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主管機關依職權「限期改選」及「當然解任」?

何謂主管機關依職權「限期改選」及「當然解任」?


按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準此,主管機關依職權限期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期滿時,發生當然解任之效力,尚無須俟主管機關為解任之處分始生解任效力之問題。(經濟部91.7.12商字第09102139170號)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

留言

熱門文章

勞務所得(勞務費、稿費、兼職薪資),如何扣繳稅款及扣取二代健保補充保費?114.5

公司車輛過戶至他人(其他公司或個人)名下的重點分析-114.5

無法拿到發票或收據時,要怎麼報帳??支出證明單OK嗎-114.5

網友提問:請問像是 uber這類的taxi收據,可以報帳嗎??-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