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後,資本額是不是就可以領走?
公司設立後,資本額是不是就可以領走?
不能借資本(俗稱假資本、資本不實),開公司就是要用自己的錢,以免受罰!
公司法 第九條(不實登記之撤銷與處罰)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再三提醒:
1、主管機關會有6-8個月的隨機查閱期;錢存進公司後,就是公司的錢,不是個人的錢,不能隨意領走,要有憑證,要有資料佐證。
只是是出去的錢,都要證明是公司的營業用途。
(note:最近才聽過查10幾年前驗資後把資金轉出的案子~~)
2、以現在大數據查核的機制,再加上主管機關要求銀行、會計師或相關單位通報洗錢,以前沒被查到、不代表現在就不會被查到!!
3、如果放個幾天就領出來,馬上就會列入主管機關重點查核的對象
4、新成立的公司,最容易被查
5、不要以為資本額小就沒事,就有案例是不到資本額10萬元被查的,所以資本額小也會出事
6、分次領可不可以?
如果無法具體說明資金用途,被查到的機率就會變高,不建議動用股款
(就算分次領出,也只是降低可能查核的機率一點點.........,搞不好也不會降低多少機率,但被查到時就很難說明)
7、跟別人借錢開公司可不可以?
延伸閱讀:淺談公司資本不實問題
以個人借錢來增資,等驗資完後然後由公司直接返還該借款?
=>可能違反公司法第9條之規定:登記後將股款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
a、並不是指股東所繳的股款中,不得有借入的款項,但需要注意:增資後不得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
b、能否用公司為主體向金融機構借錢,然後增資公司?
=>公司的存款,非屬股東的資金,當然不能拿來增資。
c、能否拿公司上期的獲利來增資?
=>公司的盈餘,未合法分配回股東前,非屬股東的資金,當然不能拿來增資。
而且要動用一定要有確實的憑證 ,例如發放公司員工的薪資(要報扣繳憑單) 、支付廠商貨款(要有發票或收據) ;金流憑證合約越完整越好
結論:
夜路走多就是怕遇到鬼,闖紅燈沒被查到不代表就合法、只代表您的運氣好!!
走正路才是企業長久經營的不敗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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