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贈與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地價稅亦需重新提出申請才有優惠稅率


土地贈與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地價稅亦需重新提出申請才有優惠稅率

(臺中訊) 邇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配偶贈與取得的土地,贈與前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贈與後還需要再重新提出申請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經配偶贈與而取得時,因為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如果要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仍應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土地所有權因贈與移轉,縱使用途未變更,移轉後承受該房地之所有權人,仍需重新提出地價稅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留言

熱門文章

無法拿到發票或收據時,要怎麼報帳??支出證明單OK嗎-114.5

【轉載】兼職收入怎麼報?兼職薪資vs.執行業務所得-115.1

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不休假獎金,符合勞基法規定者免納所得稅

統一發票未蓋專用章就交給購買人,有何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