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好友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

第 33 條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 34 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其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密
集之類目及標準者,經申請許可後,得承受耕地;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
類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應檢具經營
利用計畫及其他規定書件,向承受耕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
關提出,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證明文件,憑以申辦土地所有權
移轉登記。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當地農業發展情況及所申請之類目、經營利用計畫等因
素為核准之依據,並限制其承受耕地之區位、面積、用途及他項權利設定
之最高金額。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之移轉許可準
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留言

熱門文章

勞務所得(勞務費、稿費、兼職薪資),如何扣繳稅款及扣取二代健保補充保費?113年版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方式及介紹-書審、所得額標準、同業淨利、查帳、會計師稅務簽證(113.8版)

我公司(行號)辦理暫停營業(停業),是不是就沒別的事情要做了??營業稅要報嗎?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要報嗎?各類所得扣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要報嗎?-113.12

公司車輛過戶至他人(其他公司或個人)名下的重點分析-114.2

營業稅申報書(401表)要如何看?如何判讀?-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