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所得稅扣繳稅率及申報流程之規定-112年度適用
一、 所得人於一課稅年度(1/1~12/31)在中華民國 境內待滿183天(含)以上者 ,視同本國人(即境內居住者),以「 居住者(本國人) 」稅率扣繳。 二、 所得人如在 中華民國 境內 未待滿183天(1/1~12/31) ,則屬 「非居住者」,須按「非居住者」稅率扣繳。 <---重點是這個! 三、 「非居住者」稅額計算方式如下: 1、先看是 實付給非居住者 、還是會扣掉稅金後付給對方淨額 :要代扣的稅額、申報所得大不同; 務必先與所得人確認及告知相關稅金問題 2、代扣稅額計算完, 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3、 「 薪資」 按給付額扣取 「18%」 ,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 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 「6%」 : ①薪資、鐘點費、生活費、日酬、出席費…等皆屬薪資所得, ②以112年度(2023年)為例, 全月薪資總額在新台幣39,600元(含)以下者,按「6%」扣繳; 全月薪資總額高於新台幣39,601元(含)者,以「18%」扣繳。 4、 「 執行業務者」 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 「20%」 : 個人稿費、版稅、作曲、專題講演費(不含各種研習會及檢討會) …等皆屬執行業務所得,按給付額扣取「20%」,但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台幣5,000 元者,得免代扣所得稅,但仍應立即繳交相關資料俾完成所得申報作業。 5、機票及住宿費若屬實報實銷,免予扣繳:但要能提供證明。 四、 給付「非居住者」相關報酬後, 10天內必須向國稅局完成所得申報及繳納: 1、天數計算方式如下: 給付當天即開始計算為第1天(以領款收據日期為準),所以限繳稅款日期為給付日加9天。 (例如:10月1日給付,限繳稅款日期為10月10日,11日即屬逾期,將受罰,務必多加留意), 2、限繳稅款日期10 天除完成繳納稅金外,也包含至國稅局申報及事務所/公司的內部作業時程。 五、請務必於 給付時立即代扣稅款 ,並於3日內(例假日活動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立即將下列資料 送交事務所轉呈國稅局辦理申報,以符合10日完成相關流程之規定: 1 、已繳的稅金 (註:如果稅金不大,可匯給事務所、由事務所代繳; 也可以由貴單位自繳,繳款書如果不會製作,請通知事務所製作後-->貴單位繳完之後,再將稅單傳給事務所確認) 2 、護照影本 3 、領款收據影本(實領日期、外籍人士簽名) 舉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