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將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文章出處:https://www.ntb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952/8519725852362857254?tagCode=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年關期間,偶有營業人以其產製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員工或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及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應將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以時價為準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年節期間,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項目列帳,且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規定,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惟如係將自己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贈與員工或他人者,因產製或購入貨物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轉送員工或他人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年節前購入一批A貨品,成本價格為新臺幣(以下同)50,000元,預計於市場上銷售,售價為70,000元,嗣後甲公司以無償方式捐贈乙公司,作為乙公司尾牙摸彩贈品,如甲公司所購入之A貨品原係供銷售使用,購買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無償贈與乙公司,則甲公司應依前揭營業稅法規定,按A貨品售價(時價)70,000元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如甲公司購入A貨品時已決定捐贈乙公司作為尾牙贈品,並以適當項目入帳,且進項稅額未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依前揭函釋規定,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有上開應視為銷售貨物行為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如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將可免除漏稅之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謝會計師回答案例:http://www.sme-accounting.tw/index.php?op=op4_fourm&qid=52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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