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十八條之二

加入好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十八條之二
更新日期:106-08-07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
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
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謝會計師回答案例:http://www.sme-accounting.tw/index.php?op=op4_fourm&qid=529121

留言

熱門文章

勞務所得(勞務費、稿費、兼職薪資),如何扣繳稅款及扣取二代健保補充保費?113年版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方式及介紹-書審、所得額標準、同業淨利、查帳、會計師稅務簽證(113.8版)

我公司(行號)辦理暫停營業(停業),是不是就沒別的事情要做了??營業稅要報嗎?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要報嗎?各類所得扣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要報嗎?-113.12

公司車輛過戶至他人(其他公司或個人)名下的重點分析-114.2

執行業務所得-所得稅扣繳及二代健保計算機(9A)-測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