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個人或家庭使用之電視遊樂器或電腦加裝框體供人打玩並以此營利,是否屬電子遊戲場業?

以個人或家庭使用之電視遊樂器或電腦加裝框體供人打玩並以此營利,是否屬電子遊戲場業?


1.如果業者以供個人或家庭使用之電視遊樂器(如PS2、PS3、Xbox等)、電腦、其他類似方式操作之機具或軟體,或另外加設螢幕(以電視、液晶螢幕或投影機等)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方式,該機具所提供遊戲內容與經濟部所評鑑分類通過之電子遊戲機性質相符,並以此營業(計次或計時收費),就屬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範的電子遊戲場業。
 
2.經濟部以往(89至92年間)針對電視遊樂器附設投幣裝置供人遊戲娛樂之商業,歸屬為「其他娛樂類」或「遊樂園業」之相關函釋已不符實際需要,均不再援用,也就是說有第1項情形時應為「電子遊戲場業」。 

3.如需查詢經濟部評鑑通過之電子遊戲機圖片或操作方式,可至經濟部全國工商行政入口網查詢(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查詢路徑:資訊檢索∕資料下載∕評鑑通過電子遊戲機名錄下載)。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252)、石門區(253)

留言

熱門文章

營業稅申報書(401表)要如何看?如何判讀?-113.7版

📢配合物價指數(CPI)調整,一張圖告訴您113年遺贈稅新標準!

每期營業稅申報的提醒事項_113.7版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方式及介紹-書審、所得額標準、同業淨利、查帳、會計師稅務簽證(113.8版)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及注意事項相關流程 (參考)-2024.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