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前已發生之損失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所稱之「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係指投資後被投資公司所發生之損失實現而言,如為投資前已發生之損失,不得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5年間以新臺幣(下同)1.6億元買進乙公司80%股權,乙公司於106年股東會通過辦理減資以彌補虧損,減少實收資本額1億元,減資比率50%;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以投資成本1.6億元乘以減資比率50%,申報投資損失8千萬元。惟乙公司實收資本額2億元,106年減資彌補虧損前之累積虧損1億元,甲公司105年投資前,乙公司帳上已有累積虧損6千萬元,此虧損並非甲公司參與投資後之損失,自不符合投資損失認列要件。故按甲公司投資乙公司營運後產生之淨損比例重新核算,甲公司可申報之投資損失為3千2百萬元〔投資成本1.6億元*(投資後發生之虧損4千萬元/減資前累積虧損1億元)*減資比率50%〕,其餘4千8百萬元不可列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應注意投資前的虧損不得列報投資損失,以免申報錯誤。

https://accounting.sme.gov.tw/run.php?name=forum&file=post&p=567793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ot84351

留言

熱門文章

營業稅申報書(401表)要如何看?如何判讀?-113.7版

📢配合物價指數(CPI)調整,一張圖告訴您113年遺贈稅新標準!

每期營業稅申報的提醒事項_113.7版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方式及介紹-書審、所得額標準、同業淨利、查帳、會計師稅務簽證(113.8版)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及注意事項相關流程 (參考)-2024.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