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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11月, 2023的文章

轉載-公司收到子公司的股利時,何時入帳? /成本法 VS 權益法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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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https://accounting.sme.gov.tw/run.php?name=forum&file=post&p=566742 公司收到子公司的股利時,何時入帳? Q:1.公司收到持股100% 子公司的股利時,何時入帳?是子公司宣告發放時入帳,還是收到現金股利時入帳呢?以及分錄如何做? 2.若是公司收到被投資公司的股利,何時入帳?是宣告發放時入帳,還是收到現金股利時入帳呢?以及分錄如何做? 謝謝 姓名:劉先生/小姐 行業別: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區域:彰化縣 詢問日期:2022-07-06 會計師回覆#1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Q1.公司收到子公司的股利,由於帳列採權益法入帳,故該股利(假設為現金股利),則列帳如下 宣告日 借:應收股款(股利) 貸:採權益法之投資 發放日 借:現金/銀行存款 貸:應收股款(股利) Q2.公司收到被投資公司股利,假設未達重大影響力者,則列帳如下 宣告日 借:應收股款(股利) 貸:股利收入 發放日 借:現金/銀行存款 貸:應收股款(股利)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回覆日期2022-07-06 會計師回覆#2 林永隆 榮譽會計師 A:以子公司宣告發放時入帳。宣告日時,借:應收股款;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發放日時,借:銀行存款;貸:應收股款。 以收到被投資公司的股利宣告時入帳。宣告日時,借:應收股款;貸:股利收入。發放日時,借:銀行存款;貸:應收股款。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

網友提問:如果需要會計的服務 如何選擇與會計師事務所合作或是直接聘請一名會計, 兩種方式的價格區間與差別大概是?

A: 原則上要看貴公司想要做的帳務處理精細度如何? 如果貴公司只是想要請事務所代為申報營業稅、營所稅、擴大書審申報的話,費用當然就很低,一個月1500、2000元都有可能,但是這種做出來的帳務,原則上就不能清楚表達公司的營運情況。 但如果是想要清楚知道公司整理的財務狀況、盈餘表現、分析進銷貨...,或者是想要及時知道財務資訊以供管理階層參考,那就是直接聘請一名會計,有經驗的至少也要三萬、四萬元/月起跳。 原文出處:https://accounting.sme.gov.tw/run.php?name=forum&file=post&p=530454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本文僅供參考。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 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 (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流程及應備文件_112.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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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 辦事處 或子公司的流程不同,也跟一般本國公司的設立流程不一樣;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 「分公司」是什麼? 顧名思義就是「外國總公司」在台灣設立的 分支機構 ,「分公司」並沒有獨立的法人個體, 不具法人資格 。 依台灣公司法規定, 外 國公司依據其本國法律組織設立登記營業者,其若擬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時,應向我國政府辦理設立 在臺分公司登記 後,始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才能開發票給客人;申請登記須 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供在臺分公司營運 使用,並應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所營事業最低資本額規定之限制  所以,如果成立的是「分公司」,較「辦事處」的流程,還要另外增加至少一道程序-- 資金驗證 (當然還有多出其他程序) 。 *「分公司」在經濟部的顯示資料如下: 但,不論是要成立分公司、子公司或是辦事處,如果股東背景有 陸資或港澳資  ,申請難度會提高不少;尤其是陸資背景,可能補件就要補很久很久了~~~~   一、「分公司」設立流程: 1、總公司文件的驗證 2、​分公司名稱及營業項目的預查 3、許可證明文件申請 4、在台設立分公司、投資許可與審定 5、開籌備處帳戶:(事務所無法代辦) 負責人 如果是外國人,一定要來台灣(現在無法代辦,洗錢防制抓很嚴),而且要先到 內政部移民署 申請 外國人的統一證號 (大約一小時可辦好),之後再去 銀行 辦理籌備處帳戶的開立 (請預計半天的時間) 6、匯入境內營運資金並結匯: (事務所無法代辦) 等公司籌備處開完之後,再將營運資金(不能亂匯金額,要依照步驟4時申請的匯入金額匯入,建議至少新台幣50萬元),由 國外總公司 匯入該籌備處帳戶(匯款性質請註明 310僑外資股東投資 ); 等匯入股款過後幾天,再回銀行申請 存款餘額證明 ,證明匯入的股款未動用~ 7、由「會計師」出具資本額簽證報告: 非陸資背景,原則上是不用請會計師做資本簽證;只需提供 營運資金之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影本、存摺影本、匯入股款隔幾天申請的存款餘額證明 8、資金審定及補正: 資金匯入後30日內,要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 「補正」,證明步驟4申請的營運資金確實匯入。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審查資金沒問題、沒有其他要補件,就會核發正式的核准函。 9、​跟「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10、公司負責人去開戶銀行,辦理公司籌備處帳戶轉正 11、

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設立流程及應備文件_112.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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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在台設立「辦事處」、 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流程不同,也跟一般本國公司的設立流程不一樣; 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 「辦事處」跟「分公司」一樣,屬於外國總公司在台的 分支機構 ,並 無獨立的法人人格 ; but,與「分公司」不同的是,「辦事處」很多業務都不能做,能做的只有「代表本公司於中華民國境內 簽訂契約、報價、議價、投標及採購 行為」 簡單來說, 「分公司」可以開發票;「辦事處」不能開發票。 *「辦事處」在經濟部的顯示資料如下: 換言之,「辦事處」在台灣不能從事營業行為,只能代替外國總公司從事業務推廣及代為簽約 (例如服務契約),不能開發票給客人 ; 故其設立的流程相對於設立「子公司」或是「分公司」來說, 程序簡化 許多; 至於 「分公司」 是什麼 呢? 外國公司依據其本國法律組織設立登記營業者,其若擬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時,應向我國政府辦理設立 在臺分公司登記 後,始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才能開發票給客人;申請登記須 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供在臺分公司營運 使用,並應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所營事業最低資本額規定之限制 (所以如果成立的是分公司,還要另外多一道程序-- 資金驗證 )。 *「分公司」在經濟部的顯示資料如下: 但,不論是要成立分公司、子公司或是辦事處,如果股東背景有 陸資或港澳資 ,申請難度會提高不少;尤其是陸資背景,可能補件就要補很久很久了~~~~   一、「辦事處」設立流程: 1、總公司文件的驗證 2、總公司認許、辦事處報備: 辦事處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3、稅籍登記-國稅局: 即使不能開發票,一樣要去辦理稅籍登記,辦事處一樣要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則) 4、其他事項: 例如勞健保局的投保設立 二、「辦事處」設立應備文件及費用(一般外商): 1、辦事處中文名稱 : 建議提供3~5個查名,例如 賽普勒斯商 甲乙丙有限公司 在臺辦事處 2、總公司執照 影本、中譯本 (即法人資格證明) 3、總公司章程 影本、中譯本 4、總公司投資組織架構圖、董監事名單 影本、中譯本: 需要清楚標明背後股東的投資比例、股東的國別 (並附相關股東的身份資料證明文件);總公司背後的股東如為法人,請再提供該法人最終受益人(也就是自然人,一層一層的往上追)。 5、 在台代表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影本: 台灣人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外國人為護照影

網友提問:之前承租場地舉辦活動,但是現在轉租攤位給別人,這樣要去設立營業登記嗎?

A:如有轉租攤位與他人,屬營業行為,應依規定設立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與承租人。 原文出處:https://accounting.sme.gov.tw/run.php?name=forum&file=post&p=528429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本文僅供參考。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 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 (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

臉書廣告新制-注意事項_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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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訊息〕 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 根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2 年 12 月的公告, Meta( 即臉書 FB) 已向其顧客蒐集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統一編號),以判定顧客是否為台灣國內個人或企業實體和組織。 若您是出於商業目的或是為團體/組織購買廣告,請輸入正確的統一編號。 若您輸入統一編號 ,應依《營業稅法》第 36 條規定申報並繳納營業稅 5%( 即內含 ) ,並 依 《所得稅法》第 88 條 和 第 92 條 規定申報扣繳稅款,以避免因違規而遭稅務機關懲處。 若您擁有統一編號,請在廣告帳號設定中提供統一編號。 若您未提供統一編號 , Meta ( 即臉書 FB) 將認為您是出於非商業目的購買廣告的台灣國內個人。 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 ,如果您提供給我們的「購買人」地址位於台灣, Meta ( 即臉書 FB) 會外加 5% 的營業稅(即外加 5% 稅金) ,並計入您購買廣告的費用中,同時向您開立電子統一發票( eGUI )。 請參閱關於台灣增值稅(VAT )以瞭解詳情 。 延伸閱讀: 試著用公司稅的角度說明一下Meta廣告政策更新的影響: 摘錄: A. 如果公司本身已有繳納6%扣繳稅款者 ,本次異動對公司沒有影響,但 要記得去企業管理後台輸入統編,以免被認定為非營業人,額外多增加5%的營業稅。 B. 如果公司本身沒有繳納6%扣繳稅款者,本次更新要評估一下是否要輸入統編,若不輸入統編、帳單會額外多5%營業稅。 輸入統編後雖然省了5%,但有後續被通報查核是否有扣繳稅款的風險。 (但不代表不輸入後續就追查不到喔) C. 如果公司本身沒有在臉書下廣告,本次Meta廣告政策的更新,對貴公司沒有影響,可忽略不計 。 註:如果貴公司 有投放臉書廣告 ,但以 「個人」名義 投放,選擇不辦理公司的扣繳申報,還是有可能會 被國稅局 注意到並補稅裁罰。 參考資料來源: https://tanukicpb.com/ 、 https://www.facebook.com/eric.cpa.notes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

贈與不動產「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由誰繳,贈與稅計算大不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時序進入11月民眾善用年度免稅額辦理贈與財產之旺季即將來臨,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贈與不動產所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由誰繳,贈與稅計算大不同。 該局說明,贈與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贈與房屋繳納之契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如由受贈人自行繳納,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將可繳納較少的贈與稅。惟如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應以贈與論,應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則相對於由受贈人繳納,贈與人需繳較多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母親甲君於112年度贈與房地給女兒乙君,贈與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1,200萬元,即贈與總額為1,200萬元,乙君應繳納土地增值稅200萬元及契稅12萬元共212萬元。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若由乙君自行繳納,則贈與總額除免稅額244萬元外,可再扣除該稅捐212萬元,則贈與稅額74.4萬元〔(1200萬-244萬-212萬)x10%〕;若由甲君出資代為繳納,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該稅捐212萬元應以贈與論計入贈與總額再予同額扣除,則應繳納贈與稅額95.6萬元{〔(1200萬+212萬)-244萬-212萬〕x10%}。 該局呼籲,規劃贈與房地給子女,應留意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實際上係由何人繳納,計算出之贈與稅大不同。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7be309b3659424ba370eba5c2321a95

網友提問:能否用技術或勞務出資?

如果有股東希望以【技術出資】,簡單說明如下: 1、關於「技術」的價值須找專業機構或人員進行「鑑價」,並出具鑑價報告書;會計師看到鑑價報告後,才能做會計師資本額簽證報告書 2、一旦採用「非現金」出資,無論是「技術」出資還是「勞務」出資,如果出資人是個人,都有可能會被當成「出資人」當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按照適用的綜所稅稅率(5%~40%)進行課稅 (股東沒有實際現金出資,卻得到股份,因此實務上認為屬於出資者的勞務收入; 或許可以申請租稅抵減、爭取30%的成本率優惠,但那要先主動申請、也不一定會被主管機關核准、而且另外的70%一樣要課稅) 法令: 個人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3、因技術出資所需要評估的面向增加,相對的,會計師簽證服務費用將會提高,所需的資料(包含簽名文件)也會增加。 小結: 用技術或勞務出資,一定要把可能產生的綜合所得稅考慮進去,不然用「現金」出資相對單純許多 或許可以考慮用無面額股、分兩階段的形式操作,設立登記完成之後、辦理變更登記 舉個簡單的例子: 1、設立階段,規劃10萬元現金取得10萬股 2、設立完成、取得統編後,隨即辦理變更登記 (讓技術人員入股),規劃1,000元現金取得10萬股 實務上還要考慮各種情況(例如會不會涉及贈與),不過或許這樣會比非現金出資來的單純許多。 供參考 延伸閱讀: 技術股風險大 繳稅還會吃官司 摘錄: 第一,技術價值難以 衡量: 技術出資最先產生的問題是,你的技術究竟值多少價值?這不是你一個人說了算,為了要順利通過公司登記,公司可能需要找第三方機構出一份評價報告,這是一筆開銷,而且評價的結果不見得與你的期待相符。 第二,可能要先繳一筆所得稅: 真的用技術入股,你要思考可能的稅務問題。 在現行稅法規定下,技術入股的股東所取得的股票如果超過技術成本,多出來的部分就會被當作是所得,要算入股東取得股票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申報所得稅。 如果技術入股的股東是個人,那需要繳交個人綜合所得稅,目前稅率為5%~40%; 如果技術入股的股東是公司,會需要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目前稅率為20%。 結果會變成,公司還沒起步甚至還在燒錢虧損時,技術股東就必須先繳一筆所得稅。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

網友提問:小公司的記帳、報稅等,在多少規模之上找記帳士或會計師較好?

A: 1、現在坊間很多教人記帳報稅的課程,網路上亦有免費的會計軟體供使用,如果您的公司帳務單純、憑證也不多、業務也不多的情況下,是可以考慮自行記帳報稅,例如營業稅申報自己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再找專業人士代為申報。 2、會計師跟記帳士孰為專業,其實是見仁見智,有些記帳幾十年經驗的記帳士,專業程度不一定比會計師來得差,當然如果以價格為考量,一般是記帳士較為平價。 3、即使以價格考量,也不建議找外面連證照都沒有的人來記帳,公司所涉及到的稅法百百種,如果不小心觸法,不但有補稅的風險,更有可能涉及到其他法令的違犯(例如民法或刑法),不可不知! 原文出處:https://accounting.sme.gov.tw/run.php?name=forum&file=post&p=531007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本文僅供參考。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 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 (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

網友提問:公司的規模大小與內、外帳是否有相關?或是具有合適性的問題?

A:您好,其實是看您對帳務的要求到什麼程度,一般來說,公司規模小,請一位專職的會計人員來記內外帳,是一筆不小的費用,所以通常會請記帳士、會計師來協助帳務的處理,但是這就面臨一種情況,是要只記外帳、還是內外帳都做。 通常在成本考量下,公司規模小,委外記帳都是只記外帳為主,等到公司規模慢慢起來的時候,再考慮內外帳一起做 原文出處:https://accounting.sme.gov.tw/run.php?name=forum&file=post&p=531105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本文僅供參考。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 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 (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

【營業稅】應稅、零稅率、免稅的差別

在 開發票給消費者也就是客人 時,發票的類別一定要正確選擇,有分成 「應稅」、「免稅」、「零稅率」 三個類別: 一、應稅:5%營業稅稅率 ,大多數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都是勾「應稅」; 如果不知道要勾哪個,建議勾這個   (OS:如果多繳稅,還可以申請退還;但少繳稅就有罰則的可能) 二、零稅率: 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適用的營業稅率為零,由於銷項稅額為零,如有溢付稅額,得在退稅限額內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OS:通常有外銷貨物或勞務時才適用) 三、免稅: 銷售貨物或勞務在銷售階段時免徵營業稅,但進項稅額不能扣抵或退還。 有些公司行號不懂法令就勾這個,容易被處罰哦,因為並不是所有的商品適用 (OS:例如您有銷貨 未經加工 的農產品,可勾免稅) 延伸閱讀: 營業稅減免規定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本文僅供參考。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 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 (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

營業稅申報書(401表)要如何看?如何判讀?-113.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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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看懂每期申報的營業稅申報書?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另有規定外, 不論有無銷售額,仍應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 ,填具規定格式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 向稽徵機關 辦理營業稅申報 ,逾期申報者,將依法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簡單來說,3月1日~3月15日內要申報1月~2月的進銷項發票資料,5月1日~5月15日內要申報3月~4月的進銷項發票資料, 就算都為零,一樣要申報 ;依此類推。 再次提醒: 單月的1日~15日,要申報前兩個月的進銷項情況給國稅局;如果要繳營業稅,也是這段時間內要繳納。 每當該期的營業稅申報完成之後(目前九成以上的案件都是網路申報上傳),就會取得國稅局章的營業稅申報書,也就是俗稱的401表,如下圖: 我們用圖像化的方式,來簡單說明上圖(401表)的意義: 1、紅框區域: 代表的是 「銷項」 ,開出去的金額; 換言之,就是貴公司開立發票給消費者的部分 ,也就是本期的營業額  (俗稱收入)。  這個營業額會依銷項發票的種類及其未稅營業稅、稅金等分別列示。​ 延伸閱讀: 應稅、零稅率、免稅的差別 2、藍框區域: 代表的是 「進項」 ,拿回來的金額; 換言之,就是貴公司付錢給廠商、支付費用,而取得 可扣抵發票 的部分。 但是,並不是所有拿回來的發票都可以抵哦,有些像是餐費、家庭開支、交際費、員工福利、老闆個人消費等費用,以及收據類別的單據,都不會列在裡面。 延伸閱讀: 列舉常見可扣抵營業稅之進項憑證-113版 3、綠框區域: 代表的是 有沒有「要繳稅」、有沒有「留抵稅額」、有沒有「退稅」 ; 也就是說,按照 紅框區域 、 藍框區域 及 上期留抵的數字 來計算,最後求出來的結果就會呈現在這一個區域。 主要的目的在於:告知您在這期的營業稅申報中,到底要繳稅給政府,還是有稅款可以退、或是留在帳面上供以後各期扣抵(即:留抵稅額)? 4、黃框區域: 代表的是本期營業稅申報的次數、 進銷項的筆數(俗稱發票量) ;一般來說,事務所會依照公司的發票量調整記帳費哦~ 5、橘框區域: 代表的是 已網路上傳給國稅局 ,國稅局回覆的網路收件章,會顯示是幾月幾日上傳的; 切記要在單月15日前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 如果發現該欄位沒有國稅局回傳的收件章,就要留意是否未上傳成功哦。 延伸閱讀: 如何解讀營業稅申報後的401表呢

我能不能申請小規模營業人?成為免用發票的店家?

Q :能否申請免開發票? 若是營業額每月低於 20萬元的「行號」,理論上,可向國稅局提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申請; 但是,一般來說,要有實際店面的「行號」才能申請;「公司」一概不行申請。 國稅局接獲申請會考量實際情形,判斷是否為小規模營業人。 這時候通常要提出每月營業額小於20萬元的證明,例如:每個月交易的存摺 (個人或行號的存摺都要),證明交易金額確實未達每月20萬元。 Q:請問是怎麼判斷免用發票呢? 原則上,以雙北市而言, 免用發票的基本資格: 1、需要是一樓實體店面(營業項目為零售業)。 2、月營業額未達20萬 3、行業特性要符合小規模 4、營業場所面積不可太大。 5、資本額不可設立太高。 6、同一營業地址不可同時有使用統一發票的大店鋪。 7、不能登記在商務中心  8、稅務員會去現場審查 稅務員同意了,才能成為小規模營業人! 以上的要件符合越多越好,不然很難通過免用發票的申請 (雙北市而言) 至於「網拍」業者、登記在自己住家,能不能申請免用發票,這很難說,而且還有其他稅務問題要考量。 可參考以下文章 網路拍賣?經營網拍、代購前要規劃的6件事 登記在自己家(自宅、自用住宅)會有哪些稅金或費用或可能的風險? Q:那怎麼知道我營業額多少的呢?另外我的發票感覺一個月不到十張🤣 如果您還沒有營業,稅務員會去現場核定,通常會按照當地行情及行業別來判斷是否能免開發票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本文僅供參考。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 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 (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

公司設立後,資本額是不是就可以領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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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後,資本額是不是就可以領走?  不能借資本(俗稱假資本、資本不實),開公司就是要用自己的錢,以免受罰! 公司法 第九條(不實登記之撤銷與處罰)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再三提醒: 1、 主管機關會有6-8個月的隨機查閱期 ; 錢存進公司後,就是公司的錢,不是個人的錢,不能隨意領走 ,要有憑證,要有資料佐證。 只是是出去的錢,都要證明是公司的營業用途。 (note:最近才聽過查10幾年前驗資後把資金轉出的案子~~) 2、以現在大數據查核的機制,再加上 主管機關要求銀行、會計師或相關單位通報洗錢 ,以前沒被查到、不代表現在就不會被查到!! 3、如果放個幾天就領出來,馬上就會列入主管機關重點查核的對象 4、新成立的公司,最容易被查 5、不要以為資本額小就沒事,就有案例是不到資本額10萬元被查的,所以 資本額小也會出事  6、分次領可不可以? 如果無法具體說明資金用途,被查到的機率就會變高,不建議動用股款 ( 就算分次領出,也只是降低可能查核的機率一點點.........,搞不好也不會降低多少機率,但被查到時就很難說明) 7、跟別人借錢開公司可不可以? 延伸閱讀: 淺談公司資本不實問題 以個人借錢來增資,等驗資完後然後由公司直接返還該借款? =>可能違反公司法第9條之規定:登記後將股款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 a、並不是指股東所繳的股款中,不得有借入的款項,但需要注意: 增資後不得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 b、能否用公司為主體向金融機構借錢,然後增資公司? => 公司的存款,非屬股東的資金,當然不能拿來增資。 c、能否拿公司上期的獲利來增資? => 公司的盈餘,未合法分配回股東前,非屬股東的資金,當然不能拿來增資。 8、除非真的很急著要用到股款,不然我們一般是建議,要 等到公司成立後,股款才能動用; 而且 要動用一定要有確實的憑證 ,例如發放公司員工的薪資(要報扣繳憑單) 、支付廠商貨款(要有發票或收據) ;金流憑證合約越完整越好 結論: 夜路走多就是怕遇到鬼,闖紅燈沒被查到不代表就合法、只代表您的運氣好!! 走正路才是企業長久經營的不敗之道! 本文所提供之

公司成立後,什麼時候可以將公司籌備處的帳戶,轉成正式帳戶?(轉正)

公司設立完成之後,就可以將公司籌備階段的銀行帳戶,轉為正式的銀行帳戶了,那麼要什麼時候才能轉正、要準備哪些資料呢? 建議負責人先致電給開戶的銀行、確認要準備哪些資料,原則上大多都是 負責人本人,攜帶公司設立的核准函、設立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公司大小章、身分證及第二證件, 就可以辦理。 但有些銀行會要求 「國稅局公文」 ,這就要等個1~2周、國稅局寄發公文後才能辦理; 也有些銀行更謹慎,要求公司在國稅局的營業狀態改為「營業中」,才能轉正式帳戶; 如果在國稅局網站上查詢的結果是「非營業中」,甚至沒有查到貴司的登記資料,代表稅務員可能還在建檔中、或者是要 等到貴司負責人去國稅局簽名 、才能完成稅籍登記哦 所以建議您先致電給開戶銀行確認應備資料,以免白跑一趟~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本文僅供參考。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 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 (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

個人仲介房地買賣取得之佣金收入,應據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個人仲介房地買賣取得之佣金收入,應據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個人提供勞務,居間仲介買賣不動產,獲取之佣金收入或酬勞, 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 執行業務所得 ,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房地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一般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 如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發布執行業務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20%,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欲出售名下不動產,乙君獲悉後居間仲介丙君以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價格購買及協助甲君辦理相關簽約事宜,嗣後乙君於110年取得甲君給付之報酬60萬元,因乙君未能舉證相關費用,且不知如何申報所得,經向該局洽詢遂依財政部發布之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後,申報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48萬元〔60萬元x(1-20%)〕,併同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他人買賣房地所取得之收入,核屬佣金屬執行業務收入性質,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若有申報問題亦可向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以免漏報該項所得,經查獲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 (政風宣導「165」反詐騙專線或查詢電話「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