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名嘴怎麼「稅」 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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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名嘴怎麼「稅」 差很大2017-02-09
文章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076670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

藝人、模特兒、名嘴等收入高,常被國稅局列為查稅對象,被補稅的案例也時有所聞,最常見的補稅原因就是「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的認定爭議,包括天后張惠妹、名模林志玲、主持人蔡康永等,都曾因此被要求補稅。



2010年時林志玲補稅六八四萬元。(資料照,記者胡舜翔攝)

國稅局官員說明,藝人的收入若被認定「薪資所得」,報稅時只能扣除十二.八萬元;若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可核實列報成本費用或扣除四十五%再課稅。不過,藝人的收入到底是「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國稅局與當事人的認知常有落差,不少藝人因此被補稅。
林志玲當年敗訴 補稅684萬

最有名的就是二○一○年的林志玲補稅案,雖然最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林志玲敗訴,應補稅六八四萬元,但也因此催生「林志玲條款」,財政部賦稅署在「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明訂「表演人」有十類,將模特兒也列入。

不過,賦稅署官員表示,藝人的所得類別如何認定,仍須視藝人與經紀公司所簽合約而定,若以經紀公司名義簽約接案,通常會被認定「薪資所得」;若委託經紀公司為代理人洽談工作,再以藝人名義簽約,且由藝人負擔成本費用,可視為執行業務所得。

另外,不少藝人開設「個人工作室」、「傳播公司」等節稅,因為成立公司可適用營所稅,目前營所稅稅率僅十七%,遠低於綜所稅最高稅率四十五%,加上許多開銷可以報公司帳,節稅效果相當大。

不過,藝人工作室被補稅的案例也不少,主持人吳宗憲的「傑克傳播」、「頡客隆」都曾抗稅敗訴。國稅局官員表示,藝人工作室常因虛列成本費用而被補稅,這套手法稅捐機關都知道,因此對藝人工作室的支出審核非常嚴格,都會一一檢視列報費用是否與業務有關,與業務無關的就會被剔除補稅。

謝會計師回答案例:http://www.sme-accounting.tw/index.php?op=op4_fourm&qid=52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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