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出差需要文件-115.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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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出國工作時計算出差天數的方法通常是「算頭不算尾」,比如6月1日出差,6月7日回國,算是6天的出差。
第二種:
如果選擇「住宿費」跟「膳雜費」分開計算,也就是「住宿費」實報實銷,「住宿費」的部分要有單據;「膳雜費」的部分不用單據、按日支金額的50%報帳即可。
假設你拿了4個晚上住宿的發票 (也就是旅館的發票),換算成台幣為NTD40,000元,則「住宿費」可實報實銷NTD40,000元。
再加上日支數額的50%申報為「膳雜費」,即
USD290×匯率32 × 出差5天 × 50%= NTD23,200元可認列的膳宿雜費金額為
【住宿費】NTD40,000 +【 膳雜費】NTD23,200 = NTD63,200元。
這樣認列是不是比第一種來得多?
公司透過靈活選擇,可以更有效利用報帳規定!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115年適用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113年、114年適用
二、交通費:實報實銷
原則上,只要保存相關收據或發票等單據,像是機票票根及登機證,按實際支出申報即可。
實務上的交通費認列,都以機票為準;
2、除了機票之外,比較小額的像是搭計程車、搭船、搭火車等,實務上這種大都是算在第一點的膳雜費裡面,較少單獨認列。
營利事業因業務所須列報之員工國外出差旅費,除已報支每日膳宿雜費,得否再列報於市區乘坐之「交通費」?
提醒:
支付後無論是發票、收據還是票根,都建議妥善保留,因為這類支出通常屬於實報實銷,沒有單據就無法報帳。
所以,拿到什麼就收著,方便後續申報!
三、出差報告單: (證明與營業相關,必填!)
如果拿家庭支出報帳,除了被剔除補稅之外,甚至有可能被罰!
範例下載:
出差報告單上,通常建議包含以下內容:
- 地點:你去的地方
- 拜訪客戶名稱:與哪些客戶或合作夥伴會面
- 出差事由:工作內容,盡可能詳述
- 費用請款明細:清楚列出相關支出
- 出差人員:公司負責人或是員工
出差匯率:沒有一定,但通常會參考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的規定,出差旅費以出國前一日(如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這樣的報告既清楚又有說服力!
簡單來說,出差結束回台後,就要開始填出差報告單,日支費加上機票費用、交通費,就可以計算出這次出差可認列的國外旅費啦!
✈️💼😊
必須再次提醒的是,如果是家庭開支或是休閒娛樂性質的費用 (例如私人旅遊),就請不要報在公司帳上,不然很容易被國稅局剔除補稅加罰款的!!
相關法規: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三、旅費支出之認定標準及合法憑證如下:
- 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
- 營利事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差,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 出差期間跨越新、舊標準規定者,依出差日期分別按新、舊標準計算之。
(二)交通費:應憑下列憑證核實認定:
1.乘坐飛機之旅費:
- 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檢附證明行程之文件,如機票票根、電子機票或其他證明文件;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如登機證(含電子登機證)、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如機票購票證明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作為原始憑證。前述證明行程及出國事實之文件得以航空公司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替代。
4.乘坐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但包租計程車應取具車行證明及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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