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未上市櫃股票 時價認定

贈與未上市櫃股票 時價認定

原文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20214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未上市櫃股票,若申報每股淨值低於稽徵機關核定金額,依規定,被低估的財產價值部分將會被國稅局補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財產所有人將自身財產贈與他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財產價值計算,以贈與時的「時價」為準。

財政部官員指出,贈與財產的價值,要以贈與時的時價為準,依據贈與財產的不同,各自有其規定。例如,贈與土地的話,是以土地公告現值為準;房屋則是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

而若是贈與上市櫃公司股票,則是用贈與日的股票收盤價,來計算贈與價值;若為興櫃股票,則是以贈與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來估定。

如贈與財產為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股份或股票,依規定,應以贈與日該公司的資產淨值估定,除非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認定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外,贈與人申報贈與股票的每股資產淨值,若經稽徵機關發現短差,仍應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公司組織的會計基礎,應採用國際公認標準,股票發行公司提供股東贈與日的期中財務報表,仍應以應計基礎編製,以真實表達公司財務狀況,避免公司資產淨值低估。

舉例而言,老蔡2023年11月30日將甲公司股票30萬股贈與兒子小蔡,按每股資產淨值12元,申報贈與總額36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為360萬元扣除244萬免稅額後,再乘上稅率10%,應繳11.6萬元。

不過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為營造公司且有在建工程等項目,因編製財務報表前未先調整,短列同年1月至11月工程利益,造成每股資產淨值低估,重新調整後,核定每股資產淨值為25元,贈與總額應調高至750萬元,應納贈與稅調高成50.6萬元,要再補稅39萬元。

國稅局呼籲,公司提供財務報表給股東前,務必檢視該財報已依規定調整,並依遺贈稅法規定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國稅局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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