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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字母是否可為商業名稱使用?

英文字母是否可為商業名稱使用? 依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5條規定:「商業名稱之登記應使用我國文字,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 故商業名稱以本國文字為限,且不宜插入英文字母。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商號名稱可否以人名為之?

商號名稱可否以人名為之? 商號名稱如欲以人名為之,僅限使用該商號負責人或合夥人之姓名。(商業登記法第27條規定)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商業名稱如讀音相同,但字型、字義不同,是否得以核准?

商業名稱如讀音相同,但字型、字義不同,是否得以核准? 以字型、字義不同之「莉法苑」登記為商號名稱,參酌「商業登記法」規範,尚無不合。(經濟部95年10月12日經商六字第09502338090號函)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現行臺北市政府對八大行業之管理機制為何?

現行臺北市政府對八大行業之管理機制為何? 1.為維護已核准登記之八大行業營業場所公共安全,商業處每年會同建管、消防、衛生、環保等單位執行營業場所聯合檢查,檢查不合格者,均予列管複查並依法處理。  2.為管理違規八大行業,商業處除執行例行性商業稽查,並不定期加強列管複查及與警察局橫向聯繫,如經查獲違反規定,即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處罰。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如何查詢公司已解散?

如何查詢公司已解散? 請進入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 工登記資料查詢/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鍵入查詢條件及資料,即可得知公司最新登記狀況。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以個人或家庭使用之電視遊樂器或電腦加裝框體供人打玩並以此營利,是否屬電子遊戲場業?

以個人或家庭使用之電視遊樂器或電腦加裝框體供人打玩並以此營利,是否屬電子遊戲場業? 1.如果業者以供個人或家庭使用之電視遊樂器(如PS2、PS3、Xbox等)、電腦、其他類似方式操作之機具或軟體,或另外加設螢幕(以電視、液晶螢幕或投影機等)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方式,該機具所提供遊戲內容與經濟部所評鑑分類通過之電子遊戲機性質相符,並以此營業(計次或計時收費),就屬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範的電子遊戲場業。   2.經濟部以往(89至92年間)針對電視遊樂器附設投幣裝置供人遊戲娛樂之商業,歸屬為「其他娛樂類」或「遊樂園業」之相關函釋已不符實際需要,均不再援用,也就是說有第1項情形時應為「電子遊戲場業」。  3.如需查詢經濟部評鑑通過之電子遊戲機圖片或操作方式,可至經濟部全國工商行政入口網查詢(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查詢路徑:資訊檢索∕資料下載∕評鑑通過電子遊戲機名錄下載)。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252)、石門區(253)

有限公司股東拋棄出資額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有限公司股東拋棄出資額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依據經濟部93年3月30日研商「公司登記疑義會議」(93.4.1經商字第09302051850號函)之案由四決議:有限公司股東聲明拋棄所持之出資額時,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逕行辦理減資登記,惟公司章程應將該股東姓名及其出資額刪除,不列入修章次數亦無需檢附股東同意書。(經濟部94.4.15經商字第09402045670號函)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芝區(252)、石門區(253)

何謂主管機關依職權「限期改選」及「當然解任」?

何謂主管機關依職權「限期改選」及「當然解任」? 按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準此,主管機關依職權限期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期滿時,發生當然解任之效力,尚無須俟主管機關為解任之處分始生解任效力之問題。(經濟部91.7.12商字第09102139170號)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