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除應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外,尚須加入公會始能執行業務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除應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外,尚須加入公會始能執行業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為繼續執行業務,除應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外,尚須加入公會,才能執行業務。
該局說明,記帳士法經101年12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69331號令修正公布第35條條文,新增第3至第6項規定,明定依第35條第1項規定登錄繼續執業者,非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不得執行業務;並應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1年內加入公會。另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每年應完成24小時以上專業訓練,始得在其登錄執行業務區域內繼續執行業務。當年度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經考評不合格者,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其擅自執行業務者,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前項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受第1項處分3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提醒,102年度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專業訓練僅餘最後3個月課程,請尚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盡快選擇專業訓練單位完成課程時數並依限辦理加入公會,以利繼續執行業務。
(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為繼續執行業務,除應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外,尚須加入公會,才能執行業務。
該局說明,記帳士法經101年12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69331號令修正公布第35條條文,新增第3至第6項規定,明定依第35條第1項規定登錄繼續執業者,非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不得執行業務;並應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1年內加入公會。另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每年應完成24小時以上專業訓練,始得在其登錄執行業務區域內繼續執行業務。當年度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經考評不合格者,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其擅自執行業務者,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前項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受第1項處分3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提醒,102年度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專業訓練僅餘最後3個月課程,請尚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盡快選擇專業訓練單位完成課程時數並依限辦理加入公會,以利繼續執行業務。
(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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