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訂定置董事1 人(或董事2人),該名董事請假代理問題?
公司章程訂定置董事1 人(或董事2人),該名董事請假代理問題?
一、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2項或第192條第2項規定僅置董事1人,如該名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因無其他董事,故無人可代理,爰倘公司僅置董事1人,須審慎評估前開情形。
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係採合議制,且依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三七四號判決之意旨,會議決議應有二人以上當事人基於平行與協商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成立之法律行為之基本形式要件。是以董事會如僅由董事一人親自出席,即使有其他董事委託代理出席,因實質上無從進行討論,未具會議之基本形式要件,與上開判例之要旨有違,係屬無效。
一、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2項或第192條第2項規定僅置董事1人,如該名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因無其他董事,故無人可代理,爰倘公司僅置董事1人,須審慎評估前開情形。
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係採合議制,且依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三七四號判決之意旨,會議決議應有二人以上當事人基於平行與協商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成立之法律行為之基本形式要件。是以董事會如僅由董事一人親自出席,即使有其他董事委託代理出席,因實質上無從進行討論,未具會議之基本形式要件,與上開判例之要旨有違,係屬無效。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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