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在診所名下的車輛,使用後,如有出售時,應如何申報?

登記在診所名下的車輛,使用後,如有出售時,應如何申報?

執行業務者所有之車輛,於出售時,應以其出售金額與未折減餘額比較,若出售金額大於未折減餘額,則其差額應列為出售年度之其他收益,反之則有其他損失。


補充1:
專營專業性勞務之執行業務者,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且專供專業性勞務使用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法規名稱: 專營專業性勞務之執行業務者銷售非經常性買進賣出且專供專業性勞務使用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604704460號 令

補充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
汽車所有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下列規定提出證明文件:
四、以執行業務者名義申請登記者,應繳驗該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並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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