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或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優惠稅率8%之期限至109年8月14日止,請把握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欲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規定適用優惠稅率8%,請於109年8月14日以前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經核准適用資金專法規定後,於規定期限內將資金匯回存入受理銀行外匯存款專戶時,由受理銀行依匯回外幣金額按下列稅率代為扣取稅款,並依當日實際成交匯率結售為新臺幣金額後繳納稅款及辦理申報:
一、於資金專法施行之日起算1年內(108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為8%。
二、於資金專法施行滿1年之次日起算1年內(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為10%。
該局指出,個人及營利事業經申請核准依資金專法匯回資金,應於國稅局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1個月內,向受理銀行辦理外匯存款專戶開戶及將境外資金匯回存入該專戶。未能於上開期限內匯回存入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國稅局申請展延1次,展延期間以1個月為限。資金未於限期內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者,該核准文書即失效,如欲適用資金專法規定,應重新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適用。
該局呼籲,個人及營利事業欲依資金專法規定匯回境外資金並適用優惠稅率者,請把握申請期限。申請適用資金專法之申請書表格式及相關規定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專區】下載運用。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該局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經核准適用資金專法規定後,於規定期限內將資金匯回存入受理銀行外匯存款專戶時,由受理銀行依匯回外幣金額按下列稅率代為扣取稅款,並依當日實際成交匯率結售為新臺幣金額後繳納稅款及辦理申報:
一、於資金專法施行之日起算1年內(108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為8%。
二、於資金專法施行滿1年之次日起算1年內(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為10%。
該局指出,個人及營利事業經申請核准依資金專法匯回資金,應於國稅局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1個月內,向受理銀行辦理外匯存款專戶開戶及將境外資金匯回存入該專戶。未能於上開期限內匯回存入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國稅局申請展延1次,展延期間以1個月為限。資金未於限期內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者,該核准文書即失效,如欲適用資金專法規定,應重新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適用。
該局呼籲,個人及營利事業欲依資金專法規定匯回境外資金並適用優惠稅率者,請把握申請期限。申請適用資金專法之申請書表格式及相關規定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專區】下載運用。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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