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應與受託人負同一故意過失責任

營業人應與受託人負同一故意過失責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營業人有誠實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之義務,既委託會計師或記帳業者代為處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應與受託人負同一故意過失責任,營業人於委託申報營業稅後,應索取繳稅收據及營業稅申報書等資料,並檢視代理申報內容是否與帳證相符,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該局表示,近來發現,營業人委託會計師處理營業稅及各項會計事務,會計師卻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在未經委託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其他營業人名義購買之統一發票或利用其他營業人當期未開立或賸餘之統一發票開立予委託人,供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嗣因無進貨及銷貨事實,除經該局補徵營業稅款,並處以漏稅罰。該等營業人不服,復查主張全案係因遭委任會計師盜開統一發票浮報銷售額,導致欠稅,其係無辜受害者等由,請國稅局撤銷原處分。經該局復查及財政部訴願決定,均維持原處分。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及同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營業人不得以其與該記帳業者之私權關係,而免其行政罰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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