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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店家向退貨買家收取退貨費 要課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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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https://udn.com/news/story/7243/264387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網路店家透過網路銷售商品,發貨時已先向買家收取包括商品及運費等價額,之後買家因故退貨,若網路店家收回原開立發票收執聯並註記作廢,並以扣除運費等費用後的餘額退還買家,應就收取的價額另行開立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一案列,某網路店家在拍賣網站銷售商品,買家已先行支付商品價額1,000元及運費70元,店家於出貨時即隨貨附上含運費在內總金額1,070元的發票,嗣後買家要退貨,所以將商品併同發票退回店家,但店家僅退還商品價款1,000元給消費者,並作廢原開立的發票,原交易所收取的運費70元並未退款,運費部分也未另行開立發票給買家,經該局連帶查獲此網路店家涉及數百筆網路交易漏開發票,已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上述案例的店家向買家所收取的運費,是賣貨物而衍生的款項,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此網路店家既於銷售退回後作廢原開立的發票,自應另行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的店家於收到貨款時已先行開立發票,若發生退貨時,如有衍生收取運費等相關收入而漏開發票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規定,自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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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代銷抽佣5000萬 補稅帶罰近500萬 (摘自: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breakingnews/2151015)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台北國稅局說,一名知名網紅透過臉書、個人部落格代銷飯店住宿券,一年收取代銷金流及飯店佣金高達5000多萬元,卻未辦營業登記、未繳稅,最終遭連補帶罰營業稅近500萬元,並追討所得稅。 知名部落客透過臉書、個人部落格代銷飯店住宿券,1年收取代銷金流及飯店佣金高達5000多萬元,卻未辦營業登記、未繳稅,被連補帶罰營業稅近500萬元,並追討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說,日前例行查核時發現,有個部落客與以美食知名的北部連鎖飯店合作,先向飯店購買住宿券,再經由部落客個人臉書及部落格販售給消費者,事後飯店也會再付代銷佣金給部落客。 根據掌握資料,在2015年間,這名部落客代銷住宿券及向飯店收取的佣金,合計高達5000多萬元。按稅法規定,部落客代銷及收佣金,都是以營利目的銷售貨物、勞務的行為,照理說只要達「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的起徵點,就得來辦營業登記並繳納5%營業稅。 但經查,這名部落客未辦營業登記就擅自營業,國稅局因此對他補徵營業稅240多萬元,並加罰240多萬元(營業額的5%),連補帶罰近500萬元,並進一步追查在所得稅端,是否有佣金收入未申報的行為;同時也已輔導部落客辦妥稅籍登記。 台北國稅局呼籲,國稅局掌握網路交易資料的能力越來越強,個人只要有是以營利為目的,以進貨、銷貨方式經營,或從事代購代銷,凡達營業稅起徵點,就要來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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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 第 33 條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 34 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其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密 集之類目及標準者,經申請許可後,得承受耕地;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 類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應檢具經營 利用計畫及其他規定書件,向承受耕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 關提出,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證明文件,憑以申辦土地所有權 移轉登記。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當地農業發展情況及所申請之類目、經營利用計畫等因 素為核准之依據,並限制其承受耕地之區位、面積、用途及他項權利設定 之最高金額。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之移轉許可準 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藝人、名嘴怎麼「稅」 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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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名嘴怎麼「稅」 差很大2017-02-09 文章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076670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 藝人、模特兒、名嘴等收入高,常被國稅局列為查稅對象,被補稅的案例也時有所聞,最常見的補稅原因就是「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的認定爭議,包括天后張惠妹、名模林志玲、主持人蔡康永等,都曾因此被要求補稅。 2010年時林志玲補稅六八四萬元。(資料照,記者胡舜翔攝) 國稅局官員說明,藝人的收入若被認定「薪資所得」,報稅時只能扣除十二.八萬元;若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可核實列報成本費用或扣除四十五%再課稅。不過,藝人的收入到底是「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國稅局與當事人的認知常有落差,不少藝人因此被補稅。 林志玲當年敗訴 補稅684萬 最有名的就是二○一○年的林志玲補稅案,雖然最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林志玲敗訴,應補稅六八四萬元,但也因此催生「林志玲條款」,財政部賦稅署在「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明訂「表演人」有十類,將模特兒也列入。 不過,賦稅署官員表示,藝人的所得類別如何認定,仍須視藝人與經紀公司所簽合約而定,若以經紀公司名義簽約接案,通常會被認定「薪資所得」;若委託經紀公司為代理人洽談工作,再以藝人名義簽約,且由藝人負擔成本費用,可視為執行業務所得。 另外,不少藝人開設「個人工作室」、「傳播公司」等節稅,因為成立公司可適用營所稅,目前營所稅稅率僅十七%,遠低於綜所稅最高稅率四十五%,加上許多開銷可以報公司帳,節稅效果相當大。 不過,藝人工作室被補稅的案例也不少,主持人吳宗憲的「傑克傳播」、「頡客隆」都曾抗稅敗訴。國稅局官員表示,藝人工作室常因虛列成本費用而被補稅,這套手法稅捐機關都知道,因此對藝人工作室的支出審核非常嚴格,都會一一檢視列報費用是否與業務有關,與業務無關的就會被剔除補稅。 謝會計師回答案例:http://www.sme-accounting.tw/index.php?op=op4_fourm&qid=529110

將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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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文章出處:https://www.ntb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952/8519725852362857254?tagCode=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年關期間,偶有營業人以其產製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員工或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及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應將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以時價為準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年節期間,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項目列帳,且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規定,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惟如係將自己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贈與員工或他人者,因產製或購入貨物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轉送員工或他人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年節前購入一批A貨品,成本價格為新臺幣(以下同)50,000元,預計於市場上銷售,售價為70,000元,嗣後甲公司以無償方式捐贈乙公司,作為乙公司尾牙摸彩贈品,如甲公司所購入之A貨品原係供銷售使用,購買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無償贈與乙公司,則甲公司應依前揭營業稅法規定,按A貨品售價(時價)70,000元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如甲公司購入A貨品時已決定捐贈乙公司作為尾牙贈品,並以適當項目入帳,且進項稅額未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依前揭函釋規定,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有上開應視為銷售貨物行為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如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將可免除漏稅之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謝會計師回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十八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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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十八條之二 更新日期:106-08-07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 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 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謝會計師回答案例:http://www.sme-accounting.tw/index.php?op=op4_fourm&qid=529121

委託、受託代銷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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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會計師回答案例: http://www.sme-accounting.tw/index.php?op=op4_fourm&qid=529122 委託、受託代銷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文章出處: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4/7679151033446460686?tagCode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有業者委外銷售商品時,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因銷售金額高達數千萬元,經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處以100萬元之罰鍰。&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及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與乙營業人簽訂代理銷售合約,合約書內容記載乙營業人須依甲營業人所規定之價格,接受消費者訂貨後,轉向甲營業人訂貨,而甲營業人須配合乙營業人指定之日期,將貨品送至乙營業人指定之地點,且乙營業人必須負責收取貨款,如發生呆帳導致貨款無法收回,乙營業人應負全責,至代銷佣金,則於每月月底依合約所訂價格抽成;依上揭規定,甲營業人應於貨物送出時開立統一發票給乙營業人,再由乙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但甲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註明委託代銷的統一發票給乙營業人,卻直接跳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經該局查獲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銷售額處5%罰鍰(最高可處罰鍰100萬元)。&該局呼籲,營業人應遵守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聯絡人大安分局楊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100)

公司型補習班 明年要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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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會計師回答案例:http://www.sme-accounting.tw/index.php?op=op4_fourm&qid=529091 公司型補習班 明年要稅了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2606587 2017-07-27 00:57經濟日報 記者 林潔玲 ╱台北報導 明(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型態的補習班須繳納營業稅,獨資個人名義設立的補習班,若未向教育部立案者也需課營業稅,已立案者持續免徵。財政部官員表示,國稅局將進行稅籍清查、輔導期至年底。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明年元旦起以公司型態成立及未登記立案的補習班,須課徵5%營業稅並開立發票,估計將有上千家補教業受影響。 記者胡經周/攝影 近期崛起的線上直播教課,財政部表示,只是教學方式不同,只要是跟老師有互動教學,補習班就回歸組織型態來進行課稅。 安永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表示,營業稅本質上就是消費稅,須由消費者負擔,未來企業型態補習班恢復課徵營業稅後,增加成本恐直接轉嫁至學費上。 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及授權訂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學校、機關、團體與私人皆可設立補習班。過去私人是指自然人,教育部為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的費用,也發布解釋函,私人含法人或有營利目的的法人,不限自然人,因此2003年財政部也發布解釋令,公司型補習班同樣適用免營業稅規範。 立法院上會期提案,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等免徵營業稅是租稅不公。 補習班提供的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已實施32年之久,財政部徵詢教育部意見後,昨(26)日廢止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的公司,收取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2018年1月1日生效。 以組織型態來看,現行獨資個人名義設立的補習班免營業稅,但個人所得須納入「其他所得」計算課徵綜所稅。 未來則分為兩塊,約1.8萬多家已向教育部立案者,可維持免營業稅,只需繳納綜所稅;但未立案者不可免稅,須課徵5%營業稅。 官員指出,未立案的補習班中,以家教班較多,過去各區國稅局皆有資料但非課稅範圍並未稽查,未來會進行稅籍清查,同時也會通報教育部,輔導期到今年底。 而公司型態的補習班,現行除了繳納營所稅,負責人或股東也須針對營利所得繳納綜所稅,若有銷售教材者則須課徵5%營業稅。而在明年開始,公司型態的補習班皆須課徵營業稅,目前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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