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十八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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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十八條之二
更新日期:106-08-07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
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
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謝會計師回答案例:http://www.sme-accounting.tw/index.php?op=op4_fourm&qid=52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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