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稅捐截止繳納日期,如逢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應如何計算其逾期繳納依法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期?

原文出處:
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cae65660260e4c7ebe795e6e493fb30d?cntId=79823ac5e60a4d0e912b62c8bc4720cb




舉例說明如下:
例1:截限日期為星期四。
  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已逾3日,應加徵1%。(餘類推)

例2:截限日期為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星期一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已逾3日,應加徵1%。(餘類推)

例3:截限日期為星期六或星期日(順延至星期一)
  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已逾3日,應加徵1%;次星期一已逾6日,應加徵2%。(餘類推)

例4:截限日期為例假日(假設為星期三,順延一天至星期四)
  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已逾3日,應加徵1%。(餘類推)

留言

熱門文章

無法拿到發票或收據時,要怎麼報帳??支出證明單OK嗎-114.5

【轉載】兼職收入怎麼報?兼職薪資vs.執行業務所得-115.1

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不休假獎金,符合勞基法規定者免納所得稅

統一發票未蓋專用章就交給購買人,有何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