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議事錄內容應如何記載?

一、依公司法第205條第5項規定,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同條第6項規定,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因無實際集會,不適用公司法第204條有關董事會召集之規定。至於書面同意行使其表決權如何進行,公司法並無規定,公司可自行決定。

二、董事會議事錄之記載,依同法第207條第2項準用第183條規定:「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第4項)」。書面行使表決權形成之決議,應作成書面留供日後查考,是否以議事錄為名稱,則由公司自行決定。

三、如董事會議案採書面決議,其議事錄記載方式,除表彰係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外,因無實際開會故無需記載會議場所。其餘事項可參照前揭公司法第207條第2項準用第183條所規定之議事錄應記載內容,依事實記載即可。由董事本人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不得委託代理人。董事書面表決之意思表示之撤回,回歸民法規定辦理。

留言

熱門文章

營業稅申報書(401表)要如何看?如何判讀?-113.7版

📢配合物價指數(CPI)調整,一張圖告訴您113年遺贈稅新標準!

每期營業稅申報的提醒事項_113.7版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方式及介紹-書審、所得額標準、同業淨利、查帳、會計師稅務簽證(113.8版)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及注意事項相關流程 (參考)-2024.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