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公司本身所委託的設計公司在國外有部門,而國外部門先代墊我們公司的費用,後續再以國外的發票來向本公司請款,請問國外的發票可以扣抵營業稅嗎 ? 謝謝 !
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之左列憑證:
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四項準用該條款
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綜上所述,因國外的發票並無載明國內的統一編號,所以無法扣抵營業稅。
原文出處:https://accounting.sme.gov.tw/run.php?name=forum&file=post&p=340309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之左列憑證:
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四項準用該條款
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綜上所述,因國外的發票並無載明國內的統一編號,所以無法扣抵營業稅。
原文出處:https://accounting.sme.gov.tw/run.php?name=forum&file=post&p=3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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