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解散」適用何對象?如何辦理?

「命令解散」適用何對象?如何辦理?

依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又利害關係人申請公司命令解散,可用書面敘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狀況,以郵寄或臨櫃(商業處總收文)方式函送辦理。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252)、石門區(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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