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營業場所預先查詢~2023.5版

●自111年12月1日起,公司商業登記營業場所全面預審,請先以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系統申請查詢,並隨公司商業登記案件檢附營業場所預審符合規定之查詢結果,如未檢附,將以宣導函請申請人檢附預審結果,始續行辦理登記事宜。

 

 

申請案件需上傳查詢地址之近3個月內建物登記謄本;使用用途勾選住宅為主兼辦公室者,請詳讀以下文字

●自即日起,營業場所審查增加「住宅為主兼辦公室」選項,申請人營業場所現場用途如為「住宅為主兼辦公室使用」,且申請建物坐落土地使用分區為「住2、住2-1、住2-2、住3、住3-1、住3-2、住4、住4-1、商1、商2、商3、商4」任一分區或同時跨幾分區者,請於申請預審時檢附下列文件:

1.建物登記謄本。

2.切結書一份。〈須切結現場實際作住宅使用占建物登記面積之比例超過3/5、辦公室使用小於2/5。 切結人(公司或商業名稱)須與預審案件申請人(公司或商業名稱)及後續申請登記申請人一致;並請填寫公司或商業名稱(需蓋公司/商業印鑑);切結書負責人簽名請以正楷書寫,字跡須清晰可供辨認;切結書請以彩色版本送審,。範例:https://reurl.cc/OVjGly

 

3. 土地使用分區查詢證明文件〈可依建物登記謄所載建物坐落地號,於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頁免費查詢:https://reurl.cc/ZAAbXl〉。

營業場所將以住宅使用審查,惟如經檢舉至現場訪視,現場主要為辦公室使用或本業使用而有不符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情事者,仍將依都計法令規定予以裁處。

●如未收到營業場所查詢案件審核完成通知,可利用案件進度查詢功能以申請人資料查詢,列印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案件明細表亦可辦理公司、商業登記。

●自112年起,每日受理預審申請案逾220件者,將遞延為次日申請案件,結案日期請參考申請通知電子郵件,請大家耐心等候。同一地址同日申請預審逾3件者或同一e-mail、申請人同日申請逾3件者,當日將無法再進行預審送件,敬請見諒;另一件申請案件最多可查詢5項營業項目,於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案件時,核准函文至多載明一件申請案件最多5項營業項目,建請審查主要經營之營業項目即可。

●如經營夾娃娃機、選物販賣機等行業,請直接查詢夾娃娃機或選物販賣機內容物之營業項目(如內容物娃娃歸屬F209060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內容物食用罐頭歸屬F203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請勿備註娃娃機或選物販賣機,以避免混淆營業項目之認定。

●如有已審核完成之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未收到通知者,煩請撥打電話:27208889/1999轉分機6485、6491,提供營業場所查詢案件之案號及電子信箱,將儘快為您補寄審核完成通知郵件。

本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系統請使用瀏覽器Chrome開啟,避免案件無法申請,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無建築物登記謄本及使用執照之地址,欲申請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應如何處理?

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結果,考量都計建管相關法令規定變動更迭,爰自審核完成日起算6個月內,始可據以辦理公司(商業)相關登記,超過6個月者,煩請重新申請營業場所預先查詢,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使用執照變更登記欄如有該樓層之(OO北市工建字第OOOO號)相關資料,請檢附公文相關內容或圖說以利審查。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所載之(用途),僅係供作檢討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內部裝修材料、分間牆構造等規定之依據,至若與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所載用途不符者,當得視實際需要另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且不得作為申請本府各機關營業證照之證明文件。

●以共同工作空間查詢地址之土地使用分區限為工業區,於申請營業場所查詢案件時,營業場所現場用途須為「限辦公室使用」,並於每項營業項目備註「共同工作空間」,且除檢附3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外,須於申請時檢附下列文件:

(一)共同工作空間名冊(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網站揭露者為限,網址:https://www.startup.taipei/)。

(二)與共同工作空間廠商之租賃契約。

(三)承租空間之現況照片,以利審查人員確認是否符合共同工作空間之資格。

●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3、94條之規定,屬不合現行規定之原有土地及建築物,但領有98年4月13日前含擬登記項目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未中斷二年證明者,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惟爾後營業倘中斷使用超過二年者,則不得再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有關「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內涉及取得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及非住宅使用規定之證明文件。

●自109年1月1日起,依「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規定,凡公司(商業)營業項目登記有:J702050舞廳業、J702060舞場業、J702070酒家業、J702080酒吧業、J702030特種咖啡茶室業、J701030視聽歌唱業、JZ99020三溫暖業、J702090夜店業、J701010電子遊戲場業、J701070資訊休閒業、F299010成人用品零售業、F501050飲酒店業、F501060餐館業、F501990其他餐飲業、JF01020按摩業(視障按摩業者除外)、JF01030腳底按摩業、JF01010傳統整復推拿業、JZ99110瘦身美容業、J801030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J802010運動訓練業、JA01010汽車修理業、JA02020機車修理業、F2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JA01990其他汽車服務業、J701020遊樂園業、JI01010互動式情境體驗服務業、I301050實境體感應用服務業、JZ99180寵物美容服務業、F206050寵物食品及其用品零售業、H703120自助儲物空間業,申請前述登記時本府將主動提供其營業場所之協助查詢服務,期藉此提醒及促使業者應慎選合法地點營業。

●下列項目「非屬公司(商業)登記範疇,不屬於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系統審查範圍」,建議申請人查詢營業項目時,避免加註下列文字:共享廚房、托嬰中心、月子中心、外國政府駐華辦事處、醫事機構(如診所、藥局、驗光所等)、需考取執照之事務所(如律師、建築師、會計師、土木技師、地政士等)、非營利組織(如宗教團體、基金會等);另營業項目「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非主要營業項目之範疇,爰無法審查此營業項目,請申請人查詢主要經營之營業項目。

●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案件進度查詢分機
都發局:6736、6737、6738、6740、6741、6742、6745、6746、6747
建管處:8340、2781、2780

●營業場所查詢相關常見問答,請從此進入後,於標題輸入關鍵字「營業場所」查詢。

●如欲辦理臺北市大內湖區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申請,申請書及作業流程請至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網站(https://reurl.cc/1xV9v8)下載使用。

  1. 只要知曉欲申請之土地、建物之段、小段、地建號,申請人持國民身分證等證件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或地政便民工作站臨櫃申請,或逕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帳號,自行上網下載列印登記謄本。
  2. 目前申請謄本有下列管道:
    1. 臨櫃申請:可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或地政便民工作站申請紙張謄本。
    2. 網路申請:紙張謄本可透過【市民服務大平台】( https://reurl.cc/W4mKOO ) 申請;電子謄本可至【網路申領電子謄本網站】( https://reurl.cc/6gmnby ) 或【北北桃地政資訊網路e點通】( https://reurl.cc/NaMKNn ) 申請。
    3. 通信申請:將謄本申請書、足額規費及郵資一併寄送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書明「通信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字樣(第一類及第三類登記謄本及地價謄本不受理通信申請)。
    4. 傳真申請:將謄本申請書傳真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領件時再行繳費(第三類登記謄本及地價謄本不受理傳真申請)。

 ●申請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請上傳3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其上主要須載明門牌地址及樓層面積,以利審核人員審查;另因「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查詢之建物面積與實際可營業使用面積不盡相同,請勿以「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查詢結果代替建物登記謄本。

 ●公司(商業)辦理相關登記時,如不同公司(商業)之營業地址及登記之營業項目相同,營業場所查詢結果可提供不同公司(商業)辦理登記,不受申請人名稱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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