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稅捐截止繳納日期,如逢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應如何計算其逾期繳納依法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期?
原文出處:
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cae65660260e4c7ebe795e6e493fb30d?cntId=79823ac5e60a4d0e912b62c8bc4720cb
例2:截限日期為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星期一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已逾3日,應加徵1%。(餘類推)
例3:截限日期為星期六或星期日(順延至星期一)
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已逾3日,應加徵1%;次星期一已逾6日,應加徵2%。(餘類推)
例4:截限日期為例假日(假設為星期三,順延一天至星期四)
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已逾3日,應加徵1%。(餘類推)
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cae65660260e4c7ebe795e6e493fb30d?cntId=79823ac5e60a4d0e912b62c8bc4720cb
舉例說明如下:
例1:截限日期為星期四。
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已逾3日,應加徵1%。(餘類推)
例1:截限日期為星期四。
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已逾3日,應加徵1%。(餘類推)
例2:截限日期為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星期一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已逾3日,應加徵1%。(餘類推)
例3:截限日期為星期六或星期日(順延至星期一)
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已逾3日,應加徵1%;次星期一已逾6日,應加徵2%。(餘類推)
例4:截限日期為例假日(假設為星期三,順延一天至星期四)
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已逾3日,應加徵1%。(餘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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