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銷售標準化軟體,或提供線上資料庫服務所收取之報酬,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疑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關外國營利事業銷售未經客製化之標準化軟體予購買者,或以線上資料庫供使用者搜尋、下載或列印,其取得之收入或報酬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該局指出,外國營利事業直接將未經客製化修改之標準化軟體,包括經網路下載安裝於電腦硬體中或壓製於光碟之拆封授權軟體、套裝軟體或其他標準化軟體,銷售予國內購買者使用,各該使用者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轉售或公開展示等行為者,得視為商品之銷售;或將該等軟體安裝於其購買之電腦硬體設備中,併同硬體出售,而該經銷商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或公開展示等行為者,亦得視為商品之銷售,其銷售收入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以下簡稱認定原則)第10點第 3項規定,均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
該局再說明,外國營利事業以經營期刊、圖書、論文之電子全文等線上資料庫為本業,經由網路提供使用者搜尋及擷取特定資料之服務,並與使用者約定僅能基於自用之目的,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下載、儲存、列印線上資料庫之資料,且無權就線上資料庫之資料進行重製、散布等著作權之商業化利用,其所收取之報酬核屬所得稅法第 8條第 9款規定之「經營工商業之盈餘」。該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且營業行為全部在境外進行及完成者,其向使用者所收取之報酬,依認定原則第10點第 2項規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該局提醒,如該外國營利事業所銷售者為客製化軟體,或以線上資料庫提供使用,須有境內之參與或協助(如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等資源)始得完成者,即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其取得之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由其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報繳相關稅捐,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則應於給付時由扣繳義務人扣取稅款,並依限填報扣繳憑單。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該局指出,外國營利事業直接將未經客製化修改之標準化軟體,包括經網路下載安裝於電腦硬體中或壓製於光碟之拆封授權軟體、套裝軟體或其他標準化軟體,銷售予國內購買者使用,各該使用者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轉售或公開展示等行為者,得視為商品之銷售;或將該等軟體安裝於其購買之電腦硬體設備中,併同硬體出售,而該經銷商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或公開展示等行為者,亦得視為商品之銷售,其銷售收入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以下簡稱認定原則)第10點第 3項規定,均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
該局再說明,外國營利事業以經營期刊、圖書、論文之電子全文等線上資料庫為本業,經由網路提供使用者搜尋及擷取特定資料之服務,並與使用者約定僅能基於自用之目的,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下載、儲存、列印線上資料庫之資料,且無權就線上資料庫之資料進行重製、散布等著作權之商業化利用,其所收取之報酬核屬所得稅法第 8條第 9款規定之「經營工商業之盈餘」。該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且營業行為全部在境外進行及完成者,其向使用者所收取之報酬,依認定原則第10點第 2項規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該局提醒,如該外國營利事業所銷售者為客製化軟體,或以線上資料庫提供使用,須有境內之參與或協助(如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等資源)始得完成者,即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其取得之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由其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報繳相關稅捐,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則應於給付時由扣繳義務人扣取稅款,並依限填報扣繳憑單。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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