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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解散」適用何對象?如何辦理?

「命令解散」適用何對象?如何辦理? 依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又利害關係人申請公司命令解散,可用書面敘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狀況,以郵寄或臨櫃(商業處總收文)方式函送辦理。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252)、石門區(253)

公司章程訂定置董事1 人(或董事2人),該名董事請假代理問題?

公司章程訂定置董事1 人(或董事2人),該名董事請假代理問題? 一、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2項或第192條第2項規定僅置董事1人,如該名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因無其他董事,故無人可代理,爰倘公司僅置董事1人,須審慎評估前開情形。 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係採合議制,且依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三七四號判決之意旨,會議決議應有二人以上當事人基於平行與協商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成立之法律行為之基本形式要件。是以董事會如僅由董事一人親自出席,即使有其他董事委託代理出席,因實質上無從進行討論,未具會議之基本形式要件,與上開判例之要旨有違,係屬無效。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否於章程訂定較公司法規定為高之決議門檻?

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否於章程訂定較公司法規定為高之決議門檻? 一、為保障交易安全,尚難期待新加入股東或債權人均已查閱公司章程,而知悉章程已有異於公司法明定之出席及同意門檻,及為避免干擾企業正常運作造成僵局,應僅於公司法有明定章程得規定較高之規定時,始得依該規定為之。以往相關函釋與此不符部分,均停止適用。 二、另已依經濟部相關函釋訂定章程者,得於下次修正章程時一併修正。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法人股東得否不置監察人?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法人股東得否不置監察人? 一、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3項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置監察人。 二、公司應選擇是否設置監察人,以確定是否適用公司法中有關監察人之規定,尚不得於章程中訂定「得(不)置監察人」。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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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沒有預告,突然叫我做到今天就好,這樣合法嗎?】 📚 雇主只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終止勞動契約 ! 除依第12條解僱(法規內容: https://bit.ly/2wLtpoy ),雇主可不給資遣費及進行預告外,都要進行預告並給資 遣費。 ⚖️ 如雇主涉及非法解僱,勞工得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 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否訂定「設董事1~2人」或「設董事1~3人」?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否訂定「設董事1~2人」或「設董事1~3人」? 一、依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3人。同法第128條之1第2項、第192條第2項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1人或2人;置董事1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2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依前揭規定,章程訂定置董事1人或2人者,應分別適用不同規定,是以於章程中應定明為「設董事1人」或「設董事2人」,以確立公司應適用之公司法規定。 二、章程不得訂定「設董事1~2人」或「設董事1~3人」 3)

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議事錄內容應如何記載?

一、依公司法第205條第5項規定,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同條第6項規定,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因無實際集會,不適用公司法第204條有關董事會召集之規定。至於書面同意行使其表決權如何進行,公司法並無規定,公司可自行決定。 二、董事會議事錄之記載,依同法第207條第2項準用第183條規定:「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第4項)」。書面行使表決權形成之決議,應作成書面留供日後查考,是否以議事錄為名稱,則由公司自行決定。 三、如董事會議案採書面決議,其議事錄記載方式,除表彰係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外,因無實際開會故無需記載會議場所。其餘事項可參照前揭公司法第207條第2項準用第183條所規定之議事錄應記載內容,依事實記載即可。由董事本人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不得委託代理人。董事書面表決之意思表示之撤回,回歸民法規定辦理。

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不課土地增值稅

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不課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該局說明,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乃取得遺產單獨所有之手段,且遺產尚包括動產,僅不動產分割,無法審究是否應繼分相當。基於上述理由,應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登記者,亦同。再行移轉核計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仍應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

旅館免費提供之機動式娛樂設施應課徵娛樂稅

旅館免費提供之機動式娛樂設施應課徵娛樂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旅館免費提供虛擬實境體驗遊戲供旅客娛樂者,為娛樂稅的課徵範圍,應課徵娛樂稅。 旅宿業者為吸引消費者入住,推出住宿兼免費暢玩旅館提供的娛樂設施活動,雖然民眾在使用娛樂設施並沒有另外付費,但住宿費用中已內含使用娛樂設施,所以旅館提供之機動式娛樂設施,例如虛擬實境體驗遊戲、氣墊主題園區、投幣式投籃機、彈珠台等,皆屬應課徵娛樂稅之範圍。

個人計程車以住家作為名義上營業登記場所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個人計程車以住家作為名義上營業登記場所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洽詢:「個人如將其個人計程車營業登記在自己家中,會不會影響住家的房屋稅額?」 該處說明,個人計程車營業人,如僅將個人計程車營業登記於該址,且該房屋未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該房屋有部分空間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則該部分不屬於住家用範圍,必須依據實際使用面積(且最低不得少於該樓層面積的六分之一),分別按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土地贈與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地價稅亦需重新提出申請才有優惠稅率

土地贈與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地價稅亦需重新提出申請才有優惠稅率 (臺中訊) 邇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配偶贈與取得的土地,贈與前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贈與後還需要再重新提出申請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經配偶贈與而取得時,因為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如果要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仍應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土地所有權因贈與移轉,縱使用途未變更,移轉後承受該房地之所有權人,仍需重新提出地價稅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合約書簽訂後解約,已繳納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合約書簽訂後解約,已繳納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 繳納或已計貼的印花稅票,如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不論是採實貼稅票、彙繳繳納或以大額繳款書繳納,均可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稅。 但如果是契約訂立交付使用後因故解除原契約,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尚不得以合約所載事項並未履行為由,申請退還已繳納或已計貼之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訂立契約時要慎重,避免日後因解除契約致損失已納印花稅。

非每月給付之獎金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但仍應列單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 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居住者),其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的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期限向國稅局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許多公司年初或年度中發放各種獎金予員工,係屬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據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及第8條規定,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108年度為84,501元)者,無須扣繳稅款,但仍應向國稅局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倘若每次給付金額在84,501元以上者,應按全數扣繳5%。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8月20日分別發放中秋節獎金4萬元予居住者A及9萬元予居住者B,發放予A之獎金因未達起扣標準84,501元,免予扣繳稅款,但發放予B之獎金則應就給付總額9萬元按5%扣繳率扣繳4,500元。   該局呼籲,給付未達起扣標準之獎金雖免予扣繳稅款,但仍須依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請扣繳義務人多加留意,以免受罰。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標示之價格應內含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其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近來發現,部分網路拍賣業者對於所標示商品價格之說明係未含營業稅,消費者若欲索取統一發票,須按標示價格再外加5%營業稅,如此一來將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規避開立統一發票。該局提醒,為杜取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已明定「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拍賣網站所刊登應課徵營業稅之A商品,其價格為10,500元,依規定此價格即已包含營業稅,甲公司於銷售時,若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分別載明銷售額10,000元、營業稅額500元;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則應就定價10,500元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對於應課徵營業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如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且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應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所標示之商品定價是否已內含營業稅,不可於消費者購買並索取統一發票時,才告知要另加收營業稅款,或短漏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納稅義務人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內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合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者 ,均應依同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併計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 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如有應納稅額應據實繳納,以免受罰。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查得甲君當年度有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利息所得計1,300萬餘元,加計綜合所得淨額0元,核定基本所得額1,300萬餘元,應補稅額130萬餘元,並處罰鍰50萬餘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不諳稅法規定,誤以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與利息所得之損益可相抵,因其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大於海外利息所得,致疏忽漏報,請准予免罰云云。   該局說明,甲君105年度有海外財產交易之損失計2,500萬餘元,雖已超過其當年度之海外利息所得,惟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第3項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內扣除,甲君原認本件海外利息所得可與同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相抵,顯係誤解,又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據實申報,甲君即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繳納所得稅,尚不得以不諳法令為由而得免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取有海外所得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如就海外所得損益得否相抵存有疑義,可洽詢稽徵機關後再行申報,如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短漏基本稅額者,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尚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依相關規定申報納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申請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否准案件態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之政策自108年6月15日施行至今已逾兩個月,全國核定退還減徵稅額已逾5億元,顯見民眾對於該項政策反應非常熱烈;但在超過30萬臺之申請案件中,仍有少數案件因不符合規定而被否准退稅。   該局說明,108年6月15日至108年9月1日全國受理申請臺數合計334,924臺,其中1,281臺經稽徵機關核定否准或不予受理,為避免民眾因不諳相關規定導致申請被否准而影響權益,該局特別整理歸納出否准或不予受理案件態樣供民眾參考。 一、重複申請: 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每臺節能電器以一次為限 ,如該電器已申請並經核准退還貨物稅稅額者,自不得重複申請。經核准退稅電器資料均會存放於各地區國稅局共用之貨物稅資料庫系統內,每一申請案件均透過電腦自動勾稽已申請核准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節能電器資料,即使民眾就同一節能電器分別至不同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仍會發現重複申請案件而予以否准。 二、逾期未補正應檢附文件: 民眾填具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不符合規定,經受理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國稅局將不予受理其申請,並檢還書面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三、未於法規有效期間內購買: 民眾必須於108年6月15日生效日後兩年內之有效期間(即108年6月15日至110年6月14日)購買節能電器始符合申請資格,並無追溯適用期間之規定,故於生效日前購買之節能電器均無法申請適用。 四、申請人撤案: 民眾如主動向國稅局申請撤案,原申請案件將不予受理,並檢還書面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該局呼籲,民眾於購買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時,除要注意 該電器是否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為第1級或第2級 外,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時,要填寫該電器之機型機號(詳保固卡或保證書),並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提出申請,切勿逾期申請而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Q6:新創事業是否均應設置帳簿憑證,帳簿憑證保存及記載有何規範?

A: 1.營利事業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給予、取得及保存相關憑證。 2.營利事業若未依管理辦法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者,除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之規定辦理外,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辦理者,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之規定,核定其所得額。 3. 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但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毀損或滅失,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 摘自財政部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108年7月1日起,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證券業2%營業稅稅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108年7月1日起, 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所定 證券業之營業稅稅率2% 。   該局說明,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營業人自108年7月1日起,應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自108年9月1日起申報所屬年月份為108年7-8月以後各期之營業稅, 應使用專營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使用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4)」,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5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如欲開立統一發票,應使用「特種統一發票」,將銷售額填載於金額欄,並依「專屬本業收入」或「非專屬本業收入」適用之稅率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專屬本業(包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之銷售額,始有2%營業稅稅率之適用,如有其他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仍應依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聯絡人:審查四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Q5:我被併購了,要辦理哪些事項?

A: 一、何時申請: 營業人發生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事實之日起15日內。 二、如何申請: 應填具變更或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 三、應檢送什麼文件: 檢附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摘自財政部

Q4:我要復業,要辦理哪些事項?

A:一、何時申請: 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 二、如何申請: 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營業人,於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復業登記後,主管稽徵機關將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停業登記資料辦理。 三、應檢送什麼文件: 停業前已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復業登記者,免附。 摘自財政部

我要暫停營業(停業),要辦理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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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跟「歇業」是完全不一樣的~ 停業-- 停業最長為 一年; 但每年都可以辦理「展延停業」,「展延停業」沒有次數限制,原則上,可以「展延」幾十次,實務上也有遇過公司停業了二十年還在停業; 如果過幾年後,公司可能會復業 (也就是恢復營業),就可考慮「停業」。 每年公司不得不做的事情: 1、展延停業申請 (每年停業屆滿前一個月) 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每年5月) 3 、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 (每年3月)   歇業-- 也可以說是解散、直接註銷、宣告不玩了~~ 原則上,以後就不能使用這家公司,也不能使用這個統一編號。 先說結論: 停業(暫停營業):申請停業「當期」的「營業稅」一樣要申報,次期開始才不用 但, 每年還是有相關的申報事項要報(未報遲報或未繳遲繳都會有罰則) : 一月的各類所得扣繳申報、補充健保費申報 :如 果過去一年有支付薪資、租金、勞務費之類的費用,或是有發放盈餘,就要申報 三月的董事大股東資訊申報 :一定要申報 五月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定要申報 再次提醒,營業人申請停業(暫停營業)有三點注意。 第一,申請停業後,無論盈虧,都必須申報當期營業稅: 營業人申請停業的當期營業稅,不論有無實際銷售額,都必須於 次月15日前 ,填具營業稅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等其他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完成當期申報後,下一期開始才可以免除逐期申報營業稅的義務。 第二,後續若經手扣繳項目,仍有義務申報扣繳: 除了營業稅之外,營業人也是法定的扣繳義務人,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若是 在停業前,甚至停業後仍持續有諸如店面租金、員工薪資等支出 ,相關的扣繳義務也不會改變,不僅須在給付當下扣繳稅款、補充健保費,還必須於相關款項給付隔月繳納已扣繳稅款,並於隔年1月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補充健保費申報 。 小提醒:一般來說, 如果您是跟商務中心借址登記或是有租實體店面,即使停業了,租金費用一樣要照付哦 第三,停業申請最長一年,不過後續年度申請展延無次數限制: 營業人如果打算暫停營業,首先要留意的是最後一期申報營業稅的義務。 暫停營業和歇業的差別 Q: 公司暫停營業與歇業有何差別?如何進行解散、清算程序? 暫停營業(停業) 不等於 結束營業(歇業、解散) ,兩者差很大!!!

Q2:我已設立公司,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A : 一、什麼情形應辦理稅籍變更登記: 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事項有異動者,皆應辦理變更登記。 二、何時應辦理稅籍變更登記: 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15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遷移地址者,應向遷入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摘自財政部

Q1:我是新設立公司,要辦理哪些事項?

A: 一、何時申請: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二、如何申請: 公司組織之營業人,於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主管稽徵機關將依據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辦理,免另提出申請。 三、應檢送什麼文件: (一)依法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依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2 項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 條規定申請辦理稅籍登記。稽徵機關請該等營業人提供之文件如下: 1.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1 份。 2.分支機構負責人與總機構不同時,加附授權書 1 份。 (二)依法令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於申請設立登記時,若未檢附應具備之文件,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稅籍登記後,將以書面通知營業人補送。營業人如於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檔尚未傳送至稽徵機關前,即先行檢送文件至稽徵機關者,營業人應另行填具營業人設立事項表,主管稽徵機關俟接獲基本資料後將併案辦理。摘自財政部

機關或團體自107年度起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依規定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自107年1月1日起,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或團體)獲配之國內股利或盈餘,於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數額(下稱不足支應數)時,不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   該局說明,機關或團體所得稅之徵、免,應視其結算申報是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如機關或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依同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得先扣除前述不足支應數,僅就餘額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107年2月7日修正所得稅法,刪除第42條第2項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修法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免稅要件之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雖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惟於計算不足支應數時,得將獲配之國內股利或盈餘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修法後,自107年度起,不得再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106年度甲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5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110萬元(其中45萬元為股利收入),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75萬元,不足支應數為10萬元〔75萬元-(110萬元-45萬元)〕,甲團體106年度課稅所得4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50萬元-不足支應數10萬元)。自107年度起,計算不足支應數時,不得將獲配之股利收入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承前例,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110萬元足以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75萬元,甲團體課稅所得5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50萬元-不足支應數0元),如附表。   該局呼籲,機關或團體107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有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而未依修法後規定申報者,請儘速辦理更正,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財會制度對於新創中小企業的重要性

財會制度對於新創中小企業的重要性 大部分新創中小企業在還沒有找到獲利模式之前,企業主不會想僱用一位專職會計,通常會委託給外面會計事務所來處理,這是實務上非常普遍的作法。會計事務所會幫中小企業彙整發票申報營業稅、編製財務報表(通常每年一次)、稅務申報、薪資申報、二代健保、公司登記/變更等,非常方便。 以新創中小企業規模來說,會記作業委託出去,是最經濟的選擇,但事實真是如此嗎? 大部分企業主以為找了會計事務所就一勞永逸,其實外部的財務報表、稅務申報交給事務所沒問題,但是公司內部的記帳作業、款項處理、發票留存與管理更是重要,一開始建立好財會制度是絕對必要的。 要怎麼做會比較好? 1.公司營運不能欠缺自己的財會人員。 2.企業開始營運就建立會計制度,一開始可透過簡易excel進行日記帳的登錄作業及應收帳款與發票管理。 3.確保會計系統&進銷存系統每天輸入資料。 4.每月進行會計對帳,確保每一筆帳務正確無誤。 5.每個月產生自結報表,提供給管理階層。 6.根據財務報表進行財務分析與預測規劃。 有了財務報表,就可以進行未來的財務預測,也可以針對過去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有效的縮減支出,增加營收,進行產品線微調,財務報表可提供寶貴的資訊。因應公司的快速成長,可針對資金缺口進行籌資計畫,這一切的基礎都來自財務報表,而財務報表的基礎來自於日常的會計作業維護,環環相扣,缺一不可。 資料來源: 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

股票送人 免證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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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規定,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外,都應徵收證券交易稅。不過如果是贈與股票,則不屬於交易行為,無須繳納證交稅,但仍須申報贈與稅。 父母在規畫將財產贈與子女時,有不少人會選擇以股票形式贈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期接到納稅人詢問,將名下股票贈與子女是否需繳納證交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贈與股票給子女,不屬於買賣行為,因此免徵證交稅,應先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再帶著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 國稅局表示,父母如果將股票贈與子女,卻誤繳證交稅,可由父母與子女共同填具退稅申請書,檢附證交稅收執聯、出賣人收據聯及存證聯等證明文件,以及贈與稅繳稅證明,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則提醒股票發行公司,在受理股東申請股票轉移登記時,應檢視股東是否有證交稅繳款書或贈與稅完稅、免稅證明等,如欠缺相關文件,不能逕自辦理過戶,否則將可依證交法規定,由發行股票公司付賠繳稅款責任,公司受理股票移轉時千萬不可大意。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3870832

委託會計師簽證營所稅申報案件未如期繳稅者,視為普通申報案件,不得享受前10年虧損扣除及交際費限額提高優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即將於108年5月31日截止, 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除應於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外,並應於申報期限內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方得享受前10年虧損扣除及交際費限額提高之優惠 。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結算申報期限內,填具結算申報書並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是以,營利事業如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所得稅申報,須依前揭規定如期申報並繳清稅款,方得依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享有所得稅法第39條前10年虧損扣除及所得稅法第37條交際費限額適用較高列支標準之優惠,若未如期申報或逾期繳納稅款者,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前揭優惠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歷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皆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107年5月31日提出申報書,列報課稅所得額250萬餘元(當年度全年所得額600萬餘元,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350萬餘元),惟逾期至107年6月4日始繳納稅款,乃視為普通申報案件,除否准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外,並改按普通申報案件適用較低之交際費列支限額,核定課稅所得額為650萬餘元,並補徵稅額68萬餘元。   該局提醒,採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所得稅申報之營利事業,務必於申報期限內申報及繳清應納稅款,以免喪失適用所得稅法有關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各項優惠之資格。 (聯絡人:審查一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應備文件-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轉讓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外人投資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投資核准函、資金審定函;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備註】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會投資許可函影本;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公司章程影本 4. 股東同意書影本 5. 新增股東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6. 變更登記表二份 7. 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備註: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

應備文件-有限公司股東姓名、地址變更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公司章程影本 3. 股東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 變更登記表二份 5. 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應備文件-有限公司改推董事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股東同意書影本 4.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如擔任董事者已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5. 董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原為股東者免附) 6. 變更登記表二份 7. 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應備文件-有限公司各項變更

董事、臨時管理人地址變更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董事、臨時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設立(變更)登記表二份 4. 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公司所在地變更(同一縣市)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董事同意書影本(已附股東同意書者,免附) 4. 股東同意書影本 (已附董事同意書者,免附) 5.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書,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建物為公司所自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 6. 變更登記表二份 7. 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公司所在地變更(不同縣市)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公司章程影本 4. 股東同意書影本 5.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書,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建物為公司所自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 6. 變更登記表二份 7. 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變更組織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外人投資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投資核准函、資金審定函;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備註】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會投資許可函影本;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公司章程影本 4. 股東同意書影本 5. 股東會議事錄影本 6. 董事會議事錄影本 7. 新任董監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8. 董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長應加填一份董事長願任同意書) 9. 變更登記表二份 10. 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備註: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

應備文件-有限公司改推董事長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公司章程影本(不涉及修章者免附) 4. 董事同意書影本 5. 股東同意書影本(不涉及修章者免附) 6. 董事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原為股東者免附) 7. 變更登記表二份 8. 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應備文件-有限公司董事長解任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辭(解)任證明文件影本(死亡者免附) 4. 變更登記表二份 5. 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應備文件-有限公司董事解任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辭(解)任證明文件影本(死亡者免附) 4. 變更登記表二份 5. 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應備文件-有限公司所營事業變更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外人投資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投資核准函;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備註2】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會投資許可函影本;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公司章程影本 4. 股東同意書影本 5. 變更登記表二份 6. 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備註1:自97年5月1日起,配合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線上審核計畫,免附核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惟請於申請書填列預查編號。 備註2: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

應備文件-有限公司名稱變更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外人投資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投資核准函;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備註2】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會投資許可函影本;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公司章程影本 4. 股東同意書影本 5. 變更登記表二份 6. 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備註1:自97年5月1日起,配合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線上審核計畫,免附核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惟請於申請書填列預查編號。 備註2: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

房貸利息列舉扣除 三條件

報稅季來臨,有殼族注意,若房屋用於自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戶以30萬元為限;若選擇出租,加入包租代管,或是出租給弱勢,都可進一步享有租稅優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常接獲民眾詢問購屋貸款利息如何申報列舉扣除?國稅局指出,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的貸款利息,符合三大條件才可在綜所稅申報時列舉扣除。 首先,房屋必須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其次,必須在課稅年度於該房屋地址辦理戶籍登記完成,且該屋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最後,要記得向金融機構取得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的當年度利息單據。 國稅局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是以每年實際支付該項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金額上限為3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此外,納稅人如果改向另一家金融機構貸款,償還原購屋時所貸款項,在原貸款還未還清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可以核實減除,但必須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等資料,供國稅局核認。 舉例來說,甲君原來購屋時向A銀行貸款,還有300萬元本金沒有還清,後來改向B銀行貸款350萬元來還清A銀行貸款,這麼一來,甲君雖然貸款350萬元,但只能就原先剩下的300萬元貸款部分繳付的利息,列報扣除。 如果房屋選擇不自住,而是出租的話,不管是投入政府力推的包租代管,或是將房屋出租給弱勢,也都享有租稅優惠。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將房子交付包租代管,契約時間達一年以上者,將享有所得稅優惠,房東每屋每月最高6,000元租金收入免稅,若出租給弱勢的愛心房東,每屋每月最高可有1萬元租金免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374653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應備文件-有限公司修正章程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公司章程影本 4. 股東同意書影本 5. 變更登記表一式二份 6. 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有限公司設立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外人投資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投資核准函、資金審定函;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備註2】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會投資許可函影本;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公司章程影本 4. 董事同意書影本(無董事長者免附) 5. 股東同意書影本 6.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如擔任董事者已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7. 股東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8. 股東、董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9.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書,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建物為公司所自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 10.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11. 設立登記表二份 12.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備註1:自97年5月1日起,配合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線上審核計畫,免附核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惟請於申請書填列預查編號。 備註2: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

外僑上網報所得稅 別忘檢附證明文件

5月報稅季將至,不只一般納稅人,外僑也要記得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完成申報及繳稅。國稅局提醒, 外僑若透過網路申報,應檢附的各項證明文件,記得在申報完成後親送或郵寄至國稅局。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2018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2019年5月1日起至31日止,外僑納稅人也不例外,提醒外僑儘早準備資料,準時完成申報及納稅。 國稅局指出,辦理結算申報所應檢附的各項證明文件,包括 可能須提供國外文件資料,如扶養親屬、境外雇主給付的勞務報酬、列舉扣除額等證明文件,若外僑透過網路申報,記得在申報完成後親送或郵寄至所屬國稅局,以順利完成申報。