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稅開罰了?YouTuber、直播主必看:月收 5 萬就要辦登記_115.7更新版
YouTuber、直播主的營業稅懶人包
🙋 這些問題,事務所最近常常被問到:
「聽說網紅稅要開罰了,是真的嗎?」
「我只接業配沒有廣告分潤,也算網紅稅嗎?」
「觀眾大部分在國外,還要繳台灣的營業稅嗎?」
財政部在 114 年 9 月 10 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台財稅字第 11404590640 號令,俗稱「網紅稅」),首次針對創作者的平台分潤收入建立完整的營業稅課稅規則。
更重要的是——免罰輔導期已於 115 年 6 月 30 日結束,現在起未依規定辦理,國稅局可以直接開罰。
⚡ 30 秒快速結論
| 問題 | 答案 |
| 誰要辦稅籍登記? | 境內創作者當月勞務收入(含分潤、業配、打賞)合計達 5 萬元,或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業牌號、僱用人員者 |
| 境內觀眾的分潤 | 課 5% 營業稅(查定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為 1%) |
| 境外觀眾的分潤 | 有機會適用零稅率(要能拆分境內外收看比例) |
| 現在還有輔導期嗎? | 沒有了。 輔導期至 115 年 6 月 30 日止,之後未辦登記、未開發票、未報繳都可依法處罰 |
▌ 一、「網紅稅」到底在課什麼?
這次新制針對的是「網紅 → 平台 → 廣告主/觀眾」的四方交易:你把影音、圖文上傳並授權平台使用,平台靠你的內容播廣告或收訂閱費,再依粉絲數或合約分潤給你。
這筆分潤性質的勞務收入,過去課稅方式模糊,現在明確納入營業稅範圍。
財政部同時明確認定:達到營業人要件的創作者,提供的表演勞務不屬於執行業務者的專業性勞務,也不是受僱勞務——意思是不能主張「這是執行業務所得所以不用營業稅」,該辦登記就要辦。
▌ 二、我需要辦稅籍登記嗎?
境內創作者只要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就應辦理稅籍登記:
不是只看戶籍或住所。
使用台灣的裝置、886 手機門號、台灣的銀行帳戶、帳單地址、IP 位址等,都可能被認定為境內身分。
人在台灣經營頻道,基本上很難主張自己是「境外網紅」。
▌ 三、稅率怎麼算?關鍵看「觀眾在哪裡」
這是新制最特別的地方:課稅範圍不只看你跟平台簽約,還要看實際收看的觀眾在哪裡。
觀眾(不論付費或免費)位於境內,你從平台拿到的對應分潤就屬於台灣營業稅課稅範圍。
用財政部自己舉的例子說明:
實務上這代表:平台後台的觀眾地區數據要留存好,它是你拆分 5% 與零稅率的依據。
拆不出來,就可能整筆按境內課稅。
▌ 四、業配收入呢?跟平台分潤有什麼不同?
| 類型 | 常見來源 | 課稅重點 |
| 平台分潤型 (本次新制重點) |
YouTube 廣告分潤、會員訂閱、超級留言/打賞 | 錢由平台先收再分潤,依觀眾境內外拆分 5%(或 1%)/零稅率 |
| 傳統業配型 (規定不變) |
業配影片、廣告文、直播帶貨、團購、通告 | 直接對廠商提供勞務,依原有規定課稅,沒有新變動 |
▌ 五、輔導期結束,現在該做什麼?
建議創作者現在做三件事:
① 回頭檢視近幾個月各平台收入,確認是否曾單月達 5 萬元;
② 下載並留存平台後台的觀眾地區報表,作為境內外拆分依據;
③ 已達門檻但尚未登記者,儘速辦理稅籍登記並評估是否需要補報。
▌ 六、沒到營業稅門檻,所得稅還是要報!
財政部已於 114 年 12 月 23 日另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未達營業稅登記門檻、免辦稅籍登記的個人網紅,其平台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等收入,仍應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按規定費用率計算所得額後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不是不用課稅籍登記就沒事。
與前面營業稅的輔導期是兩套獨立的規範,別搞混了。
📖 延伸閱讀:財政部新聞稿|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 延伸閱讀:財政部新聞稿|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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