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要開立統一發票?
原文出處:
業 別 |
範 圍 |
開 立 憑 證 時 限 |
特 別 規 定 |
買賣業 |
銷售貨物之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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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 |
凡使用自行生產或購進之原料 以人工與機械製銷產品之營業。 |
,同買賣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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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業 |
凡使用自行生產或購進之原料材料,以人工技藝製銷產品之營業。包括裁縫、手工製造之宮燈、編織品、竹製品、藤製品、刺繡品、貝殼品、雕塑品、金屬裝飾 品及其他產品等業。 |
同買賣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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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業 |
包括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台、廣播電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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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業 |
凡用機械印版或用化學方法印製之書籍、圖畫、錄音帶、發音片錄影帶、影碟片,並由出版商名義發行出售之營業。包括書局、印書館、圖書出版社、唱片製造 廠等業。 |
同買賣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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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業 |
凡投資利用土及器械從事植物生產之營業。包括農業、林場、茶 園、花圃、果園及菇類培養場等。 |
同買賣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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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業 |
凡投資利用牧場或其他場地, 從事養殖動物之營業。包括牲畜 家禽、鳥類、蠶、蜜蜂等。 |
同買賣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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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業 |
凡投資利用漁船、漁具或漁塭從事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養殖之 營業。包括漁業公司、水產公司。 |
同買賣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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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冶業 |
凡以人工與機械開採或冶鍊礦 產品或採取砂石之營業。 |
同買賣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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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 |
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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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圖片、海報、幻燈片之設計製作,各種廣告節目製作之營業。 包括廣告業、傳播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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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業 |
凡為客戶修理物品、器具、舟車、工具、機器等,使其恢復原狀或加強效能者之營業。包括修理車船、飛機、工具、機械、水電、鐘錶眼鏡、自來水筆、電器、舊衣服織 補及其他物品器具之修理等業。 |
以交件時為限。但交件前已收之價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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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業 |
凡由客戶提供原料委託代為加工,經加工後以加工品交還委託人,而收取加工費之營業。包括碾米廠、榨油廠、磨粉廠、整理 廠、漂染廠等業。 |
同修理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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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宿業 |
凡以房間或場所供應旅客住宿或休憩之營業。包括旅館、旅社、賓館、公寓、客棧、附設旅社之飯 店、對外營業之招待所等業。 |
以結算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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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髮業 |
包括理髮店、美容院等業。 |
以結算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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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業 |
凡以洗滌設備供顧客沐浴之營 業。包括浴室、浴池、澡堂等業。 |
以結算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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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承攬業 |
凡以提供勞務為主,約定為人完成一定工作之營業。包括貨物運送或起卸承攬、農林作物採伐承攬、錄音、錄影、打字、繪圖、晒圖、洗衣、清潔服務、白蟻驅除及其他勞務承攬等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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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業 |
凡為他人堆藏及保管貨物而受報酬之營業。包括專營或兼營之 倉庫、堆棧、冷藏庫等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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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業 |
凡以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出租與人交付使用,收取租賃費或報酬金之營業。包括出租工具機械、器具、車輛、船舶、飛機、集會禮堂、殯儀館、婚喪禮服、儀仗及出租營業權、商標權、礦產權、 出版權等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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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業 |
凡受人委託為其辦理業務之營業。包括報關行、船務行、傭工介 紹所等業。 |
按約定應收介紹費、手續費、報酬金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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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業 |
凡代客買賣或居間買賣貨物之營業。包括委託行、經紀行、拍賣行、代理行等業。 |
按約定應收佣金、手續費、報酬金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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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設計業 |
凡為他人作技術上之服務及為他人在生產技術、土木、機械、化學工程專業調查研究方案等方面,提供設計之營業。包括公共關係服務業、機械化學工程設計業、中外技術合作及提供專利或 發明與他人使用之營業人等業。 |
按約定應收報酬金、設計費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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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飲食業 |
凡供應食物或飲料品之營業。包括冷熱飲料店、專營自助餐廳、飯店、食堂、餐廳、無女性陪侍之茶室、酒吧、咖啡廳、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社食堂,及娛樂業、旅 宿業等兼營飲食供應之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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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飲食業 |
包括酒家、夜總會、有娛樂節目或女性陪侍之餐飲店、茶室、咖 啡廳及酒吧等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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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業 |
凡辦理保險標的物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並收取費用之營業。包括公證行、公證公司及其他經營公 證業務之組織。 |
按約定應收公證費、手續費、報酬金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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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 |
凡經營存放款、匯兌、兌換之營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等兼營銀錢營業之信用部。 |
以收款時為限。 |
倉庫、保管箱等營運收入租金及其他非專屬銀行業之銷售收入,可選擇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 算營業稅額。 |
保險業 |
凡經營保險業務之營業。包括人壽保險公司、產物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其他經營保險業務 之事業。 |
以收款時為限。但經營不動產及其他非專屬保險業之銷售收入,分別按買賣業或其他性質類似之行業開立。 |
經營不動產及其他非專屬保險業之銷售收入, 可選擇依第四章第一節 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
信託投 |
凡以受託人之地位,按照特定 |
以收款時為限。 |
保管箱、機器等租金收入 |
資業 |
目的,收受、經理及運用信託資金與經營信託財產,或以投資中間人之地位,從事資本市場有關目的投資之營業。包括信託公司及兼營信託投資業務之事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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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非專屬信託投資業之銷售收入,可選擇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
證券業 |
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證券業務之營業。包括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及證券交易所等。 |
以收款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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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業 |
經期貨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務之營業。包括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交易所及期貨結算 機構等。 |
以收款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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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業 |
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票券買賣業務之營業。包括票券交易商及 兼營票券買賣之事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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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業 |
凡經營貸款於客戶並取得典質 權之營業。包括典舖、當舖、質押 舖等。 |
以收款時為限。但流當品以交貨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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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除另有規定免開統一發票外,不得開立普通收據。
二、本表未規定之業別,其開立銷售憑證之時限,比照性質類似之業別辦理,無類似之業別者,由財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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