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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因訴訟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課稅

納稅義務人因訴訟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訴訟判決確定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未併入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被查獲者應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日前接獲民眾檢舉,甲君與乙君於10多年前合作經營招攬客戶至A遊輪觀光,嗣甲君交付2紙支票予乙君作為佣金結算之酬勞,甲君卻捏造乙君侵占該2紙支票不實之事由,除向法院提告乙君侵占外,同時又向法院申請假扣押乙君該2紙支票近千萬之銀行存款,嗣兩造雙方纏訟10多年後,經法院判決乙君勝訴,並判決甲君應一次償付乙君於假扣押期間無法使用該扣押存款相當之利息金額約160餘萬元,且該筆金額業經甲君支付予乙君,惟乙君未將該筆利息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涉有逃漏稅情事。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91年3月1日台財稅字第0910450881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因訴訟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課稅,是某乙業已違反前揭函釋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有因訴訟勝訴應取得分年計算之利息,但實際取得時為一次取得數年加總之利息而非分年取得者,應記得於實際取得該加總之利息所得時併入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未併入申報而經國稅局調查屬實者,除依法補稅外並將處以罰鍰。 (聯絡人:審查三科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扶養其他親屬屬非境內居住者,經查無實際扶養事實,除剔除免稅額外,其扶養親屬之所得應按非境內居住者扣繳率補徵扣繳稅款

扶養其他親屬屬非境內居住者,經查無實際扶養事實,除剔除免稅額外,其扶養親屬之所得應按非境內居住者扣繳率補徵扣繳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其他扶養親屬屬非境內居住者,經查無實際扶養事實,除剔除免稅額外,該扶養親屬有所得應按非境內居住者扣繳率補徵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有關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應由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出具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又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本法所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所得,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按給付額扣取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其他親屬乙君,乙君已於98年遷出國外並經戶政除戶登記,另查詢入出境資料,乙君101年度未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滿183天,核屬非境內居住者。甲君因未能提示實際扶養事實之證明文件,又乙君長年旅居國外,並無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事證,故剔除乙君之免稅額,補徵應繳稅款。另查乙君該年度有利息所得及營利所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應按給付額扣繳百分之20應納稅款。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列報其他扶養親屬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及實際撫養事實為要件,如仍有疑義,歡迎就近向所屬國稅局之各分局、稽徵所洽詢。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500)

外國營利事業銷售標準化軟體,或提供線上資料庫服務所收取之報酬,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疑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關外國營利事業銷售未經客製化之標準化軟體予購買者,或以線上資料庫供使用者搜尋、下載或列印,其取得之收入或報酬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該局指出,外國營利事業直接將未經客製化修改之標準化軟體,包括經網路下載安裝於電腦硬體中或壓製於光碟之拆封授權軟體、套裝軟體或其他標準化軟體,銷售予國內購買者使用,各該使用者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轉售或公開展示等行為者,得視為商品之銷售;或將該等軟體安裝於其購買之電腦硬體設備中,併同硬體出售,而該經銷商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或公開展示等行為者,亦得視為商品之銷售,其銷售收入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以下簡稱認定原則)第10點第 3項規定,均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 該局再說明,外國營利事業以經營期刊、圖書、論文之電子全文等線上資料庫為本業,經由網路提供使用者搜尋及擷取特定資料之服務,並與使用者約定僅能基於自用之目的,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下載、儲存、列印線上資料庫之資料,且無權就線上資料庫之資料進行重製、散布等著作權之商業化利用,其所收取之報酬核屬所得稅法第 8條第 9款規定之「經營工商業之盈餘」。該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且營業行為全部在境外進行及完成者,其向使用者所收取之報酬,依認定原則第10點第 2項規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該局提醒,如該外國營利事業所銷售者為客製化軟體,或以線上資料庫提供使用,須有境內之參與或協助(如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等資源)始得完成者,即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其取得之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由其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報繳相關稅捐,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則應於給付時由扣繳義務人扣取稅款,並依限填報扣繳憑單。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營業人轉售未取得產權之預售屋,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轉讓尚未繳清價款且未完成產權過戶之預售屋,此種交易行為屬於「銷售勞務」範疇,應由營業人就其讓與房屋及土地之總價款開立應稅發票,而非依房屋及土地比例計算,僅就房屋部分開立應稅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銷售土地免徵營業稅,是以,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並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就定著物(房屋)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就土地開立免稅統一發票(銷售土地得免開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時,依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義務之營業人,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尚不適用前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依房地比例計算銷售額,僅就房屋價款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建設公司以5,000萬元價格銷售預售屋給乙公司,乙公司在繳付3,200萬元房地款後,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再將其所擁有的購屋權利義務,以3,600萬元價格讓與丙公司承受;依前揭財政部函釋規定,應由乙公司先依讓與丙公司之交易價格全額(3,600萬元)開立應稅發票交予丙公司;至甲公司除留存乙、丙二公司之讓受契約外,並就乙公司未付的後續房地款1,800萬元(5,000萬-3,200萬=1,800萬),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丙公司。 該局呼籲,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買預售屋的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所收取的價款,應依前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否則將構成漏稅,除補稅之外還會受罰,得不償失,應多加留意。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以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原減除之可扣抵稅額,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因不屬於盈餘分配,原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所含之股東可扣抵稅額,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該局查核甲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時,發現甲公司以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將原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所減除之可扣抵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惟依財政部89年12月5日台財稅字第0890457965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以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時,該法定盈餘公積原已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減除之可扣抵稅額,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甲公司因誤將原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所減除之可扣抵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致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多計,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造成實際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應分配數額,遭補稅送罰。 該局特別呼籲,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攸關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正確性,營利事業應注意可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計入、減除之項目,以免發生超額分配情形,而遭處罰。 (聯絡人:審查一科曾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09)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騎樓走廊面積土地,仍應列入遺產總額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騎樓走廊面積土地,仍應列入遺產總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已建築使用土地一筆,其中騎樓走廊面積土地得否主張係無償供公眾通行,列入不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之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指出,所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必須名義上雖為私有財產土地,惟所有權事實上已無使用收益,經政府闢為道路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經主管機關證明,且不屬建築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始得不計入遺產總額。本件民眾所詢騎樓走廊面積土地雖非屬法定空地但已為建築使用,且依司法院釋字第564號解釋理由書,闡明騎樓走廊土地所有權人並非完全無法使用收益,依前揭說明,自不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私人間資金借貸,縱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給付不足清償債務全部,若給付性質確屬利息部分即應併課綜合所得稅

私人間資金借貸,縱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給付不足清償債務全部,若給付性質確屬利息部分即應併課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資金借貸,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負有本金及利息數種債務,若其給付金額有屬利息債務者,縱其給付不足清償債務全部,屬利息部分仍應併課綜合所得稅,不能以本金未受償何來利息為由而免責。 該局指出,依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有關私人間資金借貸是否有利息所得,係以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給付性質作為判斷依據,如有漏報所得之違章情事,將予以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1至95年間陸續借款予債務人乙君,乙君除開立本金支票清償外,並按月開立利息支票交由甲君兌領,甲君於94及95年度計收取利息108萬及151萬餘元,惟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列報上開所得,該局除補稅29萬及42萬餘元外並處罰鍰14萬及21萬餘元。甲君不服,就利息所得及罰鍰申請復查,主張債務人乙君本金尚未全部償還,每月開立支票,性質為本利攤還;又貸出款項僅獲得清償金額444萬餘元,並無超過貸出款項1,085萬元,依法自無利息所得。經該局以系爭借貸之利息支票業經兌領,符合收付實現原則,且借貸雙方就借貸債務並未約定為「先清償本金,後抵充利息」,另依民法第323條規定,乙君之清償應先抵充利息;又該局查核系爭本金支票部分遭退票之票面金額即為借款本金之全部,該局按既有之實質民事狀態,認定甲君有上開利息所得惟漏未申報,予以補稅及處罰鍰,依法有據等由,予以駁回。甲君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特別呼籲,綜合所得稅係採自動申報制,有所得之納稅義務人即應誠實申報,以免影響個人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營業性質及交易型態特殊之營業人,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稽徵機關將積極輔導使用統一發票

營業性質及交易型態特殊之營業人,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稽徵機關將積極輔導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對營業規模及銷售額較大且具高知名度、網路、媒體或美食節目經常推薦報導、經常遭人檢舉之冰果店、飲料店、麵食館等營業人,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將優先輔導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同營業人之營業狀況及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有其差異,是否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須查明營業人實際經營規模及營業情形,以衡酌是否輔導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早期供應大眾化消費之飲食業,多屬經營規模較小、交易零星且單價較低,其因營業性質及交易型態特殊,不便使用統一發票。然而,近年來人氣名店以連鎖、加盟、採電腦叫號或取餐、透過網路銷售或以電子方式開立收據等方式經營,具有相當規模及制度,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應有使用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之能力。 該局呼籲,為維護租稅公平性,擴大統一發票使用範圍,以加強相互勾稽作用,審酌人氣名店之營業規模及交易型態,其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將列為積極輔導使用統一發票對象。 (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有關被投資事業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營利事業所獲配該被投資事業之股票股利,應按面額併同計算其持有該被投資事業股票之實際投資成本,以計算其投資損失

有關被投資事業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營利事業所獲配該被投資事業之股票股利,應按面額併同計算其持有該被投資事業股票之實際投資成本,以計算其投資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因其投資之國內營利事業減資彌補虧損,依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投資損失時,得將其投資該營利事業所獲配股票股利之面額計入實際投資成本中,以計算投資損失。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令自始將營利事業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所配發股票股利之面額認定為股東之股利所得,依規定課徵所得稅,故股東不論係出售該等股票或減資彌補虧損並收回該等股票,應以獲配時依法按股利所得課稅之股票股利面額作為成本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或投資損失,始為合理。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97年度以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投資B公司100,000股(每股13元),嗣於98年獲配B公司盈餘轉增資配發之股票股利10,000股。復因B公司於100年度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減資比例60%,A公司因而減少持股66,000股〔(100,000股+10,000股)×60%〕,則A公司於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將前開盈餘轉增資配股之面額計入其實際投資成本1,400,000元(1,300,000元+10,000×10元),按B公司減資比例(60%)計算投資損失為840,000元(1,400,000×60%)。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減資等方式認列投資損失,以規避納稅義務情事者,稽徵機關會查明個案事實,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處。 (聯絡人:審查一科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除應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外,尚須加入公會始能執行業務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除應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外,尚須加入公會始能執行業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為繼續執行業務,除應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外,尚須加入公會,才能執行業務。 該局說明,記帳士法經101年12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69331號令修正公布第35條條文,新增第3至第6項規定,明定依第35條第1項規定登錄繼續執業者,非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不得執行業務;並應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1年內加入公會。另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每年應完成24小時以上專業訓練,始得在其登錄執行業務區域內繼續執行業務。當年度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經考評不合格者,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其擅自執行業務者,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前項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受第1項處分3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提醒,102年度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專業訓練僅餘最後3個月課程,請尚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盡快選擇專業訓練單位完成課程時數並依限辦理加入公會,以利繼續執行業務。 (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外國營利事業如有所得稅協定應予減免所得稅之營業利潤,得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併同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

外國營利事業如有所得稅協定應予減免所得稅之營業利潤,得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併同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境內來源之營業利潤,依所得稅協定規定,應減免所得稅者,得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檢附規定之文件,併同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 該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按所得稅法第41條、同法第73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後段等規定,應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結算申報,或由其營業代理人申報納稅者,如有依所得稅協定應減免所得稅之營業利潤,得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中華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所得相關證明文件,併同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免預先申請核准。 該局特別呼籲,外國營利事業如欲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併同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者,務必填妥「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併附於結算申報書,並檢附前開規定之文件,以免影響適用所得稅協定之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營業人應與受託人負同一故意過失責任

營業人應與受託人負同一故意過失責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營業人有誠實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之義務,既委託會計師或記帳業者代為處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應與受託人負同一故意過失責任,營業人於委託申報營業稅後,應索取繳稅收據及營業稅申報書等資料,並檢視代理申報內容是否與帳證相符,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該局表示,近來發現,營業人委託會計師處理營業稅及各項會計事務,會計師卻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在未經委託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其他營業人名義購買之統一發票或利用其他營業人當期未開立或賸餘之統一發票開立予委託人,供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嗣因無進貨及銷貨事實,除經該局補徵營業稅款,並處以漏稅罰。該等營業人不服,復查主張全案係因遭委任會計師盜開統一發票浮報銷售額,導致欠稅,其係無辜受害者等由,請國稅局撤銷原處分。經該局復查及財政部訴願決定,均維持原處分。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及同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營業人不得以其與該記帳業者之私權關係,而免其行政罰之責任。

投資股票配發之股利申報遺產稅小撇步報你知

投資股票配發之股利申報遺產稅小撇步報你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每年5月至10月是各上市、櫃公司發放股利的旺季,有關遺產稅的申報,特別提醒民眾注意被繼承人投資的公司發放股利的時間點,注意應否列入遺產申報,以免辦理股票繼承過戶時須補報,舟車往返,徒增困擾。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遺產有公開上市或上櫃公司的股票,應注意該被投資公司的除權或除息基準日,倘除權或除息基準日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則該配發的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屬被繼承人未領取的權利,應併入遺產申報;倘除權或除息基準日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則該配發的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屬繼承人的所得,不用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2年7月25日死亡,遺有某上市A公司股票20,000股,該上市公司分配股利的情形為每股現金股利4元、股票股利0.5元,除權基準日為102年7月18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已取得領受配發股利的權利,其於死亡時尚未領受的現金股利計為80,000元、股票股利1,000股,應列入遺產申報;甲君另遺有上市B公司股票50,000股,該公司分配每股現金股利3元、股票股利1元,除權基準日為102年8月20日,係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則該股利有權利領受者為繼承人,核屬繼承人的所得,免列入甲君的遺產申報。 該局呼籲,民眾於申報遺產稅時,倘被繼承人遺有投資額或股票,應注意該投資公司配發股利的除權基準日,以確保申報的正確性,以免發生短、漏報,須多次往返國稅局及過戶的證券商,造成困擾。 (聯絡人:綜合規劃科劉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619)

代外籍員工繳稅 要約定

代外籍員工繳稅 要約定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企業要代外籍員工繳稅,須注意有沒有先在聘僱契約中言明,若未註明,企業代繳稅金將無法列報薪資費用,外籍員工還要為此多繳一筆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依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只要是按照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代繳稅金屬於約定為員工提供勞務報酬的一部分,且營利事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者,即可列為企業的薪資費用。 但是,若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的各項稅捐,非屬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的一部分,即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指出,此時這筆由企業代外籍員工繳納的相關稅捐,即屬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的贈與,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外籍員工的所得稅。

婚姻懲罰稅 提前解除

婚姻懲罰稅 提前解除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稅制對夫妻的婚姻懲罰,可望提前一年終結,至少65萬個家庭因此受惠,占總申報戶的12%,國庫估計釋出160億元減稅利益。高收入家庭是最大降稅贏家,但以薪資為主的雙薪夫妻,無法得利。 財政部長張盛和同意,原訂明(2014)年才會實施的夫妻各類所得全部分開計稅修法案,若趕在年底前完成修正,將提前自今年起適用。 換言之,減稅優惠將提前一年啟動,明年5月報稅時,夫妻的婚姻懲罰現象將不復見。 大法官會議去年做出第696號解釋,指出現有夫妻計稅方式違憲,明年起應予失效。財政部因此在今年3月提出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中。 立法委員盧秀燕昨(30)日質詢財政部長張盛和時指出,稅制對夫妻的懲罰已經太久,她將在這個會期積極推動修法,要求張盛和承諾提前從今年起即實施。張盛和對此表示,只要年底前能夠完成立法程序,提前降稅「沒有問題」。 依據財政部的修法版本,最快明年5月報稅時,夫妻所得的計稅方式就會多一種,除薪資原已分開計稅之外,其他非薪資收入如股利、執行業務等強制合併的所得,也都可以選擇分開計算稅額,再合併申報。 這項變革對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執行業務者、高股利投資族,以及薪資少但非薪資收入比重大的高所得家庭最有利;但以薪資為主的雙薪家庭,若無非薪資收入,將無減稅利益。

製造業或進口貿易商銷售與非營業人時,其發票應載明之相關事項

製造業或進口貿易商銷售與非營業人時,其發票應載明之相關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數宗貿易商進口電腦週邊設備等貨品銷售與非營業人,所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營業人尚須被依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裁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局指出,製造業或進口商原屬以批發交易為主,買受人如非營業人或政府機構、團體,而屬個人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須載明地址、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利查證;而一般零售業營業人對於銷售對象屬非營業人如個人、機關、團體,若買受人無要求者,則可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 該局查核某進口貿易商甲銷售1,000,000元貨物與非營業人A君,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A君地址、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因其未依規定記載遂按其銷售額1%核處新臺幣10,000元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業之營業人,除因設有門市部門兼營零售業務者,其買受人如屬個人,得免依上開規定辦理外,其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注意載明相關事項,以免因過失而被處罰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蕭股長;電話 2586-8885分機160)

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對外出租外牆、車位等情事應申請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對外出租外牆、車位等情事應申請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到民眾檢舉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大樓外牆、頂樓平台出租予公司行號懸掛廣告物或供電信業者作基地台使用並收取租金,卻未繳稅,涉嫌逃漏稅。 該局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費以支應各項管理支出,僅須依規定於支付管理員薪資時辦理扣繳及每年1月底向國稅局申報扣免繳憑單資料外,無需繳納營業稅。 惟如將大樓外牆、甚至頂樓平台出租予公司行號懸掛廣告物或供電信業者作基地台,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應課徵營業稅。 管理委員會如有上述銷售勞務行為,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向所在地之分局、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設籍課稅),如每月租金收入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由稽徵機關按查定銷售額方式課徵營業稅;每月租金收入如在4萬元以下,則因未達起徵點,依法免課營業稅。 又管理委員會係設籍課稅,相關收入不會歸課負責人(即主任委員)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依財政部規定,出租外牆、頂樓平台之大樓管理委員會如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方式課徵營業稅,則承租之公司行號於給付租金時除應取得管理委員會開立之收據外,及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扣免繳憑單資料。

營利事業給付租金應核實申報租金支出並依法辦理扣報繳事宜。

營利事業給付租金應核實申報租金支出並依法辦理扣報繳事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繁榮地段之店面,其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情形,與當地一般租金標準顯不相當,涉及短漏扣繳租賃所得,且房屋所有權人亦未誠實申報租賃收入等情事,該局將列為於本年度加強查核案件。 該局說明,採擴大書面審核或小規模之營利事業,常將承租於一樓之黃金店面租金低報,而實際給付予房屋所有權人之租金遠高於申報租金,尤其以繁榮商圈更甚;該局於查核轄區營利事業,發現實際給付房東每月租金高達230,000元,而當年度扣繳憑單僅開立每月70,000元,兩者差異甚鉅,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期限內按實扣繳及填報扣繳憑單,除限期責令其補報補繳外,並按同法第114條裁罰。 該局指出,個人如有出租店面供營利事業使用,亦應誠實申報租賃收入,如同地點分別出租予多家營業事業使用(如店面與騎樓分別出租),應將全部租金收入合計,按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有短漏申報租賃所得者,除依法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外,並應依同法第110條規定,以短漏報所得額論處。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如實申報扣繳憑單,藉以使房屋所有權人誠實申報租賃收入,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申報。若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補報者,可減輕或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祭祀公業解散分配祀產,應按原始規約辦理,如無原始規約者,按均分原則辦理

祭祀公業解散分配祀產,應按原始規約辦理,如無原始規約者,按均分原則辦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祭祀公業解散分配祀產時,應按祭祀公業原始規約辦理,如無原始規約者,按均分原則辦理祀產分配,未依原始規約或平均分配原則分配祀產,取得祀產較應有部分少者,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指出,財政部68年8月25日台財稅第35920號函釋,非財團法人祭祀公業解散時,由其派下員取得祀產土地,其土地原為派下子孫公同共有,改變為分別持有,如未依平均分配原則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分割為個別所有時,應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係無償減少,則應由取得土地價值較多者繳納土地增值稅,取得土地價值較少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祭祀公業派下員之一,其全體派下員為處理祭祀公業解散之祀產,於101年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前,簽訂規約,並按簽訂比例辦理土地登記,因未按平均分配原則比例分配各派下員持分,亦未有祭祀公業原始規約約定分配比例,該局按稅捐處通報資料,就取得土地價值較少者之甲君課徵贈與稅,核定贈與總額1,920萬餘元,贈與淨額1,158萬餘元,補徵應納稅額115萬餘元。 該局提醒,辦理祭祀公業解散分配祀產,應按祭祀公業原始規約約定分配,如祭祀公業成立時,未訂有規約,則應按平均分配原則辦理,如未按規定辦理,取得價值價少者,依法須課徵贈與稅。民眾應多了解詢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903)

統一發票未蓋專用章就交給購買人,有何處罰規定?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新莊區柳小姐詢問:統一發票未蓋專用章就交給購買人,有何處罰規定?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未依規定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違反營業稅法第48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清算不合法,不得註銷欠稅及解除清算人出境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應確實依公司法之規定執行清算程序,如有違反規定於分配剩餘財產前,未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者,清算人應就未繳清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該局指出,依據司法院秘書長84年3月22日秘臺廳民三字第04686號函,「查公司於清算完結,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之規定,尚須向法院聲報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之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該局說明,甲公司業經主管機關解散登記在案,因欠繳營業稅及罰鍰計2百餘萬元,該局依法函報財政部限制清算人出境;嗣清算人以公司經地方法院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在案,業已完成清算程序為由,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欠稅並解除出境限制。經該局以公司未提示相關憑證、資料及證明文件供核且尚有違章漏稅情事,未在相關清算財務報表上表達,其造具之清算表冊不符實情,尚難認定清算人已完成合法清算程序,依公司法第92條但書及同法第331條第3項規定,清算人之責任並未解除,不生清算完結效果,雖該公司已向法院辦理清算聲報,但該聲報僅備案性質,並未對聲請人聲報之事項為實質之審查,公司若未完成合法清算,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其法人人格並未消滅,清算人之責任亦未解除,否准該清算人註銷欠稅及解除限制出境之申請。 該局呼籲公司清算人,應確實依公司法及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清算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100)

稅務問答/房屋遭法拍 舉證可免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台中市莊先生問:其名下乙棟房屋,經法院拍賣,並未獲得拍賣款,為何還被補徵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法院查封拍賣是出售房屋的一種方式,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即如能提出交易時的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以成交價額減除成本費用的差額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可以依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核定的當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算財產交易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若認為其房屋遭查封拍賣並無所得,應提出原始購置房屋的實際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如契稅、代書費、仲介費等)等相關資料,佐證該房屋拍賣成交價額小於原始購置成本費用,若其未能舉證,國稅局仍會以該房屋評定現值按成交年度財政部公布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 【2013/09/12 經濟日報】

機關學校漏稅 罰則減輕了

免辦營業登記的機關學校,一旦發生逃漏稅情形,處罰不會比一般企業重了。財政部已經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增定免辦營業登記的營業人,若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時,也可以按照查獲次數與漏稅額高低,予以減罰。 新規定包括政府機關、市立或國立學校等免辦理營業登記者,首次被查獲漏稅,不論漏報金額多寡,一律只罰0.5倍;在修正之前,同一漏稅行為,最高可按漏稅額處1.5倍的罰鍰。 財政部舉例,A國立大學短漏報出租停車位收入24萬元,在裁罰倍數參考表修正之前,因為其漏稅額為1.2萬元(24萬元收入按5%營業稅率計稅),應按漏稅額0.6倍處罰鍰7,200元;修正之後,因A大學為初犯,只需按0.5倍處6,000的罰鍰。 現行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者,僅限於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財政部強調,這些免辦營業登記的機關學校,並非代表享有免稅,如有銷售應稅貨務或勞務行為,還是要依規定繳營業稅。 不過,財政部發現,免辦營業登記的機關學校等機構,一旦發生短漏報營業稅情形時,依照修正前的裁罰倍數參考表,按照「其他漏稅行為」的罰鍰倍數,漏稅額愈高處罰愈重,最低為0.5倍(漏稅額1萬元以下);最高可達到本稅的1.5倍(漏稅額20萬元以上)。 【2013/09/12 經濟日報】

請採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申報自102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請應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使用網路申請簡易報稅密碼作為網路申報身分憑證,如期以網路辦理暫繳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身分憑證,除可使用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http://moeaca.nat.gov.tw)核發工商憑證IC卡外,亦可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 法人報稅密碼適用範圍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扣繳申報、暫繳申報及營業稅申報,一經申請可永久使用。惟如會計人員異動,建議營利事業變更報稅密碼,以確保網路申報資料正確;如忘記報稅密碼,亦可隨時自行上網重新申請密碼,手續簡便。 該局指出,本(102)年度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若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可抵減之扣繳稅額」等項目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須於102年9月30日以前自行繳納暫繳稅額即可,無須填寫暫繳申報書辦理申報。 若營利事業有下列情形者,無須繳納暫繳稅額亦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一、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二、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四、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凡本年度1至6月份原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嗣於7月1日起經核定改為應使用統一發票,也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五、合於免納所得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六、依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全部所得額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七、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八、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請多加利用便捷網路報稅方式,順利完成暫繳申報。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如全月給付薪資所得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應按給付額扣繳6%;如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上者扣繳率為18%,並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7月5日發放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A君薪資所得22,000元,因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19,047元*1.5=28,571元)以下,應按給付總額扣繳6%即1,320元(22,000元*6%=1,320元),原應於7月14日前向國庫繳納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惟該日適逢週日,故可順延至7月15日繳納並辦理扣繳申報。( 註:自102年4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整為19,047元) 該局承前例,甲公司另於同月25日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B君薪資所得30,000元,給付總額超過基本工資1.5倍(28,571元),應按給付總額扣繳18%,即5,400元(30,000元*18%=5,400元),並應於8月3日前向國庫繳納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惟同日適逢例假日,故可順延至8月5日繳納並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呼籲,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應按全月給付總額辦理扣繳,請扣繳義務人特別注意前揭規定,以免短扣繳稅款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稅務問答暨快訊/閒置設備 可照常折舊

【經濟日報╱本報訊】 新店區石小姐問: 公司閒置未繼續使用的機器設備,應如何提列折舊?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 營利事業所購置的固定資產因某些原因無法供營運使用而閒置時,除該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續提折舊,該折舊數再依固定資產之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95年1月1日購置機器設備一台供生產使用,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限十年,折舊方法採用平均法,該機器設備自95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額9萬元列報為當期成本,自102年1月1日起閒置,甲公司102年度仍應就該機器設備提列折舊額9萬元,列報為當期成本。 【2013/09/04 經濟日報】 @  http://udn.com/

暑期工讀生、臨時工也享有勞保、就保及勞工退休金!

一、到職當日申報加保 暑期受僱的工讀生(臨時工)工作時,和一般勞工一樣面臨相同的工作環境,為了保障工讀生的工作安全與維護其應有的權益,投保單位應依照規定在彼等到職當日申報加保,本局將自投保單位申報工讀生參加勞保生效之日起,同時納入適用就業保險,並開始計收勞工退休金。投保單位如未依照規定為暑期工讀生(臨時工)辦理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本局將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罰則的規定,處以罰鍰,工讀生因此所受的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二、覈實申報勞保、就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 投保單位應依照「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的等級金額覈實申報暑期工讀生(臨時工)勞保、就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如為受雇主輪派到工的部分工時人員,月薪(工)資總額沒有達到基本工資17,280元,加保時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申報,並務必在加保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本局會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的規定,分別歸入適當的等級。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本局會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罰則的規定,處以罰鍰。暑期工讀生(臨時工)因此所受的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三、另外,自98年5月1日起,從事二份工作上之勞工(包含暑期工讀生、臨時工),如公司為僱用5人以上的勞保強制投保單位, 各雇主均應分別為其申報參加勞保。該暑期工讀生(臨時工)如為勞基法適用對象,則各雇主亦應分別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可減除已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實施以來,許多民眾詢問因出售房屋所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時是否可以從所得中減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指出,財政部於今(102)年7月5日發布台財稅第10200086140號令核釋,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果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相關證明文件,而由稽徵機關依當年度財政部頒訂標準設算財產交易所得之案件,並不適用前開減除之規定。又實務上出售不動產通常同時出售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即該解釋令所稱房屋部分﹚,因現行所得稅法明定個人出售土地免稅,僅出售房屋之所得須課徵綜合所得稅,故屬於出售土地部分而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不能自財產交易所得中列報扣除。

將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時如何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來電詢問,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就將該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公司承受時,讓與預售屋之權利義務所收取之價款與其後續房屋及土地款,應如何開立發票? 該局指出,如甲公司銷售預售屋予乙公司,嗣後同意乙公司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公司,因為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予他人以取得代價,屬於銷售勞務性質,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故乙公司及丙公司應留存讓受契約以供查核外,並應由乙公司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承受預售屋權利義務之丙公司。 該局就上例加以說明:假設甲公司以5,000萬元價格銷售預售屋予乙公司,乙公司僅先付3,200萬元房地款,在未取得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以3,600萬元價格讓予丙公司承受,應由乙公司依讓予價格3,6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1,800萬元(5,000-3,200=1,800),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就將該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予他公司承受時,讓予預售屋之權利義務所收取之價款與其後續房屋及土地款,應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違法受罰。

會計師未進修遭停業 官司勝訴

金管會身為會計師的主管機關,懲處會計師時卻沒有弄清楚「執行會計師業務」的內涵,對進修時數不符規定的會計師,直接祭出「停止」執業處分。法院日前判決,金管會對會計師楊晉停業處分敗訴確定,無疑給金管會上了一堂課。 金管會是在去年發布行政處分函示,包括楊晉等12名會計師,都因違反專業進修規定等違規行為,遭到停業等處分;楊晉不服行政處分,訴願失敗後打起行政訴訟,獲一、二審行政法院的支持,打贏了主管機關。金管會不服,提起上訴,但台北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金管會敗訴確定。 會計師法第13條規定,會計師要執行會計師業務,須做到1、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2、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3、加入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 法院判決指出,金管會未究明會計師法第13條規定的內涵,也沒有弄清楚楊晉在民國98年及99年,已經退出會計師公會,不符合會計師法第13條強制執業會計師須專業進修時數的規定。 金管會同時也無法舉證證明,楊晉在98年及99年間,雖已退出會計師公會,卻實際上有執行會計師業務的事實。 法院表示,金管會對執行會計師業務的內涵沒有弄清楚,也沒有查清楚楊晉有無違章執業的實情,就對楊晉採取行政裁決予以停業處分,認事用法有所「違誤」。 金管會對楊晉裁處原因,是因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查核,楊晉民國98年及99年連續2年度進修時數不符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代購國外貨物,小心漏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目前正值旅遊旺季,民眾常趁國外旅遊時購買當地知名商品如化粧品、香水、名牌包包等回國送禮或自用,或出於便宜共享的好意,經由網路揪團代購、代買,這些看似簡單的行為,若不注意,可能會遭查獲補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 該局指出,只要將境外貨物帶入中華民國境內且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上者,除攜帶入境之貨物依法得免徵相關稅捐外,皆 應課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及貨物稅 。 該局舉例說明,如某甲在國外購買價值24,000元的名牌包並且包裝完整,可以新品轉售,將之攜帶入境,由於已超過3,000元的免申報標準,在入境時應依法向海關申報,並繳納相關稅捐;若甲在出國前,先於網路上揪團代購,攜帶大量代購品入境,除仍依上述手續向海關辦理申報外,若屬經常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 關稅係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貨物稅乃對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之貨物,於貨物出廠或進口時課徵之稅捐;營業稅則為對國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所課徵之稅捐。 民眾若自境外攜帶完稅價格超過3,000元以上之商品進口時,如未據實申報,致逃漏進口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應依相關規定分別補稅及處罰,不可不慎!

企業節稅 國稅局三招教戰

國稅局為協助企業提高經營績效,針對企業固定資產,提出三招節稅教戰。包括:可將已達耐用年限列報損失;或繼續提列折舊費用每年定額節稅。如果資產增值空間大,還可藉資產重估大幅增加折舊費用,建議企業依當年度經營狀況、財產型態,自行考量最有效節稅以提高獲利。 不景氣時代,如何節稅已成營利事業關切重點議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出固定資產節稅三招,協助企業提高經營績效。  南區國稅局首先建議,企業如果有達到耐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可將殘值列報當年度損失。舉例來說,甲公司2003年1月購置機器設備1,000萬元,耐用年限為9年,當耐用年限屆滿,無法繼續使用時,可將設備殘值100萬元列報為處分年度損失。  國稅局表示,這種做法可獲得一次性、較高額度的損失列報,特別在獲利良好年度,可更增加企業表現。  但如果企業想要的是每年定額的節稅空間,國稅局則建議,當甲公司機器設備耐用年限屆滿後,企業可繼續使用,並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重新計算殘值,依照原來方式折舊列報費用。 國稅局說明,假設以平均法計算,預估可再使用4年,重估殘值為20萬元,該機器每年可再提列折舊20萬元﹝(100萬元-20萬元)÷4﹞。  此外,國稅局指出,如果是資產增值空間大的公司,可藉重估資產增加列報折舊費用,增值差價更可免計入所得課徵營所稅。  舉例,乙公司2002年購買一棟建物成本3,100萬元,耐用年限30年,每年提列折舊100萬元,至2011年時已提列1,000萬元,剩餘價值為2,100萬元。而2011年正好符合資產重估條件,申請重估價值為2,751萬元後,每年企業可列報折舊金額從100萬提高到約131萬﹝2,751萬元÷(未使用年數20+1)﹞。  國稅局補充,企業想申請資產重估價,當年度物價指數必須比資產取得年度、或上次資產重估年度物價指數,上漲超過25%才可適用。 【2013/08/23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生前未繳房地稅 按比例自遺產扣除

新營區沈先生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的地價稅與房屋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嗎?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的地價稅與房屋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是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  但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的地價稅與房屋稅,可扣除的金額,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計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地價稅的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房屋稅則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之6月30日),詳情請電0800-000321洽詢。

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說明,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利用住家一樓部分空間經營早餐店,是否須辦理營業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民眾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仍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呼籲,若有經營上述類型之營業人,應儘速配合辦理營業登記,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裁處罰鍰。

財部:預售屋不納入奢侈稅範圍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財政部檢討奢侈稅,各界直指預售屋炒作成為奢侈稅「漏洞」,但因預售屋尚未完成交屋過戶,奢侈稅難查核。財政部高層傾向維持現行課徵方式,預售屋轉售所有權將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納入個人綜所稅,最高稅率40%。  財政部奢侈稅報告指出,目前奢侈稅有6大缺失,包括:課稅範圍規範不足、排除課稅範圍有漏洞、誤傷無辜、避稅誘因高產生閉鎖效果、稽徵人力不足、持有成本偏低易成囤地囤屋。 針對課稅範圍不足等缺失,學者建議,將具有炒作疑慮的預售屋、非都市土地素地、依法不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素地(例如畸零地)、區段徵收土地等納入課稅範圍,防治短期投機炒作。  不過,財政部高層表示,奢侈稅是以過戶日核算持有課稅期限,但預售屋尚未完工過戶,認定上易生爭議,因此傾向維持現狀,不納入奢侈稅課徵範圍,而依交易利得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  市場人士指出,近來出現預約單炒作預售屋亂象,特別是桃園縣青埔、八德、林口、竹北等熱區異常熱絡。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長李慶華表示,「我們都有關注這些現象」,從民國100年起,國稅局即執行「預售屋及鉅額房地選案查核計畫」,針對大型建商、建地選案查核,交易熱區將加強查核,短漏報者將加罰0.5倍罰鍰,單是北區國稅局執行首年即補徵稅款20多億元。  財政部官員說,青埔所有建案都還在興建中,每次經過都是草比人高,但青埔交易異常頻繁,國稅局已鎖定。  【2013/08/21 聯合報】@ http://udn.com/

職災給付 須符請領規定

勞保局表示,勞工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全天不能工作超過四天以上,未能取得原薪資,可依勞保條例規定,申請從不能工作第四天起的職災傷病給付。  勞委會勞保局表示,職災傷病給付計算標準,是按事故當月起的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70%發給,若經過一年尚未痊癒,會減為50%。  舉例來說,林先生從事木工業,在工作中不小心被電鋸割傷手指,導致肌腱斷裂,持續門診治療而不能工作,未能領到原有薪資,時間共30天。假設事故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是新台幣3萬300元,一天職災傷病給付就是3萬300元的70%,除以30天後,日額為707元。 林先生將可請領30天扣掉前面三天後所得1萬9,089元。 【2013/08/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