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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安親班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是否要貼印花稅票

補習班、安親班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是否要貼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新立案之補習班業者來電詢問,向學員收取學費所出具之憑證,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所開立之憑證免納印花稅外,其他 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之補習班、安親班、才藝班等,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係屬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依法按收費金額千分之4,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並銷花。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開立收據甚多,不便逐件貼用印花稅票及銷花者,可向該局所屬分局申請 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 ,經核准後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 https://net.tax.nat.gov.tw )辦理網路申報,非常便利。

營利事業應依費用性質正確列報交際費、廣告費或其他費用

營利事業應依費用性質正確列報交際費、廣告費或其他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多元行銷或促銷活動,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客戶國內外旅遊、餐飲、禮品饋贈等支出,應依其費用性質分別按所得稅法第37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或第103條規定列報交際費、廣告費或其他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 交際費之性質,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並應依進貨貨價、銷貨貨價、運輸貨物運價、供給勞務或信用交易收益額、外銷結匯收入計算得列報之限度 ;所謂「業務上」,指與業務有關者,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週邊獲利環境,以建立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另 廣告費則著重於建立企業及商品良好形象,以激發消費者對產品及勞務之購買慾望,達到促銷目的,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 ,兩者支付對象、性質均有所差異。又 營利事業與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屬類似獎勵性質之促銷費用,雖然也是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卻非屬交際費範疇,應列報為其他費用 ,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 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客戶 。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交際費1,000萬元,已達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另列報廣告費3,300萬元及其他費用之會議費850萬元,經查核廣告費及會議費支出憑證,其中部分支出係 無條件招待客戶國外旅遊團費及國內旅遊住宿費、餐飲及餽贈禮物 ,因該費用係為與客戶建立良好關係,進而達成增加產品銷售之目的,屬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而非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且 其非屬與客戶約定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所招待之旅遊,而屬交際費範疇 ,依費用性質應將廣告費及其他費用中屬交際費性質者共2,900萬元予以轉正,惟因交際費已達限額,乃將轉正之費用剔除,除補徵稅款外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按費用性質歸屬正確項目,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上開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自行調整,以免遭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聯絡人:審查一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公司並取得外匯,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不得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公司並取得外匯,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不得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公司,雖取得外匯收入,但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其銷售勞務之收入非屬零稅率適用範圍 。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3款規定,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適用零稅率,且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惟如營業人提供之勞務使用地係在我國境內,非屬外銷勞務,縱使取得國外匯入之報酬,並不適用零稅率,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介紹乙公司向外國A公司進口原料,雖取得A公司支付之外匯佣金收入,惟因該勞務之使用地係在國內,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 ,故甲公司取得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國外匯入之勞務報酬時,應檢視該銷售之勞務有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倘有誤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補繳營業稅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輕鬆看「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迅速懂營業稅稅務資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並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網路賣家,依據「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及財政部109 年1 月31 日令釋規定, 當月 銷售貨物或勞務達起徵點者( 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 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 萬元 者),必須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 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該局進一步說明,隨著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趨蓬勃,為避免民眾不諳法令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及落實愛心辦稅,該局透過「輕鬆看 容易讀 迅速懂」設置「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專區(路徑為該局網站首頁/ 主題專區/ 稅務專區/ 營業稅/ 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以圖卡或e 學影片方式,提供網路賣家稅籍登記、進(出)口、統一發票及營業稅申報等四大核心主題應注意的相關資訊,以營造徵納和諧之友善租稅環境。         該局籲請網路賣家自行檢視,倘有未依前開規定申辦稅籍設立登記者,應儘速依規定補辦,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相關營業稅稅務疑義,除可至該專區( 詳宣導圖卡) 瀏覽外,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分機12414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福利金應依提撥來源分別列為福利基金或年度收入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福利金應依提撥來源分別列為福利基金或年度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職福會), 按創立或增資之資本提撥 之福利金,及 自職工薪津內扣撥 之職工福利金, 不視為該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 ;但 自每月營業收入及下腳變價時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為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 。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福會,係 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適用標準) 徵免所得稅 。職福會 按創立或增資之資本提撥之福利金,及自職工薪津內扣撥之福利金(自提儲金),係福利基金之增加,不視為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 ; 但自每月營業收入與下腳變價時提撥之福利金,屬於免稅適用標準規定之其他各項收入 ,非屬福利基金之增加,應列報為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並依免稅適用標準之規定計算當年度支出比率。   該局舉例說明,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甲職福會107年度提撥福利金300萬元,包含按資本提撥之福利金100萬元、自職工薪津內扣撥之福利金60萬元、自每月營業收入及下腳變價時提撥之福利金135萬元,另有利息收入5萬元,其中按資本提撥之福利金100萬元及自職工薪津內扣撥之福利金60萬元,係福利基金之增加,不視為當年度之收入,甲職福會當年度收入為140萬元(135萬元+5萬元),又其當年度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90萬元 支出比率為64%(90萬元/140萬元),則甲職福會107年度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 「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 之規定。   該局呼籲,職福會若有按資本提撥之福利金、薪津內扣撥之福利金及自每月營業收入及下腳變價時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職福會收入及支出比例,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營業人以設備作價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屬銷售貨物行為,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以設備作價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屬銷售貨物行為,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 以其 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所稱取得代價,包括收取價金、取得貨物或勞務在內。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即 移轉設備(貨物)與他人交換取得他公司股權(份),屬銷售設備(貨物)行為 ,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 以換出設備或取得股權(份)的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間以市場價值80萬元之機器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乙公司增資發行之新股105萬元(每股面額10元,10萬5千股),甲公司應依機器設備市場價值80萬元及取得股票時價105萬元,從高認定銷售額為100萬元〔105萬元÷(1+5%)〕,因此甲公司應開立105萬元(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   該局呼籲,營業人以設備、技術或權利抵繳認購他公司發行股權(份),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營利事業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基礎

營利事業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基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 ,可按 「本期稅後淨利」或「實際分派數」 為提列基礎。營利事業如係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者,自辦理108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起,應變更以 「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作為基礎,但可延至109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開始適用。   該局說明,因應會計準則變革,營利事業之財務報導期間開始日於105年1月1日以後者,應一律編製 「綜合損益表」,該表包括「本期稅後淨利」及「其他綜合損益」 兩部分,而「其他綜合損益」中,其屬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並非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範圍,俟計入「本期稅後淨利」再轉入保留盈餘,始為當年度可供分配之盈餘;其屬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如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等),嗣後直接轉入保留盈餘,則屬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範圍。是經濟部以109年1月9日經商字第10802432410號函(以下簡稱經濟部109年函釋)修正法定盈餘公積如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者,可自108年度起變更為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作為基礎。營利事業依前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3款規定,得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作為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綜合損益表之本期綜合損益總額100萬元,包含本期稅後淨利70萬元及其他綜合損益30萬元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10萬元及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20萬元),於109年6月股東會承認財務報表並決議108年度盈餘分配議案時,倘該公司依原提列基礎按本期稅後淨利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提列金額為7萬元【=70萬元×10%】;倘選擇當年度適用經濟部109年函釋規定,則可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為8萬元【=(70萬元+10萬元)×10%】,於110年5月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今(109)年決議108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時,可參酌經濟部109年函釋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亦可延至109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開始適用,並據以申報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

營業人承包工程應按工程款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不得以工程款抵付罰款後之淨額開立發票

營業人承包工程應按工程款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不得以工程款抵付罰款後之淨額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包工程 因施工延誤 ,致發包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處以 罰款 ,承包人 應按工程款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後之淨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並應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包作業承包工程,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若發生逾期完工而被處罰款情事,依財政部75年7月26日台財稅第7555737號函規定,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而以淨額開立統一發票,仍應就承包工程原應收取之工程款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包乙公司發包土木工程,並按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工程尾款(含稅)為84萬元,因甲公司施工進度落後致逾工程合約之完工期限始完工,乙公司依工程合約向甲公司收取罰款21萬元,甲公司以工程尾款扣除罰款後之實際收款金額63萬元(84萬元-21萬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短漏報銷售額20萬元,予以補徵稅額1萬元(20萬元×5%),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務必自行檢視,如因一時不察,有短漏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個人股東轉讓未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或出資額,非屬證券交易,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股東轉讓未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或出資額,非屬證券交易,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股東轉讓 未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或出資額 ,屬財產交易,非屬證券交易,如交易有利得者,應併入當年度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股東出售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或依同法第161條之2規定, 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者,係屬證券交易,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 。至 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或轉讓未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者,係轉讓其出資額,屬證券交易以外之財產交易所得 。如有財產交易損失,得於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5月9日以120萬元購買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之A公司股票,嗣於107年8月5日以200萬元出售予乙君,惟甲君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經該局查獲後,核課甲君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80萬元(出售金額200萬元-取得成本120萬元),並予補稅裁罰。 該局呼籲,個人股東如有出售未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或出資額,應留意其財產交易所得是否併計綜合所得稅申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在地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房屋有供他人設籍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稽徵機關即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核算租賃收入

房屋有供他人設籍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稽徵機關即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核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明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 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只要將其所有之房屋提供他人 (即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設籍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即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核算租賃收入,核課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本人所有房屋之租賃所得,經該局 以該房屋供A公司設籍營業使用,按當年度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金收入,於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財政部訂定費用標準43%)後,核定租賃所得 180,000元,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稅。甲君主張該房屋係供配偶設立之公司無償使用,未收取租金云云;惟經該局以A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即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所稱之他人,該房屋既提供公司設籍營業,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維持原核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有將房屋無償供公司設籍營業使用之情事,依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及財政部訂定費用標準設算租賃所得,民眾如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疑問者,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及稽徵所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個人或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優惠稅率8%之期限至109年8月14日止,請把握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 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 ,欲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規定 適用優惠稅率8%,請於109年8月14日以前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經核准適用資金專法規定後, 於規定期限內將資金匯回存入受理銀行外匯存款專戶時,由受理銀行依匯回外幣金額按下列稅率代為扣取稅款,並依當日實際成交匯率結售為新臺幣金額後繳納稅款及辦理申報 : 一、於資金專法施行之日起算1年內 (108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為8%。 二、於資金專法施行滿1年之次日起算1年 內(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為10%。   該局指出,個人及營利事業經申請核准依資金專法匯回資金, 應於國稅局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1個月內 ,向受理銀行辦理外匯存款專戶開戶及將境外資金匯回存入該專戶。未能於上開期限內匯回存入者, 應於期限屆滿前向國稅局申請展延1次,展延期間以1個月為限 。資金未於限期內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者,該核准文書即失效,如欲適用資金專法規定,應重新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適用。   該局呼籲,個人及營利事業欲依資金專法規定匯回境外資金並適用優惠稅率者,請把握申請期限。申請適用資金專法之申請書表格式及相關規定可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t.gov.tw )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專區】下載運用。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民眾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所留存的電子郵件信箱,如變更或停用,請主動更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開立雲端發票,民眾向境外電商註冊登記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倘有變更或停用,亦請主動告知,以免影響雲端發票中獎時之兌領獎權益。   該局說明,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規定,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爰以民眾向境外電商註冊登記留存的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儲存雲端發票的載具,倘民眾中獎時,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服務平台)會寄送中獎通知到該信箱通知民眾,如果該電子郵件信箱已變更或停用,未主動告知境外電商,則民眾將無法取得境外電商開立的雲端發票,亦無法接收到整合服務平台寄送之中獎通知,影響中獎權益。   該局指出,當民眾以提供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儲存的雲端發票幸運中獎時,整合服務平台會寄送中獎通知至民眾消費時留存的電子郵件信箱(有時整合服務平台的信件可能會被歸類至垃圾信件,請民眾注意檢視)。兌領獎金方式有二,如民眾已將提供給境外電商的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載具,可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或於整合服務平台設定金融機構帳戶,中獎獎金將存入該帳戶;如民眾尚未將載具歸戶,可點選中獎通知信內之連結,取得整合服務平台發送之一次性密碼,持此密碼(48小時有效)到超商多媒體事務機(KIOSK)列印中獎發票證明聯,即可於實體通路兌獎據點領獎。   該局呼籲,自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以來,已經開出多張100萬元以上的雲端發票專屬獎或頭獎、特獎等大獎,請民眾留意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註冊登記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如有變更或停用時,一定要主動向境外電商更改,才不會與財神爺擦身而過。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30)

修繕費支出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修繕費支出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若 金額超過8萬元且增加原資產之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 ,應於支付時作為資本支出。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遇有營業上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資產進行修繕,若修繕費支出之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除支出金額不超過8萬元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外,應將支出金額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 有效期間 平均分攤。至租賃物之修繕費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以費用列支,其具遞延性質者,得依效用所及在 租賃期限 內分攤提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1月與百貨公司簽訂專櫃設櫃合約,合約期間3年,該公司將設櫃裝潢費150萬元列為當年度修繕費用,於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數列報於營業費用項下,惟其設櫃裝潢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應將150萬元作為資本支出,依專櫃設櫃合約期間,按3年期間平均分攤計算攤提費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遇有資產進行修繕,應視修繕支出金額及耐用年限,適當分類為當期費用或資本化支出,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孫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9)

承租共有房屋,應按各共有人持分比例分別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承租共有房屋,應 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租賃所得,分別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1年2月2日台財稅第30682號函規定,共有物之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又 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具有強制性,並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 。數人共有之房屋出租,應按各共有人之持分比例計算租賃所得,不因共有人間另為約定租金分配方式或約定由他人受領而改變其納稅義務。是以,扣繳單位承租由數人共有之房屋,仍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出租人之租賃所得及開立扣(免)繳憑單。   該局舉例,甲、乙、丙三人共有房屋一棟,各持分1/3,該屋於108年1月1日以每月租金20,000元出租給A公司,並約定租金全數由甲領取,A公司仍應按甲、乙、丙三人之應有部分(各持分1/3),分別填報甲、乙、丙三人108年度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各80,000元(每月租金20,000元×12個月÷3)。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若承租共有房屋,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持分分別申報扣(免)繳憑單,避免增加後續查對更正之困擾。 (聯絡人:信義分局張課長;電話:02-27201599分機600)

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外電商報酬可上網查詢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以正確扣繳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扣繳義務人知悉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經稽徵機關核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利正確扣繳稅款,該局已將經核准境外電商名單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 )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提供扣繳義務人查詢。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其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我國來源所得,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該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取稅款及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指出,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認定屬我國來源收入,如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得以取得收入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如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但可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其主要營業項目者,該外國營利事業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並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據以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已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20%扣繳稅款(我國來源收入×核定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率20%);倘該外國營利事業於取得報酬後才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致其已被扣繳之稅款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實際所得額或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而有溢繳之扣繳稅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亦可委託扣繳義務人為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外電商報酬時,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查詢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境外電商名單,如給付對象業經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者,即可洽該境外電商提供核准文件,依所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扣繳稅款,以正確扣繳稅款,並簡化徵納雙方之繳退作業程序。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550)

營利事業解散清算,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清算完結,應依規定期限辦理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情事, 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 清算 完結者,應依規定期限辦理解散前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說明,基於簡政便民,當營利事業解散時, 解散年度的當期 決算 所得額不須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至於解散年度之前1年度盈餘應否申報,應視營業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而定, 若辦理清算完結日在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則可免辦理前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但如果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仍應依規定期限辦理前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果營利事業在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其解散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時限,係依清算完結時點而定。如果營利事業在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即解散日次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者,則應於清算完結日前,併同清算申報辦理解散前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若在解散日次年5月31日前仍未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解散日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期間內單獨辦理解散前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在 108年5月底解散,其108年度1月至5月當期決算所得額無須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至於 107年度的盈餘,如果該公司在108年12月31日前已經清算完結,亦無須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但 如果該公司在109年1月1日至同年6月1日(法定申報期限屆滿日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間辦理清算完結,其107年度盈餘應於清算完結日前併同清算申報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 如果109年6月1日前仍未能辦理清算完結,該公司應在109年5月1日至同年6月1日申報期間內單獨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時,有關未分配盈餘申報事宜,應留意相關申報時限及申報內容,以確保租稅權益。 (聯絡人:大安分局林課長;電話02-2358-7979分機350)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應正確填報行業代號並依所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 。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符合「一百零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得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按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之合計數依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惟每年都有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實際營業項目選用適當行業代號,或因行業代號填載錯誤、以不存在的行業代號列報,致所得額計算異常。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方式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 應以主要業別(即營業收入較高者)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營利事業如欲瞭解所經營行業之108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可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t.gov.tw /分稅導覽/營所稅/報稅資訊/★申報資訊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一、申報資訊(三)各業類標準4.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查詢。   該局提醒,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 仍須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且帳載結算事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若調整後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應依調整後較高純益率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款。

營業人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範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屬外銷貨物或勞務而加收延遲付款之利息,則可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 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因此,營業人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係在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加收之費用,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利息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與國內乙公司,因乙公司延遲給付貨款,甲公司依約向乙公司加收利息4.2萬元(含稅),係屬甲公司銷售貨物之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倘營業人係外銷貨物或勞務,因國外客戶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可檢附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例如甲公司外銷貨物與國外丙公司,丙公司因故延遲付款,甲公司依約向國外丙公司收取利息5萬元,甲公司可憑外匯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5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因買方遲延付款而對其加收利息,仍屬銷售額範圍,營業人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以免因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而涉及違章情事。 (聯絡人:審查四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3)

首報族教戰篇 職場新人年薪40.8萬以下免繳稅

報稅專題6(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3日電)去年踏入職場開始賺錢的社會新鮮人,今年5、6月首次要報稅,假設為薪資族,換算年收新台幣40.8萬以下都免繳稅,但建議仍得完成申報,此外,目前稅額試算服務對象,不包含首報族,記得要自行網路申報。 綜所稅申報5月起跑,今年逢武漢肺炎(2019冠狀病毒疾病, COVID-19)疫情,申報延到6月底截止,首報族有2個月時間可學習怎樣首次完稅。 談到繳稅,首報族通常最好奇,一開始收入不高,自己有沒有達繳稅門檻。財政部表示,今年5、6月申報的是去年、也就是2019年的綜所稅,判斷要不要繳稅,就要看去年各項收入,有沒有超過免辦結算申報標準。 財政部說明,綜所稅有一套計稅公式,並非所有收入都須要繳稅,為了保障每個人基本的生活所需支出,政府只會對「收入減掉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餘額(稱為綜合所得淨額),乘以適用稅率(有5%、12%、20%、30%、40%五級)課稅。 以財政部公布的標準,今年報稅,每人最基本都有8.8萬元免稅額,以及標準扣除額12萬元(單身者)可適用,換句話說,在報稅時沒有列報爸媽等扶養親屬前提下,單身首報族,去年年收在20.8萬以下,就符合免辦結算申報標準。 而社會新鮮人不少都是薪資族,因有薪資收入,因此另外還有20萬元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屬於單身上班族的首報族,去年收入在40.8萬元以下都不用繳稅。不過,即使不用繳稅,建議首報族還是可以完成申報,因為有些所得在發放時,可能被預先扣稅,而想領到退稅就一定得有申報紀錄。 財政部表示,上面假設的是最單純的情形,隨實際情形不同,如有有配偶或5歲以下子女,或是有扶養親屬,那可使用的免稅額更多,可適用的扣除額項目也會增加。 此外,首報族若想省稅,可判斷是否能於報稅時將父母列為扶養親屬,父母只要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須提出證明),就可列報,好處是可同時使用父母的免稅額、扣除額額度。 但要留意,爸媽年收若高於其適用的免稅額、扣除額合計金額,反而不划算,因為父母的所得也會隨一起申報而併計;此外,記得兄弟姊妹不要重複列報父母為受扶養親屬,事後可能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另一方面,國稅局提供的稅額試算服務對象,並不包含首報族,首報族如果沒有在今年3月16日前自行提出申請,那今年報稅就不會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必須要自行以人工、二維條碼或網路申報方式完稅,前兩種方式電子化程度較低、甚至得自行填寫

自提勞退 可以免計所得稅

5月開始報稅囉,台灣有60萬勞工有參加個人提繳勞退金,今年報稅時,如果108年度有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勞工收到薪資扣繳憑單時,一定要確認所提繳的金額,是不是已在扣繳憑單薪資所得總額扣除,否則就虧大了。但是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得自當年度薪資所得總額扣除金額以10萬8000元為上限,勞工如果受雇於二個以上雇主,扣除金額合計仍以10萬8000元為上限。 勞保局表示,5月起開始申報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勞工可能已經陸續收到個人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勞工如果在108年度內有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要記得檢查其所提繳的勞工退休金金額,是否有自扣繳憑單薪資所得總額扣除。 勞保局表示,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勞工在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的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例如:勞工108年度每月工資總額5萬5000元,全年薪資所得(包含年終獎金)計77萬元,當年已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3萬9888元(提繳工資55400元×6%×12個月),則公司應為勞工開立扣繳憑單「給付總額」為73萬112元(77萬元-3萬9888元)。 勞保局說明,依規定得自當年度薪資所得總額中扣除的自願提繳金額,是以月提繳工資上限15萬元的6%為限,也就是說,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得自當年度薪資所得總額扣除金額以10萬8000元(15萬元×6%×12個月)為上限。勞工如果受雇於二個以上雇主,其扣除金額合計仍以10萬8000元為上限。 2020-05-04 14:37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1994/4538050

稅額試算不退不補 可採書面語音確認

所得稅申報已開跑,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若已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計算結果為不退不補或退稅案件,只要採線上登錄、書面確認、電話語音確認或掃瞄QR-code等四種作法擇一即可,不必到國稅局回覆。 5月報稅季到來,官員表示,近期許多民眾應該陸續已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由國稅局協助列出各類所得明細,並算出應納稅額。 官員表示,針對試算後應繳稅案件,目前提供行動支付、信用卡、轉帳等方式,或到各家有代收稅款服務的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完成申報;如果不想到銀行排隊,凡是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案件,也可持國稅局同步寄發的附條碼繳款書,就近到超商繳款。 2020-05-04 23:41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1994/4539559

報稅季!勞保、國保、農保證明這樣申請

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將於109年5月1日開始申報了,勞工如果有投勞保、國保或農保,保費如何申報?為方便民眾報稅及核對所得扣除額,勞保局已將108年度勞保、國保、農保的個人繳費資料提供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被保險人如果是以網路列舉申報綜所稅,在網路申報時,報稅系統會自動顯示108年度可扣抵總金額,不須另行檢附繳費資料。 如果民眾採手工申報,需要各種保險繳費證,勞保局也提供多元管道,讓民眾可以查詢保險費繳納資料,各種管道分述如下: 1、有自然人憑證者 網路列印 前往勞保局全球資訊網首頁,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平台,即可線上列印勞保、國保及農保繳費證明。 四大超商列印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可到7-11、全家、OK及萊爾富等超商,利用多媒體資訊工作站列印國民年金繳費證明(須自付列印費用)。 2、無自然人憑證者 臨櫃申請 持身分證及印章親自或委託他人向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查詢列印勞保、國保、農保繳費證明。 郵寄申請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可前往「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單及繳費證明申請>國民年金繳費證明申請郵寄」。 電話申請 國民年金繳費證明可電洽勞保局國民年金組(02-23961266轉分機6033)申請;至於勞保繳費證明請逕洽投保單位申請,農保繳費證明請逕洽投保農會申請。 勞保局表示,透過上述方式查詢的繳費證明資料,僅做為申報綜所稅參考,如果申報扣除金額跟查詢金額不符,民眾就要檢附繳費單據正本申報。 勞保局表示,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健保費可全額列報扣抵,不受每人每年2萬4000元的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限制。至於勞保費與其他人身保險費(一般商業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的列舉扣除額度,合計上限為2萬4000元,民眾可根據自己的保費總額報稅。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1994/4538047 2020-05-04 14:37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外送平臺及相關業者提供訂餐服務,開立憑證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消費者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手機應用程式(各外送平臺APP)向餐飲業者訂餐,再由配送員至餐廳取餐並外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外送平臺業者及合作餐飲業者開立憑證的方式,將因外送平臺業者為境內營業人或境外電商而有不同。   該局說明,餐飲業者若透過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的外送平臺業者(即境外電商,如UberEats)銷售,係按「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開立憑證及報繳營業稅, 外送平臺業者應依向消費者所收取價款全額開立雲端發票給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而餐飲業者按其自外送平臺收取的淨額價款,開立發票或收據給外送平臺業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餐飲業者若透過 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 的外送平臺業者(如Foodpanda)銷售,係按外送平臺業者與餐飲業者合作模式(視個別合約), 依下列2種方式開立銷售憑證;其中餐費部分,餐飲業者若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得掣發普通收據,否則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方式1:外送平臺業者依所收取價款全額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而餐飲業者按其自外送平臺收取的餐費部分,開立發票或收據給外送平臺業者,即消費者如支付款項100元可取得外送平臺業者所開立的100元發票。 方式2:外送平臺業者依 所收取配送費開立發票給消費者 並報繳營業稅,而 餐飲業者按其自外送平臺收取的餐費部分開立發票或收據 ,由配送員代為交付給消費者,即消費者如支付款項100元可取得平臺業者所開立的配送費10元發票及餐飲業者開立的餐費90元發票或收據。   該局就目前各外送平臺與餐飲業者合作模式及開立統一發票的方式列表說明,消費者如透過外送平臺訂購餐飲,請留意業者是否有確實開立及交付憑證;如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詢問。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運用網路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運用網路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不論境外電商或境內賣家運用網路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均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該局去(108)年度網路交易查核作業輔導境外電商自動補報補繳及查獲補徵營業稅額合計3,935餘萬元,罰鍰金額359餘萬元;境內賣家自動補報補繳及查獲補徵營業稅額合計1億餘元,罰鍰金額亦達1億餘元,本年度將賡續辦理網路交易相關查核作業。   該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持續蒐集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課稅資料,以查核境外電商或境內賣家有無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日前該局查獲境內數家營業人於線上遊戲平臺銷售遊戲幣,因該遊戲幣之取得,仍須以現金、商品或勞務作為對價,是以具有「商品」的性質,惟渠等營業人未以遊戲幣價金的全額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漏報銷售額共1億餘元,除補稅862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且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而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勞務為4萬元)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於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國稅局查獲後通知補辦稅籍登記並依限補辦者,國稅局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該局基於愛心辦稅,籲請境外電商及境內賣家自行檢視是否有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或短漏報銷售額、應納稅額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除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的罰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報繳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之1免稅者外,應依同法第36條規定, 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的對象如為境內「自然人」,應由境外電商依營業稅法第2條之1、第6條第4款、第35條及第36條第3項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倘若銷售對象是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 ,除符合同法第36條之1規定,銷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予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免課徵營業稅外, 應由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向境外電商購買國外電子勞務,除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且購買的勞務係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 ;如係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專營免稅營業人或是兼營營業人(即兼營應稅及免稅或兼依本法第4章第1節及第2節),則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的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的購買國外勞務欄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至於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依同法第36條規定申報時,則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報繳方式彙整如附表)   該局提醒,國內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請自行檢視營業稅申報是否符合規定,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查獲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581435424c84ece931110e7ccf5ec91

執行業務者列報執行業務費用,應與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並保存帳簿憑證及證明文件

執行業務者列報執行業務費用,應與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並保存帳簿憑證及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列報執行業務費用,應與執行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並取具確實憑證及與執行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查核某牙醫診所106年度申報案件,發現其列報旅費548,000元及4部汽車租金3,000,000元,其中旅費440,000元 僅附機票存根聯或旅行社代收代付收據作為憑證,並無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或接洽業務之來往函件、計畫書資料,無法證明係屬執行業務之旅費;另租用多部汽車,與醫師行業特性未合,亦無法提出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 ,因此剔除旅費440,000元及3部汽車租金2,200,000元,調增所得2,640,000元。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列報執行業務費用,應與業務直接必要相關,另應取具及保存與業務有關之事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3)  3)  

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事業之營所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稅額,惟如有短漏報所得額,仍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的結算稅額,惟若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者,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說明,為簡化稅政及符合國際趨勢,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其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惟若有短漏報所得額,除由稽徵機關另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短漏報之營利所得,依法補稅及處罰外,營利事業所得稅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於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短漏報其他收入20萬元,致漏報所得額20萬元,該局除另核課甲獨資商號資本主綜合所得稅短漏報之營利所得20萬元,依法補稅及處罰外,營利事業所得稅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稅額,惟仍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按核定短漏的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36,000元(20萬元×稅率18%),處以所計算金額2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依規定正確申報,如有短漏報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稅法相關處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營業人解散將貨物抵償債務,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解散將貨物抵償債務,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解散時,將所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又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應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以時價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6年間解散,因積欠A君債務,遂將該公司餘存貨物移轉予A君以抵償債務,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查得甲公司106年度移轉予A君之貨物時價為1,050萬元,核認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並短報銷售額1,000萬元〔1,050萬元÷(1+5%)〕,營業稅額50萬元, 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倘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報繳營業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在地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應有僱用事實及支付證明

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應有僱用事實及支付證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人檢舉虛報薪資費用,如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無僱用及支付事實,確有虛報情事者,應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列報薪資支出,除須員工任職於該營利事業服務外,並應保存員工薪資收據或簽收的名冊,且能證明相關支出確由公司支應,如係由銀行轉帳存入員工帳戶,應保存經銀行蓋章證明的存入清單。相關支出如經查明確無支付事實而係虛列成本、費用或損失致短漏報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公司經X君向國稅局檢舉虛報其105年度薪資60萬元,經函請甲公司提示X君任職事實及支付證明等文件供核,甲公司僅書面說明X君確實有在公司上班, 但無從提示X君的差勤打卡紀錄、勞健保資料及支付證明等文件,乃剔除甲公司105年度列報X君的薪資費用,補徵稅款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員工的薪資支出,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另有關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經濟部於105年4月19日公告優惠適用期間自105年5月20日至107年5月19日止,提醒中小企業於本(109)年5月份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並無該租稅優惠之適用,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於開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於開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 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應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並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採稅額扣抵制,就買方營業人而言,其購貨取得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於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該憑證已列帳並申報,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尚無法退回原進項憑證,買方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交付賣方,同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之當期列報進項稅額之減項,此時因當期可扣抵之進項稅額減少,將增加營業稅負,倘買方營業人未依規定申報該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即涉有漏稅情事;惟如原進項憑證因故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於發生進貨退出折讓時,則免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如已依規定期限記帳者,尚無違章之疑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4月15日向乙公司購買電腦15台,銷售額750,000元,營業稅額37,500元,甲公司申報108年3-4月營業稅時,已列報該筆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108年7月1日向乙公司辦理其中5台電腦退貨,並出具金額250,000元、營業稅額12,500元的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一併交付予乙公司,乙公司收到甲公司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即於當期(108年7-8月)將應退還甲公司的營業稅額12,500元自銷項稅額中申報扣減,嗣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漏未將該筆退出折讓證明單進項稅額12,500元自108年7-8月營業稅進項稅額中扣減,致該期營業稅有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情事。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自行發現已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嗣後因進貨退出或折讓且已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惟未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營業人銷售臺北市環保兩用袋,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臺北市環保兩用袋,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銷售臺北市環保兩用袋,非銷售貨物或勞務,其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惟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徵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其性質屬特別公課及公法上收取之費用,非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臺北市政府為達成塑膠袋減量的目標,公告該市量販店、超級市場及連鎖便利商店所販售購物用塑膠袋應為「環保兩用袋」,購物使用後,應做為該市專用垃圾袋使用。臺北市政府依上開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徵收環保兩用袋的費用為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營業人銷售臺北市環保兩用袋,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如併同臺北市環保兩用袋銷售時,該「環保兩用袋」銷售價格免列入統一發票銷售額,可於發票備註欄記載銷售價格。 (聯絡人:信義分局李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按月定額給付員工的加班費,屬對員工的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按月定額給付員工的加班費,屬對員工的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等(以下簡稱扣繳單位)僱用員工給付薪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該等扣繳單位按月定額給付員工的加班費,屬對員工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扣繳單位僱用的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的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前開但書免納所得稅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加班費,經查甲公司所列報之加班費係不論員工有無實際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予員工,其性質核屬對員工之津貼,惟甲公司未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以違反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通知限期補繳、補報扣繳憑單並處罰。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如有上述按月定額給付員工加班費者,屬對員工之津貼,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相關扣繳及列單申報事宜。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700)

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不休假獎金,符合勞基法規定者免納所得稅

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不休假獎金,符合勞基法規定者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因執行職務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屬加班費性質,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天數及同法第39條規定工資發給之標準範圍者,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員工甲君於該公司服務2年以上未滿3年,A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甲君10日特別休假日。截至108年底甲君已休8日,尚有2日未休,A公司因甲君於特別休假日2日執行職務所發給的不休假獎金5,000元,如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得免列入甲君薪資所得計算。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如有將員工符合免稅規定的加班費,誤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總額申報扣繳憑單情事,應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健保藥局受政府委託代售徵用口罩或配銷防疫酒精取得的收入,勿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健保藥局受政府委託代售徵用口罩或配銷防疫酒精取得的收入,勿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健保特約藥局受政府委託代售徵用口罩或配銷之75%防疫清潔用酒精取得的收入,全數交委託機關解繳公庫,不課徵營業稅(非課稅範圍),均免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時,亦免列入營業稅銷售額申報。   該局說明,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依指揮官之指示,對於事業徵用及配銷防疫物資之行為,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14條、商品標示法有關商品標示文字、標示方法及標示事項等規定之限制;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於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健保特約藥局受政府機關委託,依規定價格代售徵用口罩或配銷之75%防疫清潔用酒精取得的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依前揭規定,藥局該部分收入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且不計入銷售額,免列入營業稅銷售額申報。   該局指出,於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不論專營或兼營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業務的健保特約藥局,其受政府委託代售徵用口罩或配銷之75%防疫清潔用酒精所取得的收入,均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營業稅銷售額申報,切勿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以免影響權益。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30)

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否向公司抄錄股東名簿?

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否向公司抄錄股東名簿? 股東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向公司請求抄錄股東名簿,其所指之「抄錄」包括影印在內。(§210、經濟部96、3、30經商字第09602408050號函)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英文字母是否可為商業名稱使用?

英文字母是否可為商業名稱使用? 依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5條規定:「商業名稱之登記應使用我國文字,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 故商業名稱以本國文字為限,且不宜插入英文字母。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商號名稱可否以人名為之?

商號名稱可否以人名為之? 商號名稱如欲以人名為之,僅限使用該商號負責人或合夥人之姓名。(商業登記法第27條規定)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商業名稱如讀音相同,但字型、字義不同,是否得以核准?

商業名稱如讀音相同,但字型、字義不同,是否得以核准? 以字型、字義不同之「莉法苑」登記為商號名稱,參酌「商業登記法」規範,尚無不合。(經濟部95年10月12日經商六字第09502338090號函)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現行臺北市政府對八大行業之管理機制為何?

現行臺北市政府對八大行業之管理機制為何? 1.為維護已核准登記之八大行業營業場所公共安全,商業處每年會同建管、消防、衛生、環保等單位執行營業場所聯合檢查,檢查不合格者,均予列管複查並依法處理。  2.為管理違規八大行業,商業處除執行例行性商業稽查,並不定期加強列管複查及與警察局橫向聯繫,如經查獲違反規定,即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處罰。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如何查詢公司已解散?

如何查詢公司已解散? 請進入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 工登記資料查詢/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鍵入查詢條件及資料,即可得知公司最新登記狀況。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以個人或家庭使用之電視遊樂器或電腦加裝框體供人打玩並以此營利,是否屬電子遊戲場業?

以個人或家庭使用之電視遊樂器或電腦加裝框體供人打玩並以此營利,是否屬電子遊戲場業? 1.如果業者以供個人或家庭使用之電視遊樂器(如PS2、PS3、Xbox等)、電腦、其他類似方式操作之機具或軟體,或另外加設螢幕(以電視、液晶螢幕或投影機等)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方式,該機具所提供遊戲內容與經濟部所評鑑分類通過之電子遊戲機性質相符,並以此營業(計次或計時收費),就屬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範的電子遊戲場業。   2.經濟部以往(89至92年間)針對電視遊樂器附設投幣裝置供人遊戲娛樂之商業,歸屬為「其他娛樂類」或「遊樂園業」之相關函釋已不符實際需要,均不再援用,也就是說有第1項情形時應為「電子遊戲場業」。  3.如需查詢經濟部評鑑通過之電子遊戲機圖片或操作方式,可至經濟部全國工商行政入口網查詢(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查詢路徑:資訊檢索∕資料下載∕評鑑通過電子遊戲機名錄下載)。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252)、石門區(253)

有限公司股東拋棄出資額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有限公司股東拋棄出資額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依據經濟部93年3月30日研商「公司登記疑義會議」(93.4.1經商字第09302051850號函)之案由四決議:有限公司股東聲明拋棄所持之出資額時,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逕行辦理減資登記,惟公司章程應將該股東姓名及其出資額刪除,不列入修章次數亦無需檢附股東同意書。(經濟部94.4.15經商字第09402045670號函)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芝區(252)、石門區(253)

何謂主管機關依職權「限期改選」及「當然解任」?

何謂主管機關依職權「限期改選」及「當然解任」? 按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準此,主管機關依職權限期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期滿時,發生當然解任之效力,尚無須俟主管機關為解任之處分始生解任效力之問題。(經濟部91.7.12商字第09102139170號)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公司應辦理補選或全面改選?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公司應辦理補選或全面改選? 公司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究應依公司法第201條規定補選或依第199條之1規定全面改選,允屬公司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決定。 (經濟部93.11.12經商字第09302191430號函)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負責人改名及更換身分證字號是否需繳交登記費?

負責人改名及更換身分證字號是否需繳交登記費? 公司登記收費準則  第10條: 公司或外國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增資登記及認許登記以外之登記,應繳納登記費一千元。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申請設立許可或增加在臺營業所用資金以外之許可或登記,應繳納許可審查費或登記費一千元。  第1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登記費或許可審查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公司所在地、負責人或股東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   二、申請停業登記、延展登記、復業登記、解散登記、撤回認許登記或廢止許可。   三、申請設立登記、設立許可或資本變更登記時,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或許可。     四、所營事業原僅以概括方式,或概括及列載方式登記,增加列載其他非須經許可之所營事業,但以一次為限。     因前項第四款增加列載所營事業項目,而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者,免繳預查審查費。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公司登記地址是否需與營業場所地址一致?

公司登記地址是否需與營業場所地址一致? 公司法所稱之公司所在地係指公司法律關係之準據點,亦為公司業務中樞,從而公司主事務所之所在地,是以,公司登記之所在地應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之。 至其是否為經營業務之場所,尚非本法之所問。 另營業場所之管理非屬商業主管機關之職權範疇,應由建築管理、都市計畫、消防等相關法令管理。 (92.10.6商字第092208960號函)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律師、會計師、代書、建築師、醫師、營養師、不動產估價師等專門職業人員之業務是否為公司可登記經營之業務?

律師、會計師、代書、建築師、醫師、營養師、不動產估價師等專門職業人員之業務是否為公司可登記經營之業務? 非屬公司可登記經營之業務。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52)、石門區(253)

設立登記核准文件,採「自取」方式取件者,應攜帶何證件?

設立登記核准文件,採「自取」方式取件者,應攜帶何證件? 自93年8月1日起,設立登記核准文件,採「自取」方式取件者,領件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 (93年4月2日「研商防制公司登記虛偽不實之配套措施」會議紀錄【經濟部93.7.15經商字第09302113531號函】)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董事任期屆滿未改選之處罰對象為何人?

董事任期屆滿未改選之處罰對象為何人? 按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係以公司董事任期屆滿而未改選為前提,其處罰之對象為登記之現任董事 (即任期已屆滿而未改選之董事。若公司已改選惟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自應依同法第403條規定處罰。 (經濟部82.2.5商200500號、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為第387條)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何謂臨時管理人?

何謂臨時管理人? 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按非訟事件法第65條規定:「法人董事全部不能行使職權,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請求,得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法人登記處為之登記」。 依司法院秘書長80年9月13日﹝80﹞秘台廳字﹝一﹞字第02052號函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5條第1項規定為公司組織之法人選任臨時管理人時,自應囑託依公司法主管公司登記之機關為之登記﹝公司法第5條、第6條、第12條、第419條第1項規定參照﹞。 至中央主管機關如何辦理上開登記細節,尚請 貴部參照公司法之特別規定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是以,上開非訟事件法規定,性質上係為公司法之特別規定,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亦應遵循,其登記允屬特別法規定之公司登記事項,合先敘明。 (經濟部88.12.30商字第88227561號)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簽署應注意事項為何?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簽署應注意事項為何? 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應同時檢送「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正本憑核。(101年1月12日經商字第10002437130號令修正改為影本)  二、每一位董事、監察人應分別填列一張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常務董事不須另外簽署,惟董事長應加填列一張董事長願任同意書。  三、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內容應與原公告範例相同之文字(包括備註文字),惟願任同意書之董事(監察人)屆次得不填寫。  四、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應檢附由董事監察人本人親自簽名之正本,不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  五、董事監察人如為外國人者,得另行簽署外文之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應包括備註文字),並加附中譯本(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且其文意內容必須與本部公告之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範例相符。  六、如法人股東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者,應由法人股東代表人代為簽署法人名稱,並加署代表人姓名。 七、有關檢附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作業之配合,自中華民國90年1月1日起施行,並以送件日為基準(郵寄者以寄送郵戳為憑)。【89年12月14日經(89)商字第89231262號公告、經濟部90年1月8日經(90)商字第09002005380號補充公告、經濟部91年3月6日經商字第09102042921號公告修正】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