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後,資本額是不是就可以領走?

公司設立後,資本額是不是就可以領走? 

不能借資本(俗稱假資本、資本不實),開公司就是要用自己的錢,以免受罰!


公司法 第九條(不實登記之撤銷與處罰)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再三提醒:
1、主管機關會有6-8個月的隨機查閱期
錢存進公司後,就是公司的錢,不是個人的錢,不能隨意領走,要有憑證,要有資料佐證。

只是是出去的錢,都要證明是公司的營業用途。
(note:最近才聽過查10幾年前驗資後把資金轉出的案子~~)

2、以現在大數據查核的機制,再加上主管機關要求銀行、會計師或相關單位通報洗錢,以前沒被查到、不代表現在就不會被查到!!

3、如果放個幾天就領出來,馬上就會列入主管機關重點查核的對象

4、新成立的公司,最容易被查

5、不要以為資本額小就沒事,就有案例是不到資本額10萬元被查的,所以資本額小也會出事

 6、分次領可不可以?
如果無法具體說明資金用途,被查到的機率就會變高,不建議動用股款
(就算分次領出,也只是降低可能查核的機率一點點.........,搞不好也不會降低多少機率,但被查到時就很難說明)

7、跟別人借錢開公司可不可以?
以個人借錢來增資,等驗資完後然後由公司直接返還該借款?
=>可能違反公司法第9條之規定:登記後將股款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
a、並不是指股東所繳的股款中,不得有借入的款項,但需要注意:增資後不得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

b、能否用公司為主體向金融機構借錢,然後增資公司?
=>公司的存款,非屬股東的資金,當然不能拿來增資。

c、能否拿公司上期的獲利來增資?
=>公司的盈餘,未合法分配回股東前,非屬股東的資金,當然不能拿來增資。

8、除非真的很急著要用到股款,不然我們一般是建議,要等到公司成立後,股款才能動用;
而且要動用一定要有確實的憑證 ,例如發放公司員工的薪資(要報扣繳憑單) 、支付廠商貨款(要有發票或收據) ;金流憑證合約越完整越好


結論:
夜路走多就是怕遇到鬼,闖紅燈沒被查到不代表就合法、只代表您的運氣好!!
走正路才是企業長久經營的不敗之道!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本文僅供參考。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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