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個人或家庭使用之電視遊樂器或電腦加裝框體供人打玩並以此營利,是否屬電子遊戲場業?

以個人或家庭使用之電視遊樂器或電腦加裝框體供人打玩並以此營利,是否屬電子遊戲場業?


1.如果業者以供個人或家庭使用之電視遊樂器(如PS2、PS3、Xbox等)、電腦、其他類似方式操作之機具或軟體,或另外加設螢幕(以電視、液晶螢幕或投影機等)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方式,該機具所提供遊戲內容與經濟部所評鑑分類通過之電子遊戲機性質相符,並以此營業(計次或計時收費),就屬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範的電子遊戲場業。
 
2.經濟部以往(89至92年間)針對電視遊樂器附設投幣裝置供人遊戲娛樂之商業,歸屬為「其他娛樂類」或「遊樂園業」之相關函釋已不符實際需要,均不再援用,也就是說有第1項情形時應為「電子遊戲場業」。 

3.如需查詢經濟部評鑑通過之電子遊戲機圖片或操作方式,可至經濟部全國工商行政入口網查詢(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查詢路徑:資訊檢索∕資料下載∕評鑑通過電子遊戲機名錄下載)。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252)、石門區(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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