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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解散」適用何對象?如何辦理?

「命令解散」適用何對象?如何辦理? 依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又利害關係人申請公司命令解散,可用書面敘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狀況,以郵寄或臨櫃(商業處總收文)方式函送辦理。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252)、石門區(253)

公司章程訂定置董事1 人(或董事2人),該名董事請假代理問題?

公司章程訂定置董事1 人(或董事2人),該名董事請假代理問題? 一、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2項或第192條第2項規定僅置董事1人,如該名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因無其他董事,故無人可代理,爰倘公司僅置董事1人,須審慎評估前開情形。 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係採合議制,且依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三七四號判決之意旨,會議決議應有二人以上當事人基於平行與協商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成立之法律行為之基本形式要件。是以董事會如僅由董事一人親自出席,即使有其他董事委託代理出席,因實質上無從進行討論,未具會議之基本形式要件,與上開判例之要旨有違,係屬無效。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否於章程訂定較公司法規定為高之決議門檻?

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否於章程訂定較公司法規定為高之決議門檻? 一、為保障交易安全,尚難期待新加入股東或債權人均已查閱公司章程,而知悉章程已有異於公司法明定之出席及同意門檻,及為避免干擾企業正常運作造成僵局,應僅於公司法有明定章程得規定較高之規定時,始得依該規定為之。以往相關函釋與此不符部分,均停止適用。 二、另已依經濟部相關函釋訂定章程者,得於下次修正章程時一併修正。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法人股東得否不置監察人?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法人股東得否不置監察人? 一、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3項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置監察人。 二、公司應選擇是否設置監察人,以確定是否適用公司法中有關監察人之規定,尚不得於章程中訂定「得(不)置監察人」。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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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否訂定「設董事1~2人」或「設董事1~3人」?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否訂定「設董事1~2人」或「設董事1~3人」? 一、依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3人。同法第128條之1第2項、第192條第2項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1人或2人;置董事1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2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依前揭規定,章程訂定置董事1人或2人者,應分別適用不同規定,是以於章程中應定明為「設董事1人」或「設董事2人」,以確立公司應適用之公司法規定。 二、章程不得訂定「設董事1~2人」或「設董事1~3人」 3)

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議事錄內容應如何記載?

一、依公司法第205條第5項規定,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同條第6項規定,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因無實際集會,不適用公司法第204條有關董事會召集之規定。至於書面同意行使其表決權如何進行,公司法並無規定,公司可自行決定。 二、董事會議事錄之記載,依同法第207條第2項準用第183條規定:「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第4項)」。書面行使表決權形成之決議,應作成書面留供日後查考,是否以議事錄為名稱,則由公司自行決定。 三、如董事會議案採書面決議,其議事錄記載方式,除表彰係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外,因無實際開會故無需記載會議場所。其餘事項可參照前揭公司法第207條第2項準用第183條所規定之議事錄應記載內容,依事實記載即可。由董事本人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不得委託代理人。董事書面表決之意思表示之撤回,回歸民法規定辦理。

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不課土地增值稅

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不課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該局說明,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乃取得遺產單獨所有之手段,且遺產尚包括動產,僅不動產分割,無法審究是否應繼分相當。基於上述理由,應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登記者,亦同。再行移轉核計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仍應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

旅館免費提供之機動式娛樂設施應課徵娛樂稅

旅館免費提供之機動式娛樂設施應課徵娛樂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旅館免費提供虛擬實境體驗遊戲供旅客娛樂者,為娛樂稅的課徵範圍,應課徵娛樂稅。 旅宿業者為吸引消費者入住,推出住宿兼免費暢玩旅館提供的娛樂設施活動,雖然民眾在使用娛樂設施並沒有另外付費,但住宿費用中已內含使用娛樂設施,所以旅館提供之機動式娛樂設施,例如虛擬實境體驗遊戲、氣墊主題園區、投幣式投籃機、彈珠台等,皆屬應課徵娛樂稅之範圍。

個人計程車以住家作為名義上營業登記場所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個人計程車以住家作為名義上營業登記場所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洽詢:「個人如將其個人計程車營業登記在自己家中,會不會影響住家的房屋稅額?」 該處說明,個人計程車營業人,如僅將個人計程車營業登記於該址,且該房屋未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該房屋有部分空間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則該部分不屬於住家用範圍,必須依據實際使用面積(且最低不得少於該樓層面積的六分之一),分別按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