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不該成立投資公司來節稅?個人 vs 投資公司持股完整解析_115.7更新
該不該成立投資公司來節稅?個人 vs 投資公司持股完整解析
「我股利領那麼多,是不是該開一家投資公司來節稅?」這是不少高資產朋友會問的問題。答案沒有標準版——關鍵在於你買的是什麼標的、領多少股利、是存股還是短進短出。這篇文章把個人持股與投資公司持股的稅務差異一次講清楚,並附上幾個實務上最容易搞錯的重點。
一、先弄懂本質:投資公司是「遞延」不是「免稅」
很多人以為把股票放進投資公司就能「省稅」,其實更精確的說法是把個人綜合所得稅往後遞延。國內股利透過公司持有,當年確實可以少繳個人綜所稅,但盈餘留在公司只是暫時停在那裡;日後公司要把錢分配回你個人口袋時,這筆股利所得還是要按個人稅率課一次。
所以判斷「值不值得」,不能只看當年省多少,而要看你打算讓錢在公司裡放多久、之後怎麼拿回來。把投資公司想成「資金的保險箱」,而不是「免稅天堂」,方向就不會錯。
二、黃金原則:先看「發行地」,不是看「投資標的」
台灣的證券稅制,最容易讓人跌倒的地方是——稅怎麼課,取決於這檔股票/基金在哪裡發行,而不是它投資什麼。判斷時記住兩句口訣:
配息看來源:配息怎麼課,要看這筆錢的「收益來源」。來自台灣公司的股利算國內股利;來自海外標的的,就算海外所得。
舉個最容易誤會的例子:一檔「台灣投信發行、專門投資美股」的基金或 ETF(例如某些投資標普 500、費城半導體的國內 ETF),你賣出時的價差是「國內證券交易所得、停徵免稅」;但它的配息如果來自美股股利,就會被歸類為海外所得。同一檔標的、兩種現金流,稅法上分屬兩個世界。
三、六種投資標的,稅務大不同
把常見標的整理成一張表,個人與公司的差異一目了然:
| 標的類型 | 個人:配息 | 個人:賣出價差 | 公司:配息 | 公司:賣出價差 |
|---|---|---|---|---|
| 國內上市櫃/興櫃 | 股利二擇一 | 停徵免稅 | 所§42 免營所稅 | 停徵,計企業最低稅負 |
| 國內 ETF/境內基金 | 依收益來源拆解 | 停徵免稅 | 同上(來源為國內股利者免) | 停徵,計企業最低稅負 |
| 未上市櫃(有印股票) | 股利二擇一 | 計個人最低稅負 | 所§42 免營所稅 | 停徵,計企業最低稅負 |
| 海外股票/境外基金 | 海外所得 | 海外所得 | 全額課 20% 營所稅 | 全額課 20% 營所稅 |
| KY 股/F 股 | 海外所得 | 停徵免稅(在台交易) | 課 20% 營所稅 | 停徵,計企業最低稅負 |
注意 KY 股很特別:它公司註冊在境外,所以配息屬海外所得;但它在台灣證交所掛牌,賣出又跟一般台股一樣停徵。配息和賣出分屬兩套邏輯,別混為一談。
四、個人怎麼課稅?
股利:合併計稅—vs 分離課稅—二擇一
国內公司股利,個人可以在冩種方式中擇低適用:
- 合侵計稅:股利併用f所得,享 8.5% 可抵減稅額,每戶上限 8 萬元。適合中低所得者——級距低、又能抵減,甚至可能退稅。
- 分離課稅:股利單獨用 28% 課,不併入綜所。適合高所得者——避免股利把綜所稅率推到 40%。
簡單抓:綜合所得級距在 30% 以下的人,多半用合併計稅自行申報最省;到了 40% 級距,分離課稅 28% 通常較有利。
賣出價差
國內上市櫃、興櫃、ETF、KY 股在台賣出,通通停徵、免稅。未上市櫃(有印製股票)則要計入個人最低稅負(基本所得額免稅額 750 萬)。海外標的的價差則屬海外所得。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國內股利單筆給付達 2 萬元以上,會被扣 2.11% 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單次給付上限 1,000 萬元(超過部分不再扣)。若股利分多筆給付,各筆分別計算。
五、投資公司怎麼課稅?
- 領國內股利: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公司獲配國內股利免計入所得額、免營所稅。這是投資公司最核心的優勢。
- 賣國內股票:價差停徵營所稅,但要計入企業最低稅負制——證券交易所得扣除 60 萬免稅額後,按 12% 課徵。
- 未分配盈餘稅:當年度稅後盈餘若保留不分配,加徵 5%(所§66-9)。實務上還要先扣除 10% 法定盈餘公積、彌補以往年度虧損等,實際數字因公司狀況而異。
- 固定維繫成本:記帳、報稅、簽證、地址等,每年都要花,這是個人持有沒有的成本。
六、容易踩雷:境內基金投資海外
前面的黃金原則在這裡最容易出事。像「安聯中國東協基金」「安聯中國策略基金」這類——ISIN 開頭是 TW(台灣投信發行的境內基金),但投資標的在中國、東協。
配息:因為收益來自海外標的,屬海外所得——個人有「海外所得單一申報戶全年 100 萬門檻、基本所得額 750 萬免稅額」兩道防線,門檻其實很高。
另外提醒:很多主動型境內基金是累積型(不配息),收益滾入淨值,等於把「應稅的配息」轉成「免稅的價差」——這種累積型的境內股票基金,個人持有幾乎零稅,是最不需要成立投資公司的一種的
七、頻繁進出者的殺手鐧:證券交易損失可遞延 5 年
這是頻繁交易者最該知道、卻最常被忽略的一點。
個人:賺錢免稅,但賠錢也只能自己吞。個人買賣國內上市櫃股票停徵所得稅,賺再多都不用繳;正因為賺錢不課稅,基於權利義務對等,賠錢的損失不能抵你的薪資、股利,也不能留到以後年度。
投資公司:獲利計 12% 最低稅負,但虧損可遞延 5 年。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公司畵年度若證券交易是虧損,這個損失可以自次年度起 5 年內,扣抵未來的證券交易所得(須經國稅局核定、按年度順序扣除)。這是個人身分完全做不到的。
一個實際情境
假設你今年領了 500 萬現金股利,但短線交易總結賠了 300 萬(以國內上市櫃、假設高所得者為例):
| 比較項目 | 個人持有 | 投資公司持有 |
|---|---|---|
| 股利所得 | 500 萬,分離課稅 28% = 140 萬 | 500 萬,所§42 免營所稅 |
| 二代健保 | 約 10.6 萬(500 萬 × 2.11%) | — |
| 證交虧損 300 萬 | 不能抵任何稅(純虧損) | 當年減少公司盈餘;且可遞延 5 年抵未來獲利 |
| 當年稅負 | 約 150 萬(最終、不會再課) | 約 20 萬(未分配 5% + 維繫成本) |
差距看起來很懸殊,但這裡有兩個重點必須誠實說明:
② 但公司的虧損是「降稅籌碼」,個人的虧損只是虧損。公司這 300 萬損失還能在未來 5 年抵掉獲利的 12% 最低稅負。對「本金大、又領高股利、又愛頻繁交易」的人,這個盈虧互抵的價值,個人身分絕對做不到。
反過來說,如果你是只買不賣的存股族、空定領息不太交易,那用個人名義持有、享受價差免稅,往往才是最單純划算的選擇。
八、遞延 ≠ 免稅—退場時要一次算清
再強調一次:盈餘留在公司只是遞延。有一天公司解散清算,超過原始出資額的累積盈餘會被視為「清算所得」,仍須全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一樣走股利二擇一)。多年來遞延的稅,退場那天要一次算清。所以成立投資公司前,要先想好「將來怎麼把錢拿回來」。
九、成立投資公司前必讀:三大風險
風險一:實質課稅穿逍
藉股權移轉或虛偽安排,不當為自己規避個人綜所稅者,國稅局得依實質課稅原則穿透調整,將股利還原認定為個人所得,補稅並裁罰(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所得稅法第 14 條)。常見的「紅旗」指標:除息前才突然設立投資公司、把個人持股移轉進去規避即將分配的股利;或個人代墊資金供公司設立,公司收到股利後再以「償還代墚款」名義把錢流回個人。
風險二:財務與稅務地雷
公私資金往來不清,是國稅局查核重點——股東往來須設算利息收入,長期借用未還還可能被視同盈餘分配課稅。此外,專營投資公司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證券交易所得逾 60 萬要計入企業最低稅負;每年還有固定的計帳簽證成本。
十、高資產者的另一個視角:傳承
對年領千萬股利的大戶來說,成立投資公司的最大價值,往往不在於當年的所得稅,而在於長期的遷產與贈與稅規劃。透過投資公司分年將股權贈與子女、把未來的股利股息順利移轉到下一代,並透過章程設計保留控制權——這才是很多高資產家庭真正看中的效益。若你有傳承考量,這一塊值得整體評估,不能只用當年所得稅的角度看。
結語
該不該成立投資公司,沒有一體適用的答案。粗略來說:股利不高、或所得級距不到 30% 的人,個人自行申報通常最省;純存股族享受個人價差免稅最單純;而本金大、領高額股利、又常頻繁交易的高所得者,投資公司的遏延與盈虧互抵才真的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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