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要開立統一發票?



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所訂時限開立統一發票。


原文出處:

業 別

                     

                   

           

買賣業

銷售貨物之營業。

一、以發貨時為限。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二、以書面約定銷售之貨物,必須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以買受人承認時為限。

 

製造業

凡使用自行生產或購進之原料

以人工與機械製銷產品之營業。

,同買賣業

 

手工業

凡使用自行生產或購進之原料材料,以人工技藝製銷產品之營業。包括裁縫、手工製造之宮燈、編織品、竹製品、藤製品、刺繡品、貝殼品、雕塑品、金屬裝飾

品及其他產品等業。

同買賣業

 

新聞業

包括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台、廣播電台等。

一、印刷費等以交件時為限。但交件前已收之價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二、廣告費以收款時為限。

三、銷售貨物部分,按買賣業開立。

 

出版業

凡用機械印版或用化學方法印製之書籍、圖畫、錄音帶、發音片錄影帶、影碟片,並由出版商名義發行出售之營業。包括書局、印書館、圖書出版社、唱片製造

廠等業。

同買賣業。

 

農林業

凡投資利用土及器械從事植物生產之營業。包括農業、林場、茶

園、花圃、果園及菇類培養場等。

同買賣業。

 

畜牧業

凡投資利用牧場或其他場地, 從事養殖動物之營業。包括牲畜

家禽、鳥類、蠶、蜜蜂等。

同買賣業。

 

水產業

凡投資利用漁船、漁具或漁塭從事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養殖之

營業。包括漁業公司、水產公司。

同買賣業。

 

礦冶業

凡以人工與機械開採或冶鍊礦

產品或採取砂石之營業。

同買賣業。

 

包作業

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

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

 


 

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入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

包括營造業、建築業、土木包作業、路面舖設業、鑿井業、水電工程業、油漆承包業等。

 

 

印刷業

凡用機械印版或用其他方法承

印印刷品之營業。

以交件時為限。但交件前已收之價款部

分,應先行開立。

 

公用事

凡經營供應電能、熱能、給水之營業。包括電燈公司、電力公司、電話公司、煤氣公司、自來水公

司等業。

以收款時為限。但經營本業以外之營業部分,應按性質類似之行業開立。

 

娛樂業

凡以娛樂設備或演技供人視聽玩賞以娛身心之營業。包括: 一、音樂院、戲劇院、電影院、說

書場、遊藝場、俱樂部、撞球場、導遊社、桌球場、網球場高爾夫球場、保齡球場、溜冰場、釣魚場、兒童樂園、花園及其他遊藝場所等業。

二、戲班、劇團、歌舞團、馬戲團、魔術團、技術團、音樂隊、角力、拳擊、球類等比賽及臨時性影映等業。

三、舞廳、歌廳等營業。

以結算時為限。

 

 

 

 

 

運輸業

凡具有運輸工具,以運載水陸空旅客貨物,或具有交通設備以利運輸工具之行駛停放及客貨起落之營業。包括具有船舶、車輛、飛機、道路及停車場站、碼

頭、港埠等設備之機構。

以收款時為限。

 

照相業

包括攝影、繪像、沖印等業。

以交件時為限,銷售器材按買賣業開立。

 

裝潢業

凡經營室內裝潢設計製作,庭園設計施工,櫥窗舖面設計修飾之營業。包括裝潢行及其他經營裝潢業務之組織。

收款時為限。

 

廣告業

凡經營廣告招牌繪製,各種廣

以收款時為限。

 


 

告圖片、海報、幻燈片之設計製作,各種廣告節目製作之營業。

包括廣告業、傳播業等。

 

 

修理業

凡為客戶修理物品、器具、舟車、工具、機器等,使其恢復原狀或加強效能者之營業。包括修理車船、飛機、工具、機械、水電、鐘錶眼鏡、自來水筆、電器、舊衣服織

補及其他物品器具之修理等業。

以交件時為限。但交件前已收之價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加工業

凡由客戶提供原料委託代為加工,經加工後以加工品交還委託人,而收取加工費之營業。包括碾米廠、榨油廠、磨粉廠、整理

廠、漂染廠等業。

同修理業。

 

旅宿業

凡以房間或場所供應旅客住宿或休憩之營業。包括旅館、旅社、賓館、公寓、客棧、附設旅社之飯

店、對外營業之招待所等業。

以結算時為限。

 

理髮業

包括理髮店、美容院等業。

以結算時為限。

 

沐浴業

凡以洗滌設備供顧客沐浴之營

業。包括浴室、浴池、澡堂等業。

以結算時為限。

 

勞務承攬業

凡以提供勞務為主,約定為人完成一定工作之營業。包括貨物運送或起卸承攬、農林作物採伐承攬、錄音、錄影、打字、繪圖、晒圖、洗衣、清潔服務、白蟻驅除及其他勞務承攬等業。

收款時為限。

 

倉庫業

凡為他人堆藏及保管貨物而受報酬之營業。包括專營或兼營之

倉庫、堆棧、冷藏庫等業。

以收款時為限。

 

租賃業

凡以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出租與人交付使用,收取租賃費或報酬金之營業。包括出租工具機械、器具、車輛、船舶、飛機、集會禮堂、殯儀館、婚喪禮服、儀仗及出租營業權、商標權、礦產權、

出版權等業。

收款時為限。

 


代辦業

凡受人委託為其辦理業務之營業。包括報關行、船務行、傭工介

紹所等業。

按約定應收介紹費、手續費、報酬金時為限。

 

行紀業

凡代客買賣或居間買賣貨物之營業。包括委託行、經紀行、拍賣行、代理行等業。

按約定應收佣金、手續費、報酬金時為限

 

技術及設計業

凡為他人作技術上之服務及為他人在生產技術、土木、機械、化學工程專業調查研究方案等方面,提供設計之營業。包括公共關係服務業、機械化學工程設計業、中外技術合作及提供專利或

發明與他人使用之營業人等業。

約定應收報酬金、設計費時為限。

 

一般飲食業

凡供應食物或飲料品之營業。包括冷熱飲料店、專營自助餐廳、飯店、食堂、餐廳、無女性陪侍之茶室、酒吧、咖啡廳、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社食堂,及娛樂業、旅

宿業等兼營飲食供應之營業。

一、憑券飲食者,於售券時開立。 二、非憑券飲食者,於結算時開立。三、外送者,於送出時開立。

 

特種飲食業

包括酒家、夜總會、有娛樂節目或女性陪侍之餐飲店、茶室、咖

啡廳及酒吧等業。

一、憑券飲食者,於售券時開立。 二、非憑券飲食者,於結算時開立。

 

公證業

凡辦理保險標的物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並收取費用之營業。包括公證行、公證公司及其他經營公

證業務之組織。

按約定應收公證費、手續費、報酬金時為限。

 

銀行業

凡經營存放款、匯兌、兌換之營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等兼營銀錢營業之信用部。

以收款時為限。

倉庫、保管箱等營運收入租金及其他非專屬銀行業之銷售收入,可選擇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

算營業稅額。

保險業

凡經營保險業務之營業。包括人壽保險公司、產物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其他經營保險業務

之事業。

以收款時為限。但經營不動產及其他非專屬保險業之銷售收入,分別按買賣業或其他性質類似之行業開立。

經營不動產及其他非專屬保險業之銷售收入, 可選擇依第四章第一節

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信託投

凡以受託人之地位,按照特定

以收款時為限。

保管箱、機器等租金收入


資業

目的,收受、經理及運用信託資金與經營信託財產,或以投資中間人之地位,從事資本市場有關目的投資之營業。包括信託公司及兼營信託投資業務之事

業。

 

及其他非專屬信託投資業之銷售收入,可選擇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證券業

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證券業務之營業。包括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及證券交易所等。

以收款時為限。

 

期貨業

經期貨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務之營業。包括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交易所及期貨結算

機構等。

以收款時為限。

 

票券業

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票券買賣業務之營業。包括票券交易商及

兼營票券買賣之事業。

以收款時為限。

 

典當業

凡經營貸款於客戶並取得典質

權之營業。包括典舖、當舖、質押

舖等。

以收款時為限。但流當品以交貨時為限。

 

說明:一、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除另有規定免開統一發票外,不得開立普通收據。

二、本表未規定之業別,其開立銷售憑證之時限,比照性質類似之業別辦理,無類似之業別者,由財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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