營業稅課稅規則。
更重要的是——免罰輔導期已於 115 年 6 月 30 日結束,現在起未依規定辦理,國稅局可以直接開罰。

⚡ 30 秒快速結論

問題 答案
誰要辦稅籍登記? 境內創作者當月勞務收入(含分潤、業配、打賞)合計達 5 萬元,或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業牌號、僱用人員者
境內觀眾的分潤 5% 營業稅(查定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為 1%)
境外觀眾的分潤 有機會適用零稅率(要能拆分境內外收看比例)
現在還有輔導期嗎? 沒有了
輔導期至 115 年 6 月 30 日止,之後未辦登記、未開發票、未報繳都可依法處罰

一、「網紅稅」到底在課什麼?

這次新制針對的是「網紅 → 平台 → 廣告主/觀眾」的四方交易:你把影音、圖文上傳並授權平台使用,平台靠你的內容播廣告或收訂閱費,再依粉絲數或合約分潤給你。
這筆分潤性質的勞務收入,過去課稅方式模糊,現在明確納入營業稅範圍。

財政部同時明確認定:達到營業人要件的創作者,提供的表演勞務不屬於執行業務者的專業性勞務,也不是受僱勞務——意思是不能主張「這是執行業務所得所以不用營業稅」,該辦登記就要辦。

二、我需要辦稅籍登記嗎?

境內創作者只要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就應辦理稅籍登記:

條件一:有「實體經營」的外觀
▸ 在台灣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例如工作室)
▸ 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條件二: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
▸ 銷售勞務(分潤、業配、打賞、訂閱等):當月達 5 萬元
▸ 銷售貨物(帶貨、賣周邊):當月達 10 萬元
💡 「境內網紅」的認定比想像中寬
不是只看戶籍或住所。
使用台灣的裝置、886 手機門號、台灣的銀行帳戶、帳單地址、IP 位址等,都可能被認定為境內身分。
人在台灣經營頻道,基本上很難主張自己是「境外網紅」。

三、稅率怎麼算?關鍵看「觀眾在哪裡」

這是新制最特別的地方:課稅範圍不只看你跟平台簽約,還要看實際收看的觀眾在哪裡
觀眾(不論付費或免費)位於境內,你從平台拿到的對應分潤就屬於台灣營業稅課稅範圍。

用財政部自己舉的例子說明:

📺 境內網紅甲,從 境外平台YouTube 取得分潤 65 元
▸ 境內觀眾收看占 80%(52 元)→ 勞務提供地、使用地都在境內,按 5% 報繳營業稅(若為查定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按 1% 課徵)
▸ 境外觀眾收看占 20%(13 元)→ 使用地在境外,可適用零稅率

實務上這代表:平台後台的觀眾地區數據要留存好,它是你拆分 5% 與零稅率的依據。
拆不出來,就可能整筆按境內課稅。

四、業配收入呢?跟平台分潤有什麼不同?

類型 常見來源 課稅重點
平台分潤型
(本次新制重點)
YouTube 廣告分潤、會員訂閱、超級留言/打賞 錢由平台先收再分潤,依觀眾境內外拆分 5%(或 1%)/零稅率
傳統業配型
(規定不變)
業配影片、廣告文、直播帶貨、團購、通告 直接對廠商提供勞務,依原有規定課稅,沒有新變動
💡 注意:判斷是否達到 5 萬元起徵點時,是把當月各種勞務收入合計——平台分潤、業配、打賞加總計算,不是分開各自看。

五、輔導期結束,現在該做什麼?

🚨 免罰期已於 115 年 6 月 30 日截止
▸ 輔導期間(114/9/10~115/6/30)內未辦稅籍登記、未開立發票、未報繳營業稅,可免依營業稅法第 45、51、52 條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處罰。
現在起不再免罰。若過去有應登記未登記、應報未報的情形,主動補報補繳仍可爭取減免處罰,越早處理越有利。

建議創作者現在做三件事:
① 回頭檢視近幾個月各平台收入,確認是否曾單月達 5 萬元;
② 下載並留存平台後台的觀眾地區報表,作為境內外拆分依據;
③ 已達門檻但尚未登記者,儘速辦理稅籍登記並評估是否需要補報。

六、沒到營業稅門檻,所得稅還是要報!

財政部已於 114 年 12 月 23 日另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未達營業稅登記門檻、免辦稅籍登記的個人網紅,其平台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等收入,仍應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按規定費用率計算所得額後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不是不用課稅籍登記就沒事。

跨境收入怎麼認定境內所得比例?
可採簡易方式,以50% 認定為境內利潤貢獻計算課稅所得;若能提供境內外收看比例等佐證文件,也可申請核實認定,不一定要用 50% 的簡易比例。
平台扣繳義務
境內平台應依法辦理扣繳並填發扣繳憑單,創作者申報所得稅時可直接核對憑單金額。
💡 這份所得稅規範同樣設有輔導期,115 年 6 月 30 日以前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者免依稅法規定處罰,但財政部仍呼籲及早主動申報。
與前面營業稅的輔導期是兩套獨立的規範,別搞混了。
⚖ 相關法規提示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 114/9/10 台財稅字第 11404590640 號令「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重點摘述)
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2 款(摘述)
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其取得之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屬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應依規定計算所得額,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財政部 114/12/23 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重點摘述)

📖 延伸閱讀:財政部新聞稿|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 延伸閱讀:財政部新聞稿|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不確定自己的收入型態要不要登記、怎麼拆分境內外收入?歡迎聯絡我們協助評估!😊

🔎 LINE 官方帳號
@afg1460j
加入後丟個貼圖,我們會儘速回覆
👓 Facebook 粉絲專頁
禾宇合署會計師事務所
☎ 電話 / 地址
(02) 2356-8838
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200 號 12 樓
行天宮捷運站 1 號出口旁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本文僅供參考。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
🙋 這篇文章有幫助到您嗎?
如果這篇文章對您有幫助,歡迎花 30 秒 到 Google 留下一則評論。
您的一則評論,不僅是對我們最大的鼓勵,也能幫助更多創業者與企業找到這些免費整理的資訊,讓我們持續分享更多實用內容。🙏
⭐⭐⭐⭐⭐ 給我們一個 Google 評論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無法拿到發票或收據時,要怎麼報帳??支出證明單OK嗎_115.6

獨資、合夥行號綜所稅申報教學|營利所得如何新增?(114年度報稅適用)_115.5更新版

我公司(行號)辦理暫停營業(停業),是不是就沒別的事情要做了??營業稅要報嗎?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要報嗎?各類所得扣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要報嗎?_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